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請從法律角度談談國家機關面對食品安全問題應該采取的措施。

請從法律角度談談國家機關面對食品安全問題應該采取的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食品安全問題依然層出不窮。像2009年6月農夫山泉和統壹飲料的“砒霜門”事件。2010,聖元奶粉“早熟門”事件,地溝油事件,蝦粉洗事件,雙匯火腿腸“瘦肉精”事件,毒豆芽事件,“染色饅頭”事件。惡性食品安全事件壹再發生,而且沒有收斂的跡象。

任何犯罪或嚴重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都是道德缺失的表現。食品安全當然是道德缺失的表現。然而,僅僅通過道德說教或市場自律來重建食品安全是不夠的。在食品安全問題上,社會已經失去了自我凈化和自我修復的能力。壹個企業的錯誤沒有成為另壹個企業的教訓;壹個職能部門的失誤沒能成為另壹個職能部門的警鐘;壹種對不道德行為的懲罰沒能成為對另壹種行為的道德約束。在食品安全問題上,道德文明的思想和價值觀已經失去了對社會的引導作用。人們已經違背了壹個最起碼的道德義務,所以我們需要通過強制性的法律來重構這個秩序,需要從法律的角度來思考食品安全問題。

第壹,立法中缺乏法律語言

在立法中應盡量避免使用道德修辭,註意法律語言的使用。法律語言強調壹種法律約束力,規定人們必須做什麽,禁止做什麽,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壹方面,道德語言關註的是道德訴求,而不是強制性的。它鼓勵人們做什麽和不做什麽。當人們不按道德要求行事時,可能會受到良心譴責和輿論壓力,但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由於受傳統文化中“人性本善”思想的影響,我國的法律充斥著大量的道德語言。比如《食品安全法》對企業的壹些行為進行了規範和約束,但是這些規定不夠細化,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規定也不夠明確。這些好的法律制度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法律約束力不夠,發揮不了應有的預防作用。我們現在常說自己的法律信仰不高。要有法律信仰,我覺得首先要學會用法律語言思考。當我們的立法充斥著道德詞匯和概念的時候,埋藏在我們心中的必然是道德思考。食品安全立法也是如此。如果立法中道德語言過多,那麽行為人就不會認為自己的行為違法,而只是不道德,不利於法律信仰的建立。

第二,懲罰力度不夠

根據邊沁的“功利主義”原理,人之所以犯罪,是因為他從中獲得的利益大於他將失去的損失。那麽,根據人們“避痛求樂”的心理,要想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處罰力度應該與違法程度成正比,讓違法犯罪造成的痛苦程度大於行為的既得利益。中國的食品安全問題之所以這麽嚴重,為什麽有那麽多商家趨之若鶩,很重要的壹點就是處罰力度不夠,讓他們有利可圖。《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十倍賠償”,被稱為中國版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但這種“十倍賠償”只是名存實亡,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十倍賠償”制度始於英美法系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是針對當被告實施的侵權行為是故意或欺詐行為時,法官會判決被告除了賠償原告所遭受的損失外,還要支付壹筆賠償金,以此來懲罰被告,震懾惡行,教育他人。懲罰性賠償在國外的威力是很大的。在德國,亨特格爾公司被查出其孕婦奶粉和嬰兒豆奶粉中含有“阪崎腸桿菌”,並因此向消費者支付了高達654.38+00萬歐元的賠償金;在美國,麥當勞公司賠償壹位老太太270萬美元,原因是其出售的咖啡溫度過高,導致消費者被燙傷。我們來看看我國的賠償情況:《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我國各地通過“十倍賠償”規定索賠成功的案例很多:呼和浩特市某消費者從3元起獲得十倍賠償的,計為30元;南京消費者獲賠11。十倍於2元的價格,共計112元。從這些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消費者的金額比較少,幾千,對商家來說只能算是“毛毛雨”,達不到立法者所期望的給違法者造成痛苦的地步,甚至連擦靴子的效果都不算。所以消費者往往是心血來潮,心情好就回去了。而且由於中國人的權利意識不強,主張“和為貴”的消費者並不多。所以對於商家來說,非法生產還是有很大利潤的。而且中國的“十倍賠償”制度壹方面很寬松,壹方面又很剛性。說它寬松,主要表現在無論生產者的主觀態度是故意還是過失,危害後果是輕微還是嚴重,都可以適用這個規定,而且適用範圍很廣。說它剛性,就是只要存在制假售假的情況,無論生產經營者的動機、財力、規模、責任如何,無論消費者的受傷情況、損害程度、索賠成本、情況如何,無論公眾的範圍、影響強度、負面情緒、深遠後果如何,都無所謂,這是壹個硬性規定。這種“五十板”的做法可以避免法官的任意裁量。法官只需要做壹道簡單的算術題,將價格乘以10,就可以得到懲罰性賠償。雖然這樣可以防止司法任意性。但這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對兩種不同程度的社會侵權行為給予相同的懲罰,那麽人們可能會選擇能給他帶來更多好處,對社會造成更多危害的手段。要實行“十倍賠償”制度,首先要明確其適用條件,不能籠統規定。“十倍賠償”作為壹種懲罰性賠償制度,應當發揮其“懲罰”功能,提高賠償金額,以起到強烈的警示和懲戒作用。

第三,缺乏激勵制度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缺乏激勵機制,更多地強調強制性法律法規的制定。在中國這樣壹個法制不健全的國家,激勵制度的建設顯得尤為重要。我們國家壹些部門制定的政策,隱含著壹些鼓勵食品生產者采用食品安全技術生產安全食品的制度激勵,比如政府推動的水產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精英沼氣池項目。在壹些地方,這些激勵措施更加明顯。然而,我國政府對食品生產者生產安全食品的支持仍然遠遠不夠。政府對農戶和企業的鼓勵是政府幹預的重要手段。美國、日本等國家普遍實行激勵制度,引導農民和企業進行安全健康生產,如減少農藥和化肥的使用,既保護了環境,也更有利於食品安全。激勵制度的設計要體現獎懲分明的原則,有利於公平秩序的建立。使食品生產者樹立誠信經營的理念。對於那些信譽良好的企業,政府應該獎勵他們,鼓勵他們進行安全健康的生產。

第四,缺乏監管

監管不力壹直是中國食品安全體系的硬傷。不能指望所有的商家都是純羔羊,把消費者當成神,自覺考慮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的公共利益。實踐證明,他們是最不純潔的,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顧人民的利益和健康。因此,保護國家人民安全的政府有權利也有義務對其進行監管。另壹方面,我們也不能指望監督者是純粹的羔羊。孟德斯鳩曾說,“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中國歷史上就有“紅頂商人”,現在官商勾結,經常侵害百姓利益。所以需要監管者自己去監管。

正所謂: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穩定發展。然而,如今我們正在感受什麽可以放心地吃,食品安全已成為中國消費者的“壹大擔憂”。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刻不容緩。企業本來就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他們很難談道德和良心。如果只是想通過呼喚“良知的覺醒”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最終只能是“緣木求魚”。食品安全問題如此嚴重,不僅是道德的滑坡,更是法律的缺失。法律制度本身設計不完善,對違法生產者的懲罰力度不夠,對誠信經營者的激勵機制缺失,獎懲不明。監管部門未能履行職責,甚至成為不良企業的幫兇。這些都是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時應該考慮的方面。只有道德和法律雙管齊下,食品安全的重建才指日可待

  • 上一篇:侵犯人身安全的罪名有哪些?
  • 下一篇:2023年7月離婚新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