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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學生社團管理制度規定,有的會給我發感謝~抄點有用的,別搞點莫名其妙的OK?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我校學生社團的登記管理,維護學生社團的合法權益,促進我校校園文化建設,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章程所稱山東大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指山東大學學生根據同誌們的取向、興趣、愛好和責任感,自發組織起來,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並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的非營利性學生群眾組織。第三條社團實行註冊成立、學期註冊、活動審批的基本管理辦法。第四條社團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危害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學校利益以及其他學生組織和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第五條群眾組織的基本任務是,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積極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促進我校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第六條社團活動經費通過繳納會費、在校學生活動經費、企業贊助等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社團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第七條社團受學校黨委領導,在學校團委指導下開展活動。第二章會員和管理組織第八條協會的所有會員必須是具有山東大學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第九條社團領導和骨幹成員應當納入學校學生骨幹培養體系,外籍、港澳臺學生擔任社團領導的,應當到學校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第十條學校團委指導成立山東大學學生社團,負責全校社團的註冊管理、指導監督、考核評比,社團接受團委和學校學生社團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第十壹條協會應當有固定的指導單位和指導人員。指導單位為山東大學所屬院系、學院、系、研究所,指導教師為山東大學正式設立的教師。指導單位和指導教師需要對其指導的社團進行必要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第十二條俱樂部根據發展需要和成員人數需要設立團支部,接受山東大學團委的領導。第十三條我校學生社團實行兩級管理體制。校級社團在學校團委註冊成立,在各政府機關、學院、系、研究所等指導單位的具體指導下,面向全校招收新生,開展活動。學院級社團在學院團委註冊成立。在學院團委或學院有關部門、研究所的指導下,從所屬學院招收新生,開展活動。學院級協會的名稱必須以學院的名稱開頭。學院級品牌社團、特色社團的重點活動,經學院團委認定為必要並報團委批準後,可面向全校開展。學院團委可參照本章程制定學院章程及實施細則。第三章社團成立第十四條申請成立校級社團,需在學院團委註冊成立校級社團(校級社團成立辦法請咨詢學院團委)。經過壹段時間的建設和發展,社團在全校社團年度評比中取得優秀成績或學院團委認定社團日常表現優秀,可由學院團委註冊成立。協會原指導單位和教師不變。每年團委都會根據全校的建設發展規劃,定期安排壹些名牌的院級特色社團轉型為校級社團。根據方案,團委還可以直接面向全校招收急需註冊的校級社團。第十五條變更為校級社團或者直接註冊校級社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學生社團名稱應當冠以“山東大學XX學生社團/俱樂部/社團”字樣,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應當符合其性質,準確反映其特點;(二)有相對固定的社區指導員和指導單位,指導員和指導單位必須熟悉社區的活動並能勝任指導工作。學生社團可聘請校內外的專家、學者、教師、企業家擔任社團名譽職務,但必須事先征得團委同意。第十六條轉制為校級社團的,社團負責人應當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向教育部或者研究產業部提交下列文件: (壹)籌建申請;(二)章程草案;(三)發起人及擬任負責人登記表;(4)協會指導員(指導單位)登記表。第十五條協會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壹)名稱;(二)活動目的、範圍和方式;(三)協會成員及其權利和義務;(四)執行機構的組織管理制度、程序和權限;(五)負責人產生和罷免的條件、權限和程序;(六)章程修改程序;(7)終止社團的程序;(八)其他應當在章程中規定的事項。第十七條團委、學工部、研工部在接到申請後2周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建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協會的宗旨和任務不符合章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二)性質和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現有社團;(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受過紀律處分;(四)在申請準備中弄虛作假的;(五)學校規章制度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條經批準成立的協會,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和負責人,並申請設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第二十條社團不得刻制公章。社團註冊後,可以向學校團委提出申請,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刻上統壹規格和文字的方形印章,供社團開展工作。郵票的設計必須報團委備案。協會負責人負責郵票的保管和使用。第四章社團的監督和管理第二十壹條社團按照章程在社團成員內部和校園內開展活動。社團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原則,發布廣告、公告等全稱。未經許可,任何社團不得擅自冒用指導部門或其他組織的名義開展活動。社區活動的相關責任和義務由社區和社區負責人承擔。第二十二條開展活動,應當向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提交由指導教師和社團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指導單位公章的活動方案,報學校團委審核備案。