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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壹下關於我國農村老年人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保險範圍和對象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四章養老保險支付

第五章資金管理和運用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七章附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把這項工作作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配套措施,要求各級政府堅持積極穩妥的政策,抓緊抓好。繼65438年5月下發《關於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1993〕117號)後,近日,《關於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1993〕14號)、《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浙〔1995〕4號)出臺同時,浙江省政府還要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要區別對待,先易後難,重點抓好鄉鎮企業(含私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外資企業)職工和其他工薪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現將《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給妳們。希望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借鑒他們的做法,結合本地實際,做好立法工作,逐步將農村養老保險納入法制化建設的軌道。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浙江法正[1995]第4號1995 1.8

各市、縣人民政府,溧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政府《關於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1993]117號)於1993年5月印發實施。現將《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從我省實際出發,提倡家庭保障,與社區支持相結合,國家要給予政策支持。同時,要與農村經濟、集體經濟的發展水平和農民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群眾自願的原則,積極引導和推動,逐步建立覆蓋全省農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民政部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並組織實施。有的部門在農村開展了社會養老保險,但還是維持現狀,不再擴大範圍,以後逐步過渡。已經實施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的市縣將繼續開展試點。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政府要堅持積極穩妥的方針,切實加強領導,搞好協調,及時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和提高。

附件:浙江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範圍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三條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助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采取儲蓄積累的方式,實行個人賬戶制度。

第四條各級民政部門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保險範圍和對象

第五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範圍是本省非城鎮戶口的農村勞動者。

第六條農民工、商人和軍人應當參加原戶口所在地的社會養老保險,已參加當地養老保險的除外。農民工原則上參加戶籍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七條保險年齡起點為參加勞動所得,壹般為18至60周歲。也可以提前參加這個保險。

第三章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八條農村(不含鄉鎮企業)各行各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集體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第九條養老保險費月繳費標準為6、8、10、12、14、16、18、20元等。壹般采用年繳方式,在當年15前繳納。繳費檔次的選擇和集體補助的比例由被保險人和所在村根據經濟情況決定。

第十條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壹次性或者分次繳納養老保險費。對壹次性或分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的集體補助,視情況確定。

集體補助以鄉鎮為單位,各類人群平等享受。獨生子女戶和貧困戶的集體補助可以高於其他對象。

第十壹條鄉鎮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工資總額的10-15%,個人繳納工資的3-5%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單位繳納的職工養老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繳納。

第十二條個人和集體可以根據收入增減情況,經鄉鎮社會養老保障管理機構批準,變更繳費檔次和補貼標準。

參保人因災害等原因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時,可提出申請,經鄉鎮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批準,可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繳納保險費。恢復繳費後,暫停的部分可以補繳。

停止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罪犯,服刑期滿返回原居住地的,應當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異地流動或者招用、晉升、學習的,可以將其保險關系(含已繳納的保險費)轉移到流動地社會養老保險機構繼續參保,也可以退還其累計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

第十四條單位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無故停繳養老保險費的,每日加收應繳養老保險費5%的滯納金。

第四章養老保險支付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後,按照確定的繳費總額標準,按月或按季繳納養老保險金。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保證期間為十年。領取養老保險金後不滿10年死亡的,剩余年限的養老保險金由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領取。沒有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的,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滿十年後仍健在的,繼續按原標準領取,直至死亡。

被保險人領取的養老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死亡時未滿60周歲的,按照其累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期間,因重大疾病或者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無力承擔所需費用的,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審核並報上級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從被保險人個人繳納的保險費中借款。借款從繳納的保險費總額中扣除。

第十九條養老保險待遇不得轉讓、抵押或拖欠。不得虛報、冒領養老保險金,違者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資金管理和運用

第二十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市、區)統壹管理的原則。各縣(市、區)設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總賬,統壹收取養老保險費,統壹繳納養老保險費;鄉鎮要單獨設立賬戶;村或企業應設立明細賬,按個人記賬。

第二十壹條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設立專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挪用或者侵占。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負責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及時支付。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存入銀行、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沒有直接投資,沒有擔保或抵押。

第二十三條縣(市、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在當年收取的養老保險費中按不超過3%的比例,壹次性提取管理服務費,分級使用。具體提取標準由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準。主要用於以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工資及福利費、公務費、業務費、宣傳費、設備購置費、修理費、培訓費等必要支出。

第二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和管理服務,不征收所得稅。其中,管理服務費結余必須結轉下壹年度,下壹年度提取比例相應降低。

第二十五條省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制定統壹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的財務管理應當接受上級和同級民政、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成立由政府主管領導任組長,其他有關部門參加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委員會和基金監督委員會,加強對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和基金的使用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有相應的機構和人員承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鄉鎮設立養老保險管理辦公室;鄉鎮企業聘用養老保險代理人。所需編制由各地根據開展業務的實際需要確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承辦本級養老保險業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是的,養老保險是按比例繳納的,承擔了很大壹部分費用。

基於公司購買全額社會保險,計算如下:

醫療保險:個人2%,單位8%;

養老保險:個人8%,單位12%;

失業保險:個人1%,單位2%;

工傷保險:無個人,單位1%;

生育保險:無個人,單位1%;

公積金:個人3.5%,單位3.5%。

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由單位承擔。

工資是每月6000元,那麽它需要繳納的保費是:

醫保:6000*2%=120元,單位6000*8%=480元;

養老保險:6000*8%=480元,單位6000*12%=720元;450

失業保險:6000*1%=60元,單位6000*2%=120元;

工傷保險:無個人,單位6000*1%=60元。

生育保險:無個人,單位6000*1%=60元。

公積金:6000*3.5%=210元,6000*3.5%=210元。

所以個人合計是:870元,單位合計是:1650元。

計算數據可能與實際數據不同,但計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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