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訴訟活動與線下訴訟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條人民法院開展網上訴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公平與效率原則。嚴格依法開展網上訴訟活動,改進審判流程,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技術支撐,提高司法效率,確保司法公正。
(2)合法自願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選擇訴訟方式的權利。未經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適用網上訴訟。
(3)權利保護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強化提示、說明和告知義務,不得隨意減少訴訟環節,減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4)便民利民原則。優化網上訴訟服務,完善訴訟平臺功能,加強信息技術應用,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提高糾紛解決效率。兼顧不同群體的司法需求,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訴訟指導,提供相應的司法便利。
(5)安全可靠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安全,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切實保障網上訴訟數據和信息安全。規範技術的應用,保證技術中立和平臺中立。第三條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當事人意願和技術條件,可以對下列案件適用網上訴訟:
(壹)民事、行政訴訟案件;
(二)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減刑假釋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線下審理的刑事案件;
(3)民事特別程序、監督程序、破產程序和非訴執行審查案件;
(四)民事、行政執行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執行案件;
(五)其他適合網上審理的案件。第四條人民法院進行網上訴訟,應當征得當事人同意,並告知其網上訴訟的具體環節、主要形式、權利義務、法律後果和操作方法。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網上訴訟當事人的相應意思表示,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當事人自願選擇申請網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另行征得其同意,直接在網上進行相應的訴訟環節;
(2)當事人各方同意適用網上訴訟的,可以在網上進行相應的訴訟環節;
(三)部分當事人同意適用網上訴訟,部分當事人不同意,相應的訴訟環節可以由同意方在網上進行,由不同意方在網下進行;
(4)當事人僅自願選擇或者同意對部分訴訟環節適用網上訴訟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同意對其他訴訟環節適用網上訴訟。
涉及人民檢察院的案件適用網上訴訟的,應當征得人民檢察院同意。第五條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缺乏線上訴訟能力、不具備線上訴訟條件或者相應訴訟環節不適合線上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應訴訟環節轉入線下處理。
當事人約定將網上訴訟適用於相應訴訟環節,但在訴訟過程中反悔的,應當在相應訴訟活動開展前的合理時間內提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故意拖延訴訟等不當情形的,可以將相應的訴訟環節轉入線下。
在調解、證據交換、詢問、聽證、庭審等訴訟環節,壹方當事人要求其他當事人、訴訟參與人線下參加訴訟的,應當說明具體理由。經審查,人民法院認為案件疑難復雜,需要證人當場作證,需要舉證質證,需要線下進行陳述、辯論的,可以將相應的訴訟環節切換到線下進行。第六條當事人約定申請網上訴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網上訴訟活動或者不采取相應訴訟行為,在合理期限內不申請線下訴訟的,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第七條當事人參加網絡訴訟,應當首先在訴訟平臺完成實名登記。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證照在線比對、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方式,核實當事人的實名手機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確認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當事人在網上完成身份認證後,獲得壹個登錄訴訟平臺的專用賬號。
參加網絡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妥善保管訴訟平臺專用賬戶和密碼。除非有證據證明賬號被盜或系統出錯,否則以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的行為。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證據交換、網上審理等訴訟活動時,應當再次核實當事人身份;如果真的有必要,還要線下進壹步核實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