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八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檢察委員會第11次會議修訂,2004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人民舉報工作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涉嫌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的舉報。
第三條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受理和審查舉報線索,答復、保護和獎勵舉報人,推動查辦職務犯罪,保障反腐敗工作順利進行。
第四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舉報中心,負責舉報工作。
舉報中心與檢察部門合署辦公,檢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舉報中心主任,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配備專職副主任。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單獨的舉報中心。
第五條申報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靠群眾,方便舉報;
(二)依法、及時、高效;
(3)統壹管理、集中辦理、分級負責;
(四)嚴格保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5)加強內部合作和制約,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舉報宣傳。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檢察院舉報職務犯罪,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人民檢察院依法鼓勵實名舉報。
使用實名或單位名稱舉報,且有具體聯系方式並認可舉報行為的,屬於實名舉報。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報案人享有下列權利:
(1)申請回避。舉報人發現舉報中心工作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權申請回避。
(2)查詢結果。舉報人在舉報後壹定期限內未得到答復的,有權向受理舉報的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答復。
(3)申訴復議。人民檢察院對舉報的事實作出不立案決定後,舉報人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報案人是被害人的,可以向作出不立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
(4)請求保護。舉報後,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舉報人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予以保護。
(5)獲得獎勵。舉報後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有權按規定要求精神和物質獎勵。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舉報人如實舉報,不得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依法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舉報信息系統,逐步實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和部門之間舉報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舉報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聯系和配合,建立健全移送舉報材料制度。第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應當統壹受理犯罪嫌疑人的舉報和投案。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專門的舉報接待場所,向社會公布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舉報電話、舉報網站、接待時間和地點、舉報線索處理程序、舉報線索處理和結果的查詢方式。
第十四條對以走訪形式首次舉報和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舉報中心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接待舉報,詢問情況,並做好記錄。經核實後,由舉報人和自首人簽字、按指紋,必要時,經舉報人和自首人同意,可以進行錄音錄像;對舉報人和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應當進行登記,並制作受理證據(物品)清單,由舉報人和自首人簽字,必要時拍照,妥善保管。
舉報人要求預約接待的,經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在他認為適當的地點會見舉報人。
以集體走訪形式舉報同壹職務犯罪的,應當要求舉報人推選代表,代表人數壹般不得超過五人。
第十五條以信函形式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在專門的場所公開。啟封時,信封內的郵票、郵戳、郵政編碼、地址和材料應當保持完整。
以傳真方式舉報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通過12309舉報網站或者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站進行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下載舉報內容並導入舉報線索處理系統。報告內容應當保持原狀,不得進行文字處理。
第十七條通過電話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準確、完整地記錄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和舉報內容。舉報人不願意提供姓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尊重舉報人的意願。
第十八條有聯系方式的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內容不清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應當在收到舉報材料後七日內與舉報人聯系,建議其補充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反映舉報人有下列情形之壹,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舉報中心工作人員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提出意見,報檢察長批準: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四)其他需要采取的緊急措施。
第二十條職務犯罪線索實行分級管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線索,經檢察長批準,也可以將其管轄的線索移交下級人民檢察院處理。
下級人民檢察院收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舉報線索時,應當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處理。同級人民檢察院收到有管轄權的舉報線索後,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第二十壹條舉報壹般由舉報人工作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如果認為由被舉報犯罪的人民檢察院管轄更為合適,可以由被舉報犯罪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幾個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檢察院管轄。管轄有爭議的,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指定。
第二十二條除舉報中心專職人員的日常接待外,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實行檢察長和相關偵查部門負責人定期接待舉報制度。接待時間和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以舉報為名,阻礙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檢察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二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舉報線索的統壹管理。本院檢察長、其他部門或者人員收到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移送舉報中心。
偵查部門自行發現的案件線索和有關機關或者部門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線索,由偵查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重要案件線索實行分級立案管理制度。縣處級幹部重要案件線索應當報省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涉嫌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局級以上幹部重要案件線索應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
第二十六條重要線索備案,應當逐案填寫重要線索備案表。受理後七日內辦理備案;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備案前及時報告。
