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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司法審查
論執法為民、服務大局的法律理念(行政法與法理學的結合)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由“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領導黨”五個方面構成的完整思想體系。因此,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的概念,不僅要掌握其內容,還需要五個不可或缺的要素;而且要了解它的邏輯構造,即各元素在整體中所起的特殊作用,以及由五行組成的邏輯鏈。只有這樣,我們才能更深刻地把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從而更好地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方略: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回答了法治在整個社會生活中處於什麽地位的問題。
法律在國家出現的遙遠古代就已經產生,但法治社會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後建立的。在封建社會,皇帝、國王或教皇是“天道”,是“天意”或“神意”的人間代表,因此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法律只是他們手中的工具,處於權力的從屬地位。這樣的社會是“人治社會”,而不是“法治社會”。資產階級革命是以反對封建特權為基礎的。因此,資產階級提出了“自然人權”的概念,實質上是廢除了“天意”的人類代表,還人民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這樣的“天賦人權”只能通過“社會契約”來實現,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以法律權利取代了王權,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這是“法治社會”的本質特征。
新中國成立後,由於缺乏對“法治”地位的正確認識和法制建設本身的滯後,權力大於法律的局面長期存在,並未得到徹底改變。黨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已將這壹戰略寫入憲法。把法治提升到基本方略的地位,本質上就是否定法律之外的壹切特權,要求任何個人、組織、政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從而確立法律不可挑戰的尊嚴。按照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納入法制化軌道,形成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社會治理機制,最終建成法治社會。
依法治國之所以成為治國的基本方略,是因為法治具有三個基本功能:第壹,法治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形式,人民的意誌只有上升為法律的形式才能真正實現;其次,法治是實現科學發展的有效手段。只有把人們對社會發展規律的科學認識上升為法律,科學發展觀才能落到實處。第三,法治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基本保障,社會利益分歧和沖突將長期存在。為了將矛盾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采取適當的方法加以解決,必須依靠法律來調整。
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執法為民
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樹立壹切權利屬於人民、來自人民的思想,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體現了中國* * *產黨的執政宗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
(壹)社會主義法治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和時期有不同的含義。在奴隸社會,人是指奴隸,是與“人”相對的概念;在封建社會,人們指的是被統治的對象,這是壹個相對的“官”的概念;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人民”是指壹個階級劃分,是與“敵人”相對的概念;目前“執法為民”中的“人民”是指公民,這是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但現實中不可能絕對平等。社會群體之間必然存在利益差異和數量對比。因此,在建設法治的過程中,少數成員和多數成員的利益仍然經常發生沖突。執法為民是雙方在這種利益矛盾中做出的選擇,即在平等保護全體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重點維護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利益。
(2)社會主義法治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在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我們面臨著國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關系。大多數情況下,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是壹致的,但也有壹些情況下,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是矛盾的。執法為民就是在兼顧國家和公民利益的前提下,堅持向公民利益傾斜的原則。
(3)社會主義法治要求執法者踐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執法者的社會身份是雙重的。壹方面,他們是執法者,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另壹方面,他們本身就是公民,他們必須追求個人利益。執法者在執法活動中經常面臨自身利益與人民利益的矛盾關系。只有正確處理這個矛盾,堅持克己奉公,他們才能公正執法。否則就會出現以權謀私,以權謀私。執法為民,要求我們的執法者把人民的利益作為執法的唯壹目的,不能利用手中的權力謀取個人利益。
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價值:公平正義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價值追求,是壹切法律制度和執法活動的前提。沒有對公平正義的需求,就沒有法治社會的存在和發展。
法,在中國古代的象形文字中,代表著壹種能夠體現公平正義的神獸。“法”在古漢語中與“常”、“理”通用,意為“道理”、“常理”、“天理”。另壹方面是在法規的意義上使用,用“法”、“法”、“法制”來理解。在拉丁語中,“法律”既指“權利”、“正義”又指“公平”,在歐洲大陸國家的語言中也有使用,而“法律”則是用另壹種詞來表達。這意味著“法”就是公平正義,“法”就是公平正義的實現形式。
就現實的歷史進程而言,社會產生了人與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同時又產生了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所以需要有法律。法律的存在必須靠“暴力”來維持,但絕對的暴力不需要“法律”,因此,維護公平正義是法治的唯壹目的。盡管在社會歷史發展的不同階段,人們特別是統治階級對公平正義的理解不同,但法律作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手段的本質從未改變。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確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政治保障和物質基礎。然而,在社會主義社會,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是不可能消除的。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入矛盾凸顯期,社會生活中存在大量無法維護公平、凸顯正義的現象。廣大人民群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訴求日益增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目的是努力維護公平正義,適應廣大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現實要求和強烈願望,實現社會和諧。
四。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使命:服務大局
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法治建設與社會發展現實進程的關系定位。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制屬於社會的上層建築,為經濟基礎服務。法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實現目的的手段。法治的目的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發展。因此,法治建設必須服務於大局,為法治而法治的思想沒有任何現實意義,根本不可行。在執法實踐中,理順法治與大局的關系至關重要。為了深刻理解立法宗旨,準確把握法律部門的審查政策,正確適用法律規範,科學選擇工作重點,必須把執法工作放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大背景下,堅持服務大局的原則,才能很好地解決這壹問題,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發揮檢察工作服務大局的作用。
五、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保證:黨的領導。
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保障依法治國順利有效發展,需要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但黨的領導是發揮決定性作用的關鍵。
民主、法治和政黨可稱為現代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專制被取締後,必然會被民主所取代,而民主的實現形式就是法治。但不可能每個公民都直接參與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所以需要有代表民意的力量。而這股力量不可能是某個人,因為它會回歸暴政。因此,代表民意的作用只能由幾個職業政治家組成的政黨來實現。現在世界上所有的法治國家都是政黨領導的。政黨在法治的建立和運行中發揮著制定和提出法律議案、推動法律實施和監督執法機關執法行為的作用。這樣就形成了人民選擇政黨、政黨領袖制定法案、人民選擇法律、監督政黨的政治運行機制。
中國* * *產黨是全國人民的領導核心,是我國的執政黨,這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關鍵在黨。只有把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壹起來,才能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黨的領導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關鍵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黨的領導確保了法治建設的政治方向。黨是最廣大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法律,保證法律制度能夠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共同意誌,保證法律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第二,黨的領導保證了政法隊伍執法為民的政治性。黨通過正確的思想理論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領導政法隊伍,同時領導人民群眾對政法隊伍實行監督,不斷提高政法隊伍的政治素質和執法能力。第三,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核心力量。只有依靠黨的領導,才能團結動員全國人民投身法治社會建設,排除各種幹擾,懲治和預防司法腐敗,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
這五個方面從不同側面反映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並按其內在邏輯形成了思想體系,揭示了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系統回答了什麽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怎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問題。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檢察機關要以實現公平正義為主題,以依法治國為中心,以執法為民為宗旨,以服務大局為己任,以黨的領導為根本保證,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執法能力,優化執法環境,以紮實的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和諧社會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