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輕傷的,派出所可以進行調解或者和解。根據法律,造成輕傷已構成刑事犯罪。調查期間,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或者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輕傷賠償標準
輕傷案件,法律沒有規定損害賠償標準,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因就醫產生的壹切費用和因曠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關於醫療費用問題,《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認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關於誤工費問題,解釋稱,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關於護理費問題,解釋稱,護理費是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時間長短確定的。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關於交通費問題,解釋稱,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因就醫或者轉往其他醫院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關於住院夥食補助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解釋第24條關於營養費問題的規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關於傷殘賠償問題,解釋第25條的規定,
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工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危害嚴重影響其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壹、故意傷害行為必須對受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雖未規定傷害的具體後果,但第二款明確規定了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刑事處罰。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與處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壹款規定的處罰是與輕傷的危害結果相對應的。
2.根據《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故意傷害僅造成被害人輕傷,其行為應屬於“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為犯罪。
3.司法實踐中,人體損傷司法鑒定的量化標準有“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采用人體重傷的認定標準解決故意傷害的量刑問題,而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時,采用人體輕傷的認定標準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在多大程度上構成故意傷害。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1,結夥打人,傷害他人;
2.毆打或者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1)2065 438+07中級職稱評定有什麽要求?他們還是很嚴格嗎?
壹、中級職稱評定是指中級工程師職稱,中級職稱通過單項考試取得,無需專家委員會評審。
二、評定中級職稱的基本條件:
1,獲得博士學位並通過考核;
2.取得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滿兩年左右;
3.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