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趙與被害人錢為合夥經營關系(雙方無債權債務關系)。2009年5月23日,趙通過技術手段將錢某銀行存折內的9萬元存款轉入其賬戶(未取出現金)。在向銀行了解真相後,錢要求趙支付自己9萬元。
同年6月26日,趙邀請錢到某橋西側泵房後,兩人發生爭執。趙突然殺人,突然勒住錢某的脖子,舔錢某的口鼻,致使錢某昏迷。趙以為錢已經死了,就把錢的“屍體”捆起來扔進了河裏。
6月28日淩晨,趙某將壹封恐嚇信放在錢某家門口,謊稱錢某被綁架,並要求錢某的妻子(某國企出納)帶20萬元到壹座橋上去贖人。如果報警,錢會死的。孫不敢報警,但手裏只有3萬元,於是上班前從保險櫃裏取出1.7萬元,匆匆將20萬元匯給了某橋。在收到20萬元後,趙聲稱孫可以在2小時後見到她的丈夫。
28日下午,錢的屍體被發現(經鑒定,錢系溺水身亡)。趙感覺犯罪遲早會暴露,於2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實,並將敲詐的20萬元交給公安人員(公安人員將20萬元退還給孫某,孫某於8月3日將654.38+07萬元退還給公司)。公安民警李聽了趙的供述,隨口說了壹句:“妳的罪不輕。”趙擔心被判死刑,逃到了其他地方。在被通緝的過程中,趙得了重病,沒錢治療。他向當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再次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問題
1.趙將錢的9萬元存款轉入其賬戶的性質是什麽?為什麽?
2.趙導致錢死亡在刑法理論上的事實是什麽?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什麽樣的見解?妳認為應該怎麽做?為什麽?
3.趙某向孫某索要20萬元的性質是什麽?為什麽?
4.趙的行為是否成立,是否自首?為什麽?
5.孫從公司取出654.38+0.7萬元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麽?
三、(此題21分)
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張——某國企副總經理
石某——某投資管理公司董事長
楊張的朋友
姜——石某公司出納
石某讓張某幫忙融資,並承諾事成後給張某好處費,被張某拒絕。石某邀請楊某幫忙勸說張某,並承諾事成後給張某、楊某400萬股。經楊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張某指使其下屬公司將5000萬元轉入史某公司賬戶,用於股權收購項目。2006年5月10日,楊某因石某承諾的400萬股未兌現,將石某訴至法院,並提交了張某出具的書面證明,作為證明石某曾承諾給楊某股份的重要證據。石某因此對張某十分不滿,即向某區檢察院揭發了張某受賄的行為。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發現以下證據和事實:
-石某稱:2006年3月4日,在張辦公室將15000元現金送給張。同年4月17日,在楊的催促下,要求姜、楊送張40萬元。因為擔心楊某據為己有,我就告訴姜某壹定要和楊某壹起去張某的辦公室(石某描述了張某辦公室桌椅沙發的具體位置)。
——姜說:拿出40萬後,約了楊,楊說堵車很晚。因為我有要事要處理,就把錢給了楊和張。
——楊某說:確實是我介紹張某和石某認識,並主動撮合張某給石某融資。當我遇見江的時候,我正因為交通堵塞而遲到。姜把錢給了他,匆匆走了。然後在車上把錢交給張某,張某拿出65438+萬元給他,說是辛苦費(案發後楊某將65438+萬元交給檢察院)。
-張某說:幫石某公司集資是受楊某委托(檢察院6次訊問張某,每次均否認收受任何賄賂)。
根據石某公司的日記賬、會計憑證、銀行對賬單顯示,2006年3月6日,張公司下屬某公司將5000萬元打入石某公司賬戶。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別募集15萬元和40萬元現金。
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和刑事證據理論,利用本案現有證據,可以分析張是否構成受賄罪,請說明理由。
回答要求
(1)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和對刑事證明理論的理解,本案證據可以用來作出是否能夠認定犯罪的判斷,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何種判斷。
(2)觀點明確,分析有理有據,邏輯清晰,文字通順。
四、(此題20分)
甲公司委派業務員張到乙公司購買大蒜,張持已蓋章的空白合同和授權委托書到乙公司購買大蒜。
