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扶貧開發,是指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通過政策扶持、資金投入、項目支持和技術服務,幫助貧困人口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增強發展能力、實現脫貧的活動。第三條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自力更生、精準扶貧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開發工作,建立健全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和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項扶貧開發工作,協調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行業扶貧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扶貧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開發規劃。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開發機構建設,完善工作職能,提高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扶貧開發宣傳,營造全社會參與扶貧開發的良好氛圍,引導貧困人口提高自我發展能力,自主實現脫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扶貧對象和範圍第八條扶貧對象是指低於扶貧標準的農村牧區居民。
扶貧開發範圍包括貧困戶、貧困村、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不低於國家扶貧標準的本省扶貧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農村牧區扶貧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扶貧標準和程序,確定貧困村和貧困戶。
確定的貧困村和貧困戶名單應當報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扶持貧困人口中的烈屬、殘疾人、失獨家庭等特殊群體。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扶貧開發信息網絡系統。
縣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貧困村和貧困戶建立檔案,及時完善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貧困村、貧困戶要如實提供建檔立卡所需信息。第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弄虛作假、隱瞞收入等方式,騙取扶貧開發政策優惠,獲取經濟利益,侵害扶貧開發對象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認定為扶貧對象:
(壹)貧困村達到了扶貧開發的目標;
(2)經貧困戶幫扶,經濟收入超過省政府農村牧區扶貧標準,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第十五條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確定和退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扶貧開發工作機制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精準扶貧機制,綜合施策,分類指導,實施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管理、精準考核,確保扶貧到村、惠民到戶。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推進機制,通過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工作聯動,協調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制定規劃、撥付資金、安排項目時,重點關註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扶貧對象,優化扶貧資源配置,形成扶貧開發合力。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新社會參與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建立社會扶貧信息交流平臺,為參與扶貧協作、定點扶貧、社會救助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服務。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金融服務機制,搭建融資平臺,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完善信用體系,鼓勵和引導金融資本投入扶貧開發。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貧困縣考核機制,將扶貧開發作為貧困縣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的主要內容,科學設置扶貧開發考核指標,註重考核結果的應用。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監督約束機制,發揮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確保扶貧項目資金安全有效使用。第四章扶貧開發措施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開發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專項扶貧工作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業規劃應當與本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開發規劃相銜接,制定年度行業扶貧計劃,優先安排行業扶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