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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和規範強制性產品認證,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關於產品安全質量許可和產品質量認證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國家對涉及人體健康與安全、動植物生命健康、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認證制度。第三條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全國認證認可工作。第四條國家公布統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壹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和發布統壹標誌,制定統壹收費標準。第五條凡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取得指定認證機構頒發的認證證書,並加貼認證標誌,方可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第二章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和管理第六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規章制度;批準並出版目錄。第七條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管理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協調與認證認可工作有關的重大問題;

(二)起草、調整並與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目錄;

(三)制定並公布目錄內產品認證實施細則;

(四)確定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認證方式;

(五)制定和頒發認證標誌;

(六)認證證書的樣式和格式;

(七)指定為其服務的認證機構、檢測機構和檢驗機構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認證活動中的檢測和檢驗工作;

(八)公布為其服務的指定認證機構和指定檢測機構、檢驗機構的名單及其工作範圍;

(九)公布獲證產品及其企業名單;

(十)審批特殊用途產品免於強制性認證;

(十壹)指導地方質檢行政部門查處強制性產品認證違法行為;

(十二)受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投訴和申訴,組織查處重大認證違法行為;

(十三)指導處理與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的重大問題。第八條地方質檢行政部門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壹)根據法定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的目錄內產品進行監督;

(二)查處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違法行為。第九條指定認證機構的職責:

(壹)在指定的工作範圍內,按照產品認證實施細則開展認證工作;

(二)向認證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三)對獲證產品進行跟蹤檢查;

(四)受理有關認證的投訴和申訴;

(五)依法暫停、撤銷和吊銷認證證書。第三章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實施第十條《目錄》中的產品認證適用以下單壹認證方式或多種認證方式的組合,具體包括:

(1)設計鑒定;

(2)型式試驗;

(三)在生產現場抽取樣品進行檢測或者檢驗;

(四)市場抽樣檢查或檢驗;

(五)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6)獲得認證後的跟蹤檢查。

產品認證模式根據產品的性能,按照科學、便利的原則,確定對人體健康、環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產品的生命周期特征等綜合因素。

具體的產品認證方式在認證實施細則中規定。第十壹條《目錄》產品認證實施細則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適用的產品範圍;

(2)適用產品對應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3)認證方式及相應的產品類型和標準;

(四)申請單位劃分的規章制度;

(五)取樣和送樣要求;

(6)關鍵部件的確認要求(根據需要);

(七)檢測標準和檢測規則及其他相關要求;

(8)工廠檢驗的具體要求(根據需要);

(9)跟蹤檢查的具體要求;

(十)認證標誌應用於適用產品的具體要求;

(十壹)其他規定。第十二條《目錄》中的產品認證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環節:

(壹)認證申請和受理;

(2)型式試驗;

(3)工廠檢查;

(4)抽樣檢驗;

(5)認證結果的評估和批準;

(六)認證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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