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65438年3月10日簽訂大蒜買賣合同,約定由乙公司代為托運大蒜,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丙公司後視為交貨完成。大蒜總價654.38+0萬元。貨到C公司後,A公司支付貨款50萬元,貨到A公司後付清余款50萬元..雙方還約定,甲公司交付給乙公司的50萬元貨款中包含定金20萬元,任何壹方違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
張發現乙公司尚有部分綠豆出售,以為是綠豆銷售旺季,於是決定於2065438年3月1日與乙公司再簽訂壹份綠豆銷售合同,總價1萬元,仍由乙公司代銷,貨物交付丙公司後視為交貨完成,其他條款與大蒜銷售合同相同。
2065438年4月1日,B公司按約定將大蒜和綠豆交給C公司,A公司將大蒜50萬元、綠豆50萬元匯給B公司..根據托運合同,C公司應在十天內將大蒜和綠豆運送到A公司。
2010年4月5日,A公司與D公司簽訂合同,以1.2萬元的價格轉售大蒜。4月7日,因大蒜價格飛漲,甲公司以654.38+0.5萬元的價格將大蒜賣給了乙公司,並指示丙公司將大蒜交付給乙公司..4月8日,C公司在運送大蒜過程中,因山洪暴發,大蒜全部受損。E公司因未收到貨物拒絕付款,A公司因未收到E公司貨款拒絕向B公司支付剩余大蒜貨款50萬元..
在綠豆市場暴漲後,C公司以654.38+0.3萬元的價格將綠豆以自己的名義轉賣,並立即發貨,但至今未收到貨款。A公司得知後,拒絕追認C公司的行為,要求自己的公司返還綠豆。
問題
1.大蒜運到C公司後誰擁有?為什麽?
2.A公司與D、E公司簽訂的倒賣大蒜的合同有什麽效力?為什麽?
3.大蒜在運往E公司途中受損的風險由誰承擔?為什麽?
4.A公司能否以未收到E公司大蒜貨款為由拒絕向B公司支付尾款?為什麽?
5.B公司未收到A公司大蒜尾款,能否要求A公司同時承擔首付款和違約金的責任?為什麽?
6.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綠豆買賣合同有什麽效力?為什麽?
7.C公司將綠豆轉售給自己公司的法律效力如何?為什麽?
8.A公司是否有權要求自己的公司返還綠豆?為什麽?
動詞 (verb的縮寫)(此題20分)
案例為A省A縣達利公司與B省B縣鐵成公司在C省C縣簽訂煤炭銷售合同,達利公司向鐵成公司銷售煤炭3000噸,交貨地點為C縣。雙方同意因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A縣法院或C縣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過程中,為便於裝運和運輸,鐵成公司電話通知大理公司將交貨地點改為丁省D縣,大理公司同意。大理公司海運2000噸煤給鐵成公司,存放在鐵成公司在D縣碼頭的貨場。大理公司要求鐵成公司支付已付煤炭款的請求被駁回,故決定暫緩裝運剩余的1,000噸煤炭。
在與鐵成公司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達利公司向D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鐵成公司支付貨款,並請求解除合同。庭審中,鐵成公司辯稱未收到2000噸煤炭,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達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鐵成公司員工吉某(吉某為鐵成公司業務代表)出具的收款確認書,但該確認書是吉某以長期公司業務代表的名義出具的。經查,長期公司並不存在,吉承認是長期公司為他編造的。據此,壹審法院追加紀為被告。壹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鐵成公司向達利公司支付貨款,紀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鐵成公司不服壹審判決,上訴要求撤銷壹審判決中關於責令自己向達利公司支付貨款的內容。達利公司和吉某未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決定撤銷壹審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並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
在二審判決書送達後的第10天,負責大力公司業務的李某偶然在手機上發現其與吉某關於2000噸煤炭驗收、付款、交付剩余煤炭的談話錄音,其中明確記錄了吉某代表鐵成公司負責煤炭交易的情況。達利公司隨後向法院申請再審,堅持鐵成公司要求支付貨款並解除合同。
問題
1.哪個(些)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為什麽?
