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法院查明,2065438+2004年4月22日,被告人劉某某在某銀行廣德縣支行申請信用卡,授信額度為人民幣50000元。之後,劉使用該卡進行透支消費。2015年4月5日最後壹次還款後,劉沒有繼續還款。劉離開廣德縣更換手機號碼後,未將新的聯系方式告知銀行工作人員。經過三個多月的銀行上門催收和公告催收,劉仍未歸還。截至案發,* * *透支本金43685.9438+0元。
2065438+2008年7月,劉在湖北武漢落網。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惡意透支信用卡,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劉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已構成坦白,且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被告人劉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壹審宣判後,劉上訴稱其信用卡中途丟失,補卡後分期還款6000余元。還款後卡無法正常使用;銀行未能收到兩筆托收;他的家庭資產、醫療保險等。什麽都沒有改變。他想在兒子大學畢業後壹起還清本金和滯納金,無意逃避;另外,手機在2017年底意外停機。
宣城中院認為,去年6月5438+2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為信用卡詐騙罪,而本案中劉惡意透支不足5萬元,故應按修改後的司法解釋作出判決。因此,劉的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總之,他被判無罪。據新安晚報
律師說法:起始刑數額的變化避免了法律的滯後性和機械化。
信用卡詐騙罪是什麽罪?惡意透支有限額嗎?宣城中院二審判決是否意味著我國放寬了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劍表示,《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利用信用卡騙取大量財物的行為。
傅堅表示,關於信用卡詐騙的數額問題,《刑法》第五十四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兩次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表示,本案壹審、二審結果差異的關鍵點在於被告人劉是否存在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惡意透支行為以及惡意透支的認定標準。壹審審理中,惡意透支的數額參照普通詐騙的數額,起點較低;法院二審審理此案時,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了立案數額,起點明確為5萬元。因此,不同的刑事立案標準導致壹審和二審法院的審判結果不同。
趙良善認為,二審法院改判正確是因為01030。
趙良善表示,二審改判並不意味著國家放松了信用卡詐騙罪的認定標準。二審以立法機關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釋和案件客觀事實為依據。雖然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出臺之前,很多信用卡透支額在5萬元以下的被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但新的司法解釋提高了起點,導致信用卡透支額在5萬元以下的非犯罪化。但這並不是放松收費,而是在結合信用卡特點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上,充分區分民間借貸和刑事信用卡詐騙。經過深思熟慮和市場定位,我們將對信用卡犯罪做出新的標準,以更好地符合中國目前的國情和信用卡市場,更好地界定罪與非罪。法律和社會密不可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中刑罰的變化是與時俱進的,不是放松,而是為了避免法律的滯後性和機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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