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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執行查詢網絡

1.被執行人查詢

2.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

對被執行人的詢問。中國人民法院網被執行人信息查詢。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促進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行案件信息,充分發揮執行案件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社會經濟活動的服務作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會開放“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 通過該平臺,社會各界人士可查詢2007年10月1後新接收執行執行案件,且之前未執行完畢的全國法院(不含軍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現將有關事項聲明如下:

1.被執行人的信息由執行法院錄入和審核。相關當事人對相關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信息查詢平臺信息異議處理的規定》,以書面形式向執行法院申請更正。

2.本網站提供的信息僅供查詢者參考。如有爭議,以法院相關法律文件為準。因使用本網站信息造成的不良後果,人民法院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查詢信息必須依法使用,不得用於非法目的或不正當目的。非法使用本網站信息造成他人損害的,使用者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4.本網站信息查詢免費,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本網站信息謀取非法利益。

5.本網站屬於* * *。未經許可,任何商業網站不得與本網站及其內容建立鏈接,不得建立本網站的鏡像(包括鏡像的全部或部分),不得復制、拷貝或傳播本網站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

2009年3月30日

二、中國法院網

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中的案件狀態顯示:

“關閉”意味著該執行程序已經結束。

“執行中”是指法院通過被執行人的申請,已經受理並啟動執行程序,執行工作處於執行程序運行中,尚未執行完畢。

擴展數據:

第十壹條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裁定不予恢復:

(壹)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後申請恢復執行;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或者履行條件尚未達到的,但合同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被執行人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四)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和解協議,或者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但其他當事人不認可的和解協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和解協議完成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終止;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未屆滿或者履行條件未達到的,中止執行,但合同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被執行人正在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的,責令停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5)和解協議不成立、無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三、如何查詢被執行人的賬戶

查詢被執行人賬戶十招之壹是查詢被執行人在人民銀行會計部的基本賬戶開戶情況,有外幣業務的單位是查詢被執行人在人民銀行外資部的外幣賬戶開戶情況。

第二招,去工商局查詢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企業銀行開戶,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的審計報告,從中可以查詢到企業的存貸款銀行。第三招,去國稅局查詢企業的增值稅繳納賬戶。

第四招,去地稅局查詢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或營業稅。第五招,到電信局查詢企業電話費從哪個賬戶支付(適合大型企業及其集團)。

第六招,去自來水公司和燃氣公司查詢企業繳納的水電費的賬目。第七,去電力局查詢企業電費繳納賬戶。

第八招,以購買者的身份電話談生意,要求對方把錢轉到那個賬戶。(這招防不勝防)第九招通過銀行查詢銀行,通過查詢銀行的往來賬戶和單據,搞清楚對方的資金去向。

第十招,通過員工發工資的銀行查詢企業的存款情況。

四、全國法院信息查詢網。

如需查詢被執行人信息,可前往“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平臺查詢。

在這個查詢系統中,可以根據被執行人姓名/職務、身份證號/組織機構代碼中的任意壹項進行查詢,操作非常簡單方便。

附全國法院信息查詢平臺網址:zhixing.court.gov/search/.

5.全國法院被執行人查詢案件已經結案是什麽意思?

案件狀態顯示“結案”是指案件已經結案或者被執行人已經完全履行法定義務,或者被人民法院終止執行。

案件的執行和結案主要包括:

1.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的,可以先中止執行本案。結案的方式就是終結這個執行程序。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或者其他可以恢復執行的情形出現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2.法院執行系統沒有終結這壹執行程序的選項,暫時以“結案”代替。

3.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執行完畢;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壹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以對已經查明的部分事實作出判決。

第壹百五十四條裁決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第壹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上訴期屆滿不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第壹百五十六條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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