2.壹審法院在審理中犯了哪些錯誤?為什麽?
3.分析二審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4.二審法院的判決有什麽問題?為什麽?
5.達利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申請再審?
6.法院如何處理達利公司提出的再審請求?為什麽?
六、(此題22分)
案例:2007年2月,五人(甲方、乙方、丁方、戊方)共同出資成立北淩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淩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為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雙方各以現金出資1萬元,丙方以私房出資,丁方以專利權出資,戊方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萬元;甲方為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如果公司前五年有利潤,甲方得28%,其他四個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利潤平均分配。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尚未登記在公司名下,但實際上已被公司占有使用。
公司成立壹個月後,丁向公司提出借款654.38+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作出如下決議:同意借給丁65,438+0萬元,為期6個月,月息1萬元。丁向該公司出具借條。雖然丁至今未還貸款,但每月還公司利息1萬元。
錢山公司總經理王武是好朋友。錢山公司向中國建設銀行借款65,438+0,000,000元壹年,王武請求北嶺公司提供擔保。a說:“按照公司章程,我只有300萬的擔保決定權,比去股東會還多。"王五說:"妳放心,我保證壹年到期就還給銀行。那跟妳們公司沒關系,按銀行要求辦手續就行了。“甲決定以公司的名義向錢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保函。
不幸的是,吳在2008年5月的地震中遇難,他13歲的兒子幸免於難。
北嶺公司想向農業銀行貸款200萬元,以設備作擔保,銀行同意了。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
2010年5月,乙方提出將其所持股份全部轉讓給甲方,甲方願意接受。
2010年7月,當地發生洪澇災害。此時北嶺公司的凈資產為654.38+0.2萬元,但欠萬水公司的債務為654.38+0.5萬元。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壹家慈善機構捐贈654.38+0萬元,並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
問題
1.北陵公司章程規定的前五年利潤分配是否有效?為什麽?
2.如果C出資的房子沒有過戶到公司名下,對公司的成立有什麽後果?在房屋已經被公司占有使用的情況下,C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丁向公司借款654.38+0萬元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註冊資本?為什麽?
4.2010年8月,北嶺公司要求丁償還借款。其主張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為什麽?
5.北陵公司是否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向中國建設銀行出具的保函無效?為什麽?
6.13歲的兒子繼承吳的股東資格,成為公司股東?為什麽?
7.如果北嶺公司不能償還農業銀行200萬元貸款,銀行能否行使抵押權?為什麽?
8.乙方向甲方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是否有優先受讓權?為什麽?
9.北陵公司與當地慈善機構的捐贈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麽?萬水公司能否請求法院撤銷北嶺公司的上述行為?為什麽?