收到備案的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應當及時審查備案材料,如有不同意見,應當在十日內通知提交備案意見的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七條舉報中心應當建立舉報線索數據庫,指定專人將舉報人和舉報人的基本信息、舉報線索的主要內容和辦理情況逐項錄入專用電腦。
已多次舉報的線索,如有新的舉報,應在卡中補充完善並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如無新的舉報內容,應在卡片上記錄舉報時間,註明舉報次數,每月將重復舉報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舉報中心應當每半年清理壹次線索,分析線索調查和反饋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及時改進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舉報中心應當定期對舉報線索進行分類統計,綜合分析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和群眾舉報的特點、規律,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和本院檢察長報告。第三十條舉報中心應當確定專人對收到的線索進行審查,並根據線索的具體情況和管轄規定,自收到線索之日起七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壹)屬於我院管轄的,應當依法受理,並分別移送我院有關部門;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而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二)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通知報案人和自首人;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而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
(三)性質不明、難以集中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在查明情況後三日內移送有權機關或者部門處理。
第三十壹條偵查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中心轉來的舉報線索後三個月內回復舉報中心;下級人民檢察院收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的舉報材料後,應當在三個月內回復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
第三十二條調查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回復調查結果。回復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舉報人反映的主要問題;
(2)調查的過程;
(三)結論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舉報中心收到回復文書後,應當及時審查,認為處理不當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批準。
第三十三條舉報中心應當加強對移送偵查部門的舉報線索的管理、監督和跟蹤。
第三十四條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舉報線索。
第三十五條舉報中心可以采用現場監督、網絡監督、電話監督、通報等方式,對我院相關部門移送、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舉報線索進行監督。
第三十六條下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管理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交辦的舉報線索。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舉報線索後,應當在三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審批。
第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舉報線索。情況復雜,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延期的,舉報中心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報告進展情況,並說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辦案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舉報線索,並將辦理結果書面回復舉報中心。答復結果應當包括舉報事項、處理過程、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處理情況和法律依據、執法風險評估等內容。舉報中心應當對其交辦的案件作出查辦報告,以我院名義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審查。
第三十九條交辦案件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案件的來源;
(二)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及反映的主要問題;
(3)調查過程;
(四)事實和證據;
(五)處理情況及法律依據;
(六)對實名舉報的回復。
第四十條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應當認真審閱下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案件查辦報告。事實清楚、處理得當的,應當結案;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性質不準、處理不當的,應當提出意見,退回下級人民檢察院重新處理。必要時,可以派員或發函監督。
第四十壹條舉報中心應當對性質不明、難以集中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並經檢察長批準。
群眾反復舉報線索未查處的,可以要求偵查部門說明原因。理由不充分的,可以提出意見,報檢察長決定。
第四十二條對舉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應當經舉報中心主任同意,並報檢察長批準。
第四十三條初核壹般應在兩個月內完成。案情復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初核期限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四條初次核試驗結束後,承辦人應當作出初次核試驗結束報告,並根據初次核查中核實的事實和證據,提出不同情況的處理意見。舉報中心負責人審核後,報檢察長決定:
(壹)被舉報的犯罪事實認為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屬於我院管轄的,移交我院偵查科辦理;
(二)認為舉報的事實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三)認為舉報所涉及的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終止初核,答復舉報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處理。
第四十五條初核結論作出後10日內,承辦人應當填寫《舉報線索初核記錄表》,經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後,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
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認為處理不當的,應當在收到立案材料後十日內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第四十六條舉報人不服偵查部門不立案決定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舉報中心應當對不立案線索進行審查,但偵查部門、偵查監督部門按規定處理的除外:
(壹)舉報中心移送偵查部門,偵查部門初查後決定不予立案的;
(二)領導機關領導或院領導責成舉報中心進行復查。
第四十七條未立案的審查線索,原則上由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受理。
同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認為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審查更為合適的,應當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審查。
上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認為有必要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不立案的線索進行審查的,可以決定進行審查。
第四十八條不立案線索的審查範圍應當限於原舉報。舉報中心應當及時將舉報人提供的新的職務犯罪線索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審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審查期間,舉報人不服不立案決定申請復議的,檢察部門應當受理申訴,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並可以要求舉報人提供相關材料。偵查部門認為有必要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處理。
舉報人申請復議不影響對不立案線索的審查。但承辦人認為有必要中止審查的,經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審查。
