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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民事法律規範有哪些?

從出土的秦簡來看,雖然大部分是關於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經濟法,但也有壹些民事立法是調整當時的民事法律關系的。

當然,秦律中沒有現代民法,甚至連單行民事法規都沒見過。只有少數民事法律規範混在刑法等單行規定中,或者只是混在法律答案中作為慣例。秦代民事立法的不發達,可能與當時沒有相對發達的商品經濟有關。盡管如此,我們仍然可以找到中國早期的民事立法和民法思想。

(壹)名稱和住所

秦律中有壹系列關於人及其身份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民事主體的規定。《中國尚軍書》:“四海之內,夫妻名天下,生者寫,亡者割”。秦統治下的居民,無論男女,出生時都有自己的名字,他們有權在政府的書籍中登記自己的名字,並獲得自己的名字,即他們有權利能力。

在封建社會,人們習慣把自己的出生地稱為籍貫或籍貫。所以當時人們的居住地往往與籍貫壹致。秦律在處理法律問題時,特別重視人的居所。秦簡中提到有法律關系的人,總是明確寫明“某地”、“某地男秀才乙”或“住在某縣某地”。因救贖而獲得自由的記錄者,應“復數其縣”,即送回原籍居住。對政府負有債務的人,“居住在其他縣,需要遷到本縣負責”,在所居住的縣履行債務義務。如果住所變更,需要向官方報備才能過戶,也就是所謂的“變更”。這些在法律上都有明確規定。

(2)所有權

在所有權的起源問題上,秦律的制定者認為所有權並不是壹直存在的。是聖王根據社會穩定的需要決定的。

秦朝承認先占和孳息取得原則,同時在繼承問題上,通過賞賜、交易和繼承取得的所有權也得到法律的承認。即使是小偷通過交易獲得的贓物所有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比如秦簡牘記載的壹個案例,被盜的衣服被扣押,但衣服沒有物歸原主,賣衣服買的布又物歸原主。在所有權消滅的問題上,秦律承認消滅是因為財產的滅失和轉移。

秦律屬於封建法律發展的早期階段,有壹個突出的特點:刑民不分。因此,當所有權受到非法侵害時,主要是通過懲罰的手段來保護,即使對於壹般的民事糾紛也是如此。當然,在某些情況下,秦律還是用民法來解決民事糾紛。如果對所有權有爭議,向政府投訴。政府的責任是確認所有權,從而幫助所有人實現對其擁有、使用和處置的權利。據《爭牛情書》記載,某男土家族和石屋壹起帶了壹頭黑牛,說是自己的,要求仲裁。當時縣令讓靈石測試牛的年齡,為確權做準備。

(三)債權

從秦法的角度來看,秦代的債權主要有契約債、侵權債、不當得利債和公物損害。

《法律問答》有這樣的記載:“什麽是‘有價證券的滅失與危害’?校票之死,害人不淺。”被問及丟失合同的危害是什麽,他回答說,作為憑證的權利券丟失會造成危害。“權券”在秦代由債權人持有,失去權券就意味著權利的喪失。秦簡中有許多關於借貸契約的規定。

在秦法中,還存在著因不法侵害而產生的債的關系問題。但秦法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立場出發,將盜竊、搶劫、傷害、誹謗等違法行為首先視為違反統治階級所需要的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因此必須以刑罰手段解決,被害人請求返還和損害賠償的權利作為附帶問題解決。

關於不當得利。秦朝規定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因此不當得利與利益所有人之間發生了債權關系。比如《除官法》就記載了這樣壹條關於禁軍訓練的法律規定。經過四年的學習和禁軍的訓練,我不會開車。因為我不努力或者根本沒有條件學車,所以我沒有四年的搖號守邊義務,所以我要補四年的搖號守邊義務來履行我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義務。也有領取口糧的官員因公外出,在郵局領取口糧,從而獲得不當得利,應當有償還的義務。

此外,《秦律》對債的擔保、變更、履行和消滅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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