2010國家司法考試試卷四參考答案
二、參考答案:
1.趙將錢某存款90000元轉入其賬戶,已被判盜竊罪。在我國,存款是盜竊的對象,趙的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是盜竊既遂。
2.趙造成錢死亡的行為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事前故意。刑法理論對這種情況有以下意見:(1)第壹行為,即勒住、捂住口鼻,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即捆綁錢的“屍體”投入河中,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2)實施第二行為時有間接故意(或者不壹定是故意)致人死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罪;否則,故意殺人未遂、過失致人死亡罪成立;(3)將兩個行為視為壹個行為,將支配行為的故意視為廣義故意,認為是故意殺人;(4)把兩個行為作為壹個整體來看待,作為壹個因果關系的誤解來對待。只要有相當的因果關系,就會認定為故意殺人。應認為第壹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並未中斷,客觀結果與行為人意圖完全壹致,故應認定趙的行為成立,構成故意殺人罪。
3.趙敲詐勒索孫20萬元的行為是壹個想象競合犯。壹方面趙實施脅迫,孫某產生恐懼心理,交付財物。因此,趙的行為觸犯了敲詐勒索罪;另壹方面,錢已死,趙的行為是騙人的,與孫有誤會;如果孫某知道真相,就不會上當受騙,不會將20萬元交付給趙。因此,趙的行為也觸犯了詐騙罪。但由於只有壹個行為,想象競合犯成立,作為重罪處罰。
4.趙的行為成立,是自首。雖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後逃逸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這是針對後來不投案的。本案中,雖然依據司法解釋可以否定趙的前壹次自首,但不能否定後壹次自首和如實供述成立。
5.孫的行為雖然屬於侵占罪,但不構成侵占罪。因為孫雖然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但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三。參考答案(要點):
1.法官。不能認定張受賄。
2.基礎。刑事訴訟法第162條、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第52條、第176條規定的證明標準。刑事訴訟證明理論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解釋,具體是指:(1)定罪所依據的每壹項證據都已經查證屬實;(二)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有客觀聯系;(三)犯罪事實的每壹部分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4)全案證據排除其他可能,結論唯壹。
3.分析。——從存在犯罪行為的角度來看,證明張收受兩筆款項是“壹對壹”的證據。既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受賄,也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受賄。——從本案涉案人員的情況來看,石某和楊都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有可能為了推卸責任而陷害張某。現有證據不足以排除這種可能性。
處理它。本案證據未排除證明張收受該兩筆款項的其他可能性,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應作出無罪判決。
四、參考答案:
1.壹家公司。因為大蒜是動產,除非合同中有特別約定,交付才是其所有權轉移的標誌。甲公司和乙公司約定,大蒜交付給丙公司即視為交付完成,因此此時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權人。
2.有效。大蒜交割前,A公司仍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出賣人就同壹標的物訂立的多個買賣合同的效力並不相互排斥。
3.E公司承擔。在途貨物買賣,自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因此,大蒜損壞和損失的風險應由買方E公司承擔。
4.不能,由於合同的相對性,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大蒜購銷合同的當事人,甲公司不能因為是第三人而拒絕支付尾款。
5.不能,因為A公司和B公司的大蒜購銷合同都約定了定金和違約金,所以B公司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綠豆款50萬元,表明其追認了張的無權代理行為。
7.無效。C公司的轉賣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待定),因為A公司拒絕追認C公司的行為..
8.沒有權利。因為妳的公司構成了善意的收購。
動詞 (verb的縮寫)參考答案:
1.B縣和D縣的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約定了兩個法院,管轄協議無效。本案是合同糾紛,屬於特殊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
2.壹審法院追加紀為被告是錯誤的,因為本案不需要加入訴訟;壹審法院遺漏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請求是錯誤的,因為判決應當是針對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的。
3.本案中,上訴人是鐵成公司;被上訴人是達利公司;吉是按照原審的訴訟地位列出來的。
4.二審法院判決原告請求解除合同是錯誤的。二審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對該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5.達利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請再審。
6.因當事人有新的證據,法院應當裁定再審;法院應當對解除合同的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撤銷壹、二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六、參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許有限公司章程做出與出資不成比例的利潤分配辦法。
2.不影響公司的有效成立。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3.它不構成。股東會決議後簽訂借款合同,形成丁對公司的債務。
4.未超出。因為丁作為債務人,壹直在履行債務。
5.沒有權利。因為擔保合同是甲方和銀行之間的合同。
6.可以。因為公司法並沒有要求股東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7.可以。設備抵押不能登記。
8.不享受。因為不是外調。
9.有效。萬水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北嶺公司的贈與行為,因其不履行債務而無償轉讓財產,損害了萬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關於債務保全和撤銷權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