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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朋友家串門需要帶暫住證嗎?暫住證有什麽規定?

擬停留3日以上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暫住地後3日內,按照下列規定申報暫住登記:

(壹)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戶主或暫住人持戶口簿和臨時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二)暫住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由暫住地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三)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代管人憑房屋租賃合同和暫住地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

(四)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店住宿的,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旅客住宿登記。

暫住在其直系親屬家中的,其親屬告知暫住地居(村)民委員會或單位保衛部門,不予辦理暫住登記。

第七條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勞動教養人員,經監獄、勞動教養機關批準,可以回家探親。本人持批準證明,到達暫住地後24小時內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

第八條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由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收容遣送。

第九條擬在暫住地暫住1個月以上、在暫住地從事勞務和生產經營活動、年滿16周歲的人員,在辦理暫住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第十條公安派出所在核發暫住證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查驗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證明和暫住人口應當持有的其他證件;證件齊全,符合暫住條件的,應當在申報當日登記,發放暫住證。

第十壹條暫住證實行壹人壹證,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有效期滿後需要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3日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2個月;延期期滿後繼續暫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暫住證。

暫住證在同壹市、縣(市)有效。暫住人口在市區或者縣(市)變更暫住戶口的,應當持暫住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

暫住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暫住人應當向公安派出所報告,領取新的暫住證。

暫住證由省公安機關統壹印制。

第十二條領取暫住證,必須繳納證件費和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費。證件工本費和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費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費、證件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暫住人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服從當地治安管理;

(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治安防範和案件偵查工作;

(四)離開暫住地時,應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暫住證,交回暫住證。

第十四條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可以按照規定收繳暫住證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勞動、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為暫住人口辦理相關證照或登記手續時,應查驗其暫住證。

第十六條暫住人口在暫住地死亡的,暫住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註銷死者暫住登記,並通知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暫住人口管理制度,培訓暫住人口管理人員,對暫住人口進行法制教育;

(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落實管理責任和措施;

(三)依法查處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違反暫住人口管理法規、侵犯暫住人口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根據暫住人口統計的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合做好暫住人口的計劃生育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暫住人口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公正無私,熱情服務。

第十九條在暫住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直接責任人或暫住人:

(壹)未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的,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申領暫住證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暫住證變更、延期、補領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三)出借、轉讓、買賣、騙取、冒領、偽造、塗改暫住證的,沒收暫住證,並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非法扣押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件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警告或者+0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罰款依據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暫住人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故意刁難暫住人口或者暫住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199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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