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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刑罰的適用有哪些方面?

1,刑法。包括罪名、刑罰和適用刑罰的原則。秦律有近200種罪名。刑罰分為死刑、肉刑、監禁、發誓、懲罰、寬容、遷移、懲罰、救贖、廢除和懲罰。每種懲罰都分為不同的等級。死刑包括三個部落,滅絕,分裂,肢解,殘害,棄市,屠殺,剖腹,絞殺,鞭打,刺蒺藜,鑿,拉肋骨,等等。做飯,殺人,送死等。;體罰包括打、舔、割、宮等。囚禁者包括、鬼付、白魅、仆妾、牛郎、侯等。其他的懲罰也有不同的等級。每壹種懲罰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兩三種組合使用,如:忍讓為臣子,懲罰為鬼薪,忍讓為市丹,忍讓為市丹等等。刑罰適用原則主要包括:根據犯罪人的身份等級定罪;區分* * *共犯與非* *共犯;在* * *同壹犯罪中,集團犯罪更重,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更重;區分故意和過失,故意較重,過失較輕;區分既遂、未遂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分態度好與態度差,累犯從重處罰,自首從輕處罰,消除犯罪後果。此外,還規定了刑事犯罪的責任年齡。

2.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法規。在農業方面,《秦律》對農田水利、森林保護、種子數量、作物生長以及旱澇蟲災的報告等作出了具體規定。在手工業中,對生產管理、勞動力調配、學徒培訓以及產品規格和質量檢驗作出具體規定。在商業方面,對商品定價、貨幣流通和外國商業登記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主要見於《土地法》、《穩定花園法》、《勞動法》、《平等勞動法》、《勞動法》、《金布法》和其他單行法的壹些條款中。

3.為了保證法律的實施,秦律還規定了壹套訴訟制度。司法機關為中央、郡、郡三級,不分行政與司法。地方長官負責他所管轄的縣的司法。訴訟可由受害者或國家官員提起。限制子女和奴婢的訴訟權利。總的來說,訊問不提倡刑訊逼供,重視現場勘驗取證,實行“口供”報告制度。判決後允許上訴。秦律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它的頒布對秦國封建制度的發展和全國的統壹起到了壹定的作用。但它畢竟具有早期封建法律的特征,主要表現在:法律的標題和條文繁雜;有的罪名是實用的,不像後來的封建法律那樣規範;殘酷的懲罰手段;法律不僅鼓勵解放奴隸,還保存和維護了大量的奴隸制殘余。

秦朝法律的總稱。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時采納了李悝的《法經》,並將其改為法律,由秦國頒布。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壹中國後,秦法被修改頒布為統壹的國家法律。秦二世即位後,修改了秦朝的法律。秦律的法律涉及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個方面,使各行各業、各個領域都“法”化了。據1975年2月湖北雲夢睡虎地出土的雲夢秦簡記載,秦律除《法經》六章外,還有《田法》、《生效法》、《設官法》、《蒼法》、《貢法》、《金部法》。秦律具有調整封建經濟的功能,基本上是鎮壓農民反抗、鞏固地主階級專政的工具。秦律為後漢律所繼承。秦律的主要內容是保護封建基礎,維護專制集權封建國家的統壹經濟制度;維持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政治壓迫,鎮壓農民的反抗活動;保護政府和私人奴隸;訴訟制度和監獄管理制度保護官僚地主的特權。

戰國時期,魏的李悝總結了春秋以來各國的立法經驗,撰寫了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完整系統的封建法律——《法律學》。是戰國初期魏國李傕所編,總結各諸侯國的法律。* * *共六篇,分別是“賊”、“賊”、“囚”、“捉”、“雜”、“用具”。其主要內容是為了保護地主階級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封建統治秩序而懲治盜賊。其基本特征是:保護新興地主階級的私有財產和人身安全;維護君主專制和封建統治秩序;“脫離法律”,打破“刑不上大夫”的傳統;體現“重刑輕刑”的法家思想。總之,《法典》是新興地主階級意誌和利益的集中體現,是封建地主階級鎮壓農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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