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根有壹句名言:“壹個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許多不公正的行為還要糟糕。因為這些不公平的行為只是弄臟了水流,而不公平的裁判毀了水源。”
德國法學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1878-1949)寫了《法律智慧的警句》(1963版),第22章。在第壹段之後,拉德布魯赫發表評論的時間被標記出來。
法律職業的要求之壹,就是任何時候都要對職業的高貴性和深層次問題有所了解。(1947)
對於我們這些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最難做到的是對我們賴以生存的職業有信心,同時又在內心深處反復質疑。(1929)
嚴格的法律職業者不僅喜歡在法典的空白處畫各種諷刺性的問號和感嘆號的諷刺作家,也喜歡以人類的懷疑來思考正義的基礎的詩人,比如托爾斯泰、陀思妥耶夫斯基,或者那些偉大的司法諷刺作家,他們既是諷刺作家又是思想家,比如杜米埃。(1929)
對法律科學和法律價值持懷疑態度的偉大人物:托爾斯泰、杜米埃、阿納托爾·法朗士和基希曼,是正在成長的法律職業者進行自我審視的寶貴警示。因為只有那些有罪惡感的法律職業者才能成為好的法律職業者。(1949)
沒有壹個年輕的法律專業人士能夠避免他的內心和他的知識(科學)之間的沖突。他們中的壹些人直接經歷了討厭自己職業的階段,這還不是最糟糕的事情。(1929)
壹個法律職業者可能會遇到這樣的事情:有壹天他終於意識到,他用七種可憐的基本色為這個世界貢獻了豐富的色彩變化。(1929)
但法律專業人士在學習過程中不壹定知道法律不僅僅是生活的需要,更是壹種精神。法學不僅是壹門手藝,更是壹種陶冶價值;不能說這是對立的:嚴肅、魔幻、輕快、藝術;還有壹些法學研究,本身就是輕藝術,是法律經典作家的法律節日的書。人們學習這些書不是為了工作,而是為了陶冶身心,獲得樂趣。(1929)
只有經過培養(訓練)的人,才能成為真正有能力的法律職業者。(1929)
重視法律方法中的邏輯原則(因素),將那些偶爾走進法律大門的法律職業者與自然的法律職業者區分開來。(1904)
法律職業者的工作是壹種理性的工作,通過對概念的分析來調節混亂模糊的人際關系。(1919)
有個笑話說,壹個法律專業人士什麽都懂,因為他其實很想參與任何壹個論證,甚至那些他還不熟悉的話題(也就是掌握論證方式的經驗)都願意參與討論。(1924)
首先,我們要問法律專業人士這個問題:在我們人類生活和居住的這個星球上,是應該由偶然性控制還是由理性控制?(1932)
法律階層必須覺得自己是壹個淩駕於所有黨派之上的龐大的人權聯盟,必須有壹種壹致的憤怒感,反對任何違反法律的人或針對誰;反對那些總想違法的人,不是為了受害者,而是為了受害者的法律本身,這正是法律階層生活的地方。(1919)
只有生來就是法官的人才認識到,法官不是司法的奴隸,而是法律穩定的侍者。(1929)
只有當同壹法律體系的成員不是根據他們的特殊利益,而是根據法律秩序的基礎來決定時,法律秩序才能存在。(1947)
如果民族中根本沒有核心力量,他們就不熟悉法律來承擔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律階級,就沒有法律秩序可以存在。(1947)
法家的職業是男人的職業,那些正在成長的年輕人總是與這個職業有隔閡和沖突;她們越是想成為男人,就越是對自己的事業沒有壹份深沈熱烈的熱愛;他們年輕時病得越重,就越有可能成為叛逆者。(1934)
我們或許可以冷靜地承認,女性通常比男性更缺乏冷靜客觀的標準,而這樣的標準對於法律的適用的確是必不可少的;但同時,應該著重強調的是,女性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比男性更高的其他特征,而這種特征對法律的適用並非完全無益。(1922)
他們固有的法律意識要求致力於地方當局的法律秩序;我總是只問問題;到底什麽是合法的,從來不問:是否也應該是公平的;在自己的職業中,極有可能為非正義服務,即使主動熱愛正義也並非不可能:這是法律職業者的人類任務和悲哀。(1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