中止審查後,舉報人不服復議結果的理由成立,需要繼續審查。必要時,對未立案線索的審查應當繼續進行。
第五十條不立案線索審查結束後,應當制作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十壹條舉報中心對不立案線索進行審查後,應當自收到偵查部門的答復之日起壹個月內完成不立案決定;情況復雜,期滿不能解決的,經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
第五十二條舉報中心對不立案線索進行審查的,應當在審查完畢後七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立案。
偵查部門作出新的立案決定的,舉報中心應當在立案後十日內將審查報告、立案決定書等相關文件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備案。
第五十三條舉報人不服下級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控告檢察部門受理,並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審查,可以要求舉報人提供有關材料。偵查部門認為有必要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處理。第五十四條實名舉報應當逐壹回復。除非聯系方式不明,否則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回復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
第五十五條對以走訪形式進行的舉報,應當當場答復是否受理;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接到舉報人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
第五十六條答復可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適當方式進行。口頭答復的,應當制作答復筆錄,載明答復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答復的內容,以及舉報人對答復的意見。應當作出書面答復。郵寄回函不得使用寫有人民檢察院字樣的信封。
第五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和偵查部門共同負責實名舉報回復工作。第五十八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和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壹)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電腦,並嚴格管理密碼。未經檢察長批準,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查看。
(二)舉報材料應當放置在保密場所,並配備保密設施。未經許可,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機密場所。
(三)向檢察長舉報線索時,應將有關材料密封在保密袋內,並填寫保密編號,由檢察長本人啟封。
(四)嚴禁泄露舉報內容和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交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
(五)調查核實情況時,嚴禁出示舉報線索的原件或復印件;除偵查需要外,嚴禁對匿名舉報材料進行筆跡鑒定。
(六)其他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條舉報中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受理網上舉報,嚴格管理舉報網站服務器的用戶名和密碼,並及時更換。
使用檢察專網處理舉報線索的計算機應當與互聯網進行物理隔離。
通過網絡聯系、回復舉報人時,應當核對密碼,回復中不得涉及舉報的具體內容。
第六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受理實名舉報後,應當對舉報風險進行評估,必要時制定舉報人保護方案,預防和處理對實名舉報人的打擊報復行為。
第六十二條舉報人向人民檢察院實名舉報後,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舉報中心或者偵查部門應當迅速查明情況,向檢察長報告。如果威脅確實存在,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情況緊急時,應當指派法警對報案人采取臨時人身保護措施,並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
第六十三條檢舉人確需在訴訟中作證的,應當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壹)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的;
(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舉報人的人身和住所采取特殊保護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六十四條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的,經調查核實後,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理:
(壹)不構成犯罪的,提出檢察建議,移送主管機關或者部門處理;
(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舉報人因受到打擊報復而遭受人身傷害、名譽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第六十六條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破案的舉報人,給予壹定的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犯罪數額和舉報材料的價值,確定獎勵數額。每起案件的獎金數額壹般不超過20萬元。對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給予20萬元以上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限制。
第六十八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壹般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後進行。
獎金將在適當的時候向公眾公布。涉及舉報有功人員姓名、單位等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舉報人同意。
第六十九條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檢察機關應當對依法確定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給予相應獎勵。
第七十條舉報獎勵由舉報中心具體承擔。第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合法合理的原則,開展澄清報道失實的工作。
第七十二條經查證屬實,舉報不實,有下列情形之壹,被告人要求澄清或者未要求澄清,但法院認為有必要澄清的,在征求被告人同意後,報檢察長批準,偵查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澄清事實:
(壹)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因舉報不實,影響被舉報人正常工作、生產和生活的。
第七十三條舉報虛假澄清應當在初步調查結束後壹個月內進行。舉報中心不立案復查或復議的,應當在復查或復議結論作出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在監督程序完成後十個工作日內實施不立案監督。
第七十四條澄清舉報失實應當在被舉報人所在單位、所在社區、辦案人民檢察院或者被舉報人同意的其他場所進行。
第七十五條澄清虛假報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壹)告知舉報人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
(二)召開壹定範圍內的澄清說明會;
(3)舉報人接受的其他澄清方式。第七十六條舉報中心發現檢察人員在舉報線索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提出建議,連同相關材料移送我院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檢察官紀律處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小費進行敲詐勒索、行賄受賄的;
(二)濫用職權,擅自處理線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為壓制、迫害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提供便利的;
(五)保存、隱瞞、隱瞞或者丟失線索的;
(六)違反舉報人保護規定,故意泄露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或者舉報內容,或者將舉報材料轉交舉報人和被舉報單位,或者未制定或者未采取舉報人保護方案和保護措施,致使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的;
(七)故意拖延、調查、舉報線索超過規定時限,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隱瞞、謊報、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告重大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第七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有關舉報的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本規定。
第七十九條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