學校學生會聯合會將在社區網站上公布。不符合學校、社團相關規定的活動不予備案,不得舉辦活動。第二十三條社團舉辦重大活動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指導老師、指導單位、團委提交申請報告,經初審同意後提交包括預算、安全方案在內的完整活動方案,經* * * *批準後方可按照規定程序開展活動。舉辦涉外和港澳臺活動的組織,必須經學校向有關部門申請批準。活動結束後,俱樂部負責人必須向指導教師、指導單位和團委作書面總結報告。第二十四條社團舉辦郊遊、社會實踐和外出等各類校外活動以及具有壹定安全風險的活動時,必須按照《山東大學學生社團舉辦校外活動安全監管實施細則》(詳見細則)的相關規定,召開活動可行性論證會,辦理安全監管函;開展外出活動,必須經學校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第二十五條社團活動的責任由社團自行承擔。協會負責人和骨幹成員在活動過程中有嚴重過錯的,其個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並接受處罰。第二十六條協會的領導和骨幹成員必須接受協會成員的監督。協會會員發現協會存在違法亂紀、徇私舞弊、假公濟私等不良行為時,可向團委、學聯舉報。第二十七條社團創辦內部刊物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內部刊物的編寫和發行,應經指導教師和指導單位同意,並報學生社團聯合會批準。第二十八條社區網站(網頁、論壇等。)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校規。網站(網頁、論壇等)的建立。)由壹個社團必須按照學校黨委宣傳部、網管中心、團委的有關規定提交申請報告,經批準後方可開辦。協會及其領導人對其網站(網頁、論壇等)上的內容負全部責任。).第二十九條社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團委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並更換社團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取消註冊,並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壹)活動範圍和內容與協會宗旨和章程不符的;(二)拒絕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團委、學聯監督檢查的;(三)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四)侵占、私分、挪用社團資產或者接受的捐贈、資助的;(五)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六)因保管不善,造成社團資產嚴重損失的;(七)財務制度混亂;(八)協會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九)社團成員濫用社團名義開展活動;(十)社區兩個月內未開展活動的;(十壹)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第三十條未經批準開展學生社團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以學生社團名義開展活動,被撤銷登記的學生社團繼續以學生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由學校團委會同教育工業部等有關部門予以取締,並對相關人員作出相應處理。第五章社團經費第三十壹條社團經費由社團自行管理和支配,社團經費必須全部用於組織社團活動所需的壹切合理開支。協會財務工作接受團委、學聯和協會會員(代表)的監督,實行財務公開。協會負責人和財務人員需定期向團委和協會會員(代表)報告財務工作,協會年度預算和決算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協會會員可以對自己認為不合理的財務收支提出質疑,協會負責人需要給予準確的回答。學校團委、學聯隨機抽查社團財務使用情況。第三十二條社團活動經費,原則上自行籌集。團委以項目審批的形式支持社團組織的水平高、影響大的活動。第三十三條社團可以通過組織活動向校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尋求資金支持。協會收到的任何捐款,必須事先如實向團委和學聯申報,經同意後方可使用。第34條(財務收支帳戶之保管)社團自成立之日起,應設立財務收支帳戶,並由社團負責人以外之人保管。應當每月向本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報告財務支出情況,每學期向社團成員公布財務支出情況,接受團委、校社團聯合會和社團成員的監督和審查。第三十五條社團應堅持節約的原則,合理規劃和使用有限的經費,組織滿足學生需求的社團活動。協會財務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第三十六條社團的財務記錄應當準確、規範,做到收支清楚、票據完整。第三十七條協會的財產歸協會集體所有和使用。社團解散時,其財產由團委根據其章程處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的財產,也不得在協會成員之間分配。第六章社團的登記、變更和註銷第三十八條已登記的社團必須在每學期初向學生社團聯合會登記,未參加登記的社團不得開展社團活動。第三十九條社團變更如需修改章程或變更社團其他登記事項,應提前7個工作日報審批部門審查備案。第四十條社團的撤銷(壹)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或壹學期不開展活動的社團,學校團委將責令其解散,並追究社團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三)分立或者合並;(四)被責令關閉或者解散。(五)因其他原因終止。第四十壹條社團申請註銷後,團委將對其財務進行審查。審計期間,學生社團不得從事與審計無關的活動。協會應當自審核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團委辦理註銷登記,並向審批部門備案。註銷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署、指導教師或者指導單位簽字蓋章並經會員大會通過的《山東大學學生社團註銷申請表》。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二條本章程適用於山東大學所有經法定程序成立的社團(學院級社團受所屬學院團委指導)。如與本章程有抵觸,以本章程為準。第四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山東大學學生事務管理委員會,團委可根據本章程制定具體的管理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共青團中央、教育部《關於加強和改進大學生社團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文件,制定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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