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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妾的地位

清代家庭中男女嬪妃的法律地位

因為男女嬪妃的活動範圍僅限於主人家,她們不會在社會上工作,與社會接觸也很少,所以她們的社會地位主要體現在家庭中。

婢女在主人家裏只是個奴隸,而臣妾在家裏勉強算半個主人。臣妾的地位比三媒六人所聘的嬪妃低壹個等級,比壹般的婢女高半個等級。但男女嬪妃的地位無法與正式嬪妃相比,仍然擺脫不了婢女的身份特征。

首先,族譜中對嬪妃的規定是不完整的。有些家譜在子女的記載中有小妾的姓氏。至於不算嬪妃的婢女,連姓氏都沒有。生男孩的宮女和嬪妃,可以在子女的傳記中有姓氏,但不能列入父母的名字。

其次,根據《四庫全書》中的壹些記載,在家族儀式範圍內的喪葬和祭祀方面,男女嬪妃死後取制和祭祀都有相應的有限規定。婢女和妾的親生兒子不能穿三年兇服;宮女嬪妃不得接受貴人吊唁;兒子哀悼的方式也有限制。此外,婢女和嬪妃也是陪葬方式。所以,男女仆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很低的。

第三,男性和女性嬪妃仍然是第壹個妻子的女仆。在日常生活中,宮女和嬪妃應該向她們的第壹任妻子行禮。事實上,臣妾為了在家族中生存,往往會討好第壹任妻子,迎合家人。臣妾如果能謙讓,就能成為家庭中女性關系和諧的重要因素。

最後,男女嬪妃所生的孩子在家裏的地位也與男女嬪妃的地位有關。母親依賴兒子,如果兒子是男妾生的,男妾的地位就穩固了。當時的法律規定“臣妾不封”,雖然社會上對這壹規定有所非議,但這並不能改變臣妾所生的兒子與其前妻所生的兒子的區別,而這種區別主要體現在宗法繼承上。從當時的社會資料來看,很多臣妾的兒子都是被前妻拋棄,人生註定的。在家庭財產繼承上,他們也會被排除在外,得到的財產很少或沒有。

清代對婢女和小妾的法律歧視

大清律規定男人要養丫鬟和嬪妃。清朝對男人娶的妃子數量沒有嚴格限制。隨著歷史的發展,納妾的目的不再局限於最初的延伸,而是擴大到炫耀自己的地位,或幫助處理家事,或貪戀美色。清朝以前,國家法律雖然允許納妾,但是限制很多。比如《大清戶律》中納妾的條件規定“年過四十,無子女者,當聽納妾。”大清律為了限制嬪妃的購買,規定“庶人之家,不得養良家男女為奴婢”。但這種限制並不是針對下層民眾的,因為事實表明,與前朝類似,清朝擁有大量嬪妃的人往往是在職官員或富商地主,壹般有能力納妾的至少是小康之家。即使是以生兒育女為目的,窮人也往往因為家境貧寒而無法納妾。

在清朝,人們按照傳統的喪制分為五個父母等級。自卑加重了懲罰,尊重減輕了懲罰。父母等級越接近,增減幅度越大。所以《大清律例》把所有服喪的圖都列出來供官員檢索,把嬪妃的圖都列為父母的家居服,可見嬪妃是親屬系列中的壹個另類。

其次,妻妾在社會上有主人和奴隸之分,在法律或案例中也經常說妻妾,有時懲罰方式大致相同。這些案件大多是由通奸引起的謀殺。此時妻妾視為壹類,丈夫稱為丈夫。犯強奸罪的婦女無論妻妾如何,都受到完全壹樣的懲罰。國家法律對妻子和小妾的處罰有相同的規定。這並不意味著男性和女性小妾具有與原配妻子相同的地位,而只是說,根據國家法律,對家庭成員的規定屬於家庭內部管理。

最後,嬪妃之間的關系主要是主從關系,所以法律上的區別就更懸殊了。立法者對男女嬪妃的規定並不是為了故意歧視某壹群體,法律規範的形成是當時社會的反映。這壹法律規定維護了男性在家庭中的至高無上地位,而妻子和小妾之間的地位則賦予了家庭自主權。

丫鬟、嬪妃作為三等嬪妃,沒有獨立的人格,完全沒有人身自由。它們隨時可能被主人殺死賣掉,或者作為禮物交易。作為家庭中夫妻的奴隸,他們的命運可能是悲慘的。當然,因為他們畢竟有機會合法地接近男主,並有希望為他生下少爺和小姐,所以他們還抱有壹絲“扶妻為大老婆”和“愛惜母親榮譽”的幻想。所以這種卑微的地位和屈辱的精神生活,也被壹些家境貧寒的女兒和沒有親近過的丫鬟羨慕。看似當時男女嬪妃的境遇並不悲慘,但大概就像喝水壹樣,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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