妳聽說過空頭支票嗎?空頭支票是指在支票持有人要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實際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下面我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空頭支票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在付款人處實際發生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白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必須保證自出票日起至付款完畢,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
妳聽說過空頭支票嗎?空頭支票是指在支票持有人要求付款時,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實際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據金額的支票。下面我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空頭支票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在付款人處實際發生的存款金額,即不得簽發空白支票,這就要求出票人必須保證自出票日起至付款完畢,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支票金額。
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簽發空頭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為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票據法規定,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對空頭支票的懲罰
根據央行規定,支票在中國通用後,出票人出具的支票憑證保持不變,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仍為10天;異地使用的支票的錢最快可以在2到3個小時內到賬,壹般在銀行承兌支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賬。
為防範支付風險,異地使用的單張支票最高限額為50萬元。對於支票業務,銀行對客戶的收費暫時仍按現行標準不變。
根據規定,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簽發支票,如果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簽發的支票金額,則該支票為空頭支票。此外,與預留銀行簽章不壹致的支票也視為空頭支票。同時,開具空頭支票將依法受到處罰。
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簽名不符的支票的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財物的,對出票人處以支票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賠償支票票面金額2%的損失;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出票人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空頭支票對出票人的影響
1.票據責任
《票據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票據責任本質上也是壹種民事責任,但由於《票據法》的特殊性,將出票人應當承擔的票據責任單獨列出。出票人對保證付款承擔下列票據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26、70、71、9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2條的規定,支票的出票人應當按照支票的字面意思保證付款。因此,當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出票人應向收款人及其後繼當事人承擔還款責任。此擔保付款的責任不限於面值。持票人對出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可以要求支付自提示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
2.民事責任
1民事填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除依照本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開空頭支票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因此,簽發空頭支票的人除清償票據法第70條和第71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外,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出票人應當賠償持票人支票金額的2%。
《支付結算辦法》第125條規定,出票人簽發空白支票、簽名與預留銀行簽名不壹致的支票、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的,銀行應當將支票退回,並按照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少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要求賠償支票金額的2%,重復簽發的,銀行應當停止簽發支票。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空頭支票的出票人不僅要承擔票據責任,還要向持票人支付賠償金。
這個賠償的性質應該認為是違約金,是出票人違約的民事責任。因為支票主要是支付有價證券,出票人開具空白支票,就違反了合同,所以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持票人與出票人之間可能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而是通過層層追索,直到票據轉讓給從出票人處取得票據的人,該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也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
處罰應是懲罰性的。因為根據票據法第70條、第71條、第94條的規定,出票人承擔的責任已經完全賠償了持票人的損失,所以違約金的約定具有處分的性質。
3.行政責任
1罰款
對空頭支票的出票人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4條規定:“有前條所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前條所列票據詐騙罪第三項,即第103條規定“簽發空白支票或者故意簽發與其預留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這裏開空頭支票的行為被視為“票據詐騙”開空頭支票需要出票人的主觀故意嗎?
有學者認為,既然是“票據詐騙”的壹種,就要求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的,即行為人必須在明知付款人處無錢的情況下,開具空頭支票騙取公私財物。對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給予行政處罰。
《支付結算辦法》第125條規定:出票人簽發空白支票、簽名與預留銀行簽名不壹致的支票,或者在本地區使用支付密碼不正確的支票的,銀行應當退還支票,並按照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少於1000元的罰款;...,銀行應停止簽發重復簽發的支票。
處罰程序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對單位和個人行政責任的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委托商業銀行執行。這也是我國最初試行的《支付結算辦法》的實施,罰款作為商業銀行的收入。
因為在實踐中,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發現客戶的出票人開出了空白支票後,傳統上是先設法通知客戶補足應付賬款余額,然後在當天銷戶。客戶未及時補足差額的,商業銀行將按照上述標準對客戶進行罰款,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會計處理辦法》第八部分之四的規定,直接從客戶存款賬戶中扣收款項,罰款收入計入其營業外收入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