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青海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

青海省牲畜屠宰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畜禽屠宰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畜禽,是指豬、牛、羊、雞、鴨、鵝等畜禽。

本條例所稱畜禽產品,是指畜禽屠宰後未經加工的肉、脂、臟器、血、骨、頭、蹄、尾、爪、翅、皮。第三條本省實行畜禽定點屠宰和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農村牧區個人自宰畜禽和城鎮個人自宰家禽除外。

鼓勵個人在指定的屠宰場屠宰自己的畜禽。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監管體系和畜禽屠宰管理協調機制,及時解決畜禽屠宰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將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畜禽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畜禽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衛生、市場監管、自然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民族事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畜禽屠宰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畜禽屠宰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改善生產條件,推進畜禽屠宰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和信息化發展,支持冷鏈流通配送體系建設。

鼓勵畜禽屠宰企業依法自願成立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第二章規劃與編制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根據畜禽屠宰業發展需要和科學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制定全省畜禽屠宰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畜禽屠宰業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確需變更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第八條定點畜禽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國家規定的區域保持距離,避開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企業、垃圾處理場、汙水溝等汙染源。第九條畜禽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候診室(圈)、屠宰室、急宰室、檢驗室以及畜禽屠宰設備和車輛;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查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防汙染設施;

(六)病害畜禽及畜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第十條在偏遠、交通不便的農村牧區,可以設立小型畜禽屠宰點,僅限於當地市場供應的畜禽產品。

小型畜禽屠宰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環境保護、衛生和動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場;

(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三)有經考核合格的專(兼)職獸醫衛生檢查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設立畜禽屠宰廠(場)點的申請人,應當向市(州)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相關技術材料和證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本級人民政府。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畜禽屠宰業發展規劃和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組織農業、農村、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征求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意見後確定,並頒發畜禽定點屠宰證書和畜禽定點屠宰標誌。

畜禽屠宰廠(場)變更生產地址的,應當依法重新辦理畜禽屠宰證書。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公布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證書和畜禽屠宰標誌牌的畜禽屠宰廠(場)名稱,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 上一篇:汽車駕駛員理論考試題庫
  • 下一篇:長征途中發生過哪些感人的故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