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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2015修訂)

(2011 65438+2月30日保監會令2011 3號發布,根據保監會令2019+05 15。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等八部規章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監督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保險市場競爭秩序,鼓勵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中國保監會授權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公平、合理地制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應當對其擬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科學、高效、市場化的人身保險發展管理機制,定期跟蹤分析其運行情況,及時發現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運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核心競爭優勢,合理配置資源,圍繞宏觀經濟政策、市場需求和公司戰略目標開發險種。

第二章設計和分類

第七條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壽保險。壽險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養老保障等。

定期壽險是指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保險期間固定的人壽保險。

終身壽險是指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保險期間為終身的人壽保險。

養老保險是指既包括被保險人死亡,又包括被保險人生存的人壽保險。

第九條年金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生存為條件給付保險金,並按照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

第十條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的年金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給付年齡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二)相鄰兩次支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壹條健康保險是指以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健康保險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

疾病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健康保險。

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發生為條件給付保險金,並按照約定為被保險人在醫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險。

失能收入損失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為條件給付保險金,並根據約定為被保險人在壹定時期內收入減少或中斷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險。

護理保險是指健康保險,以護理需求是由保險合同約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礙引起為條件給付保險金,並根據約定為被保險人的護理費用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意外傷害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死亡、殘疾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第十三條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可以包含全殘責任。

健康保險包含兩種以上健康保險責任的,應當根據壹般精算原理判斷主要責任,並根據主要責任確定險種。長期健康保險中的疾病保險可以包含身故保險責任,但身故給付金額不得高於疾病給付最高金額。其他健康保險不包括身故保險責任,但疾病導致身故保險責任除外。

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不包括生存保險的責任。

意外傷害保險可以包含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保險責任。僅包含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保險責任的保險,應認定為醫療保險。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嚴格遵守本辦法規定的人身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分類標準,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人身保險的命名應當符合以下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慶忌、描述性文字+險種+(設計類型)

前款所稱保險公司的名稱可以是全稱,也可以是簡稱;吉祥、說明文字字數不超過10。

附加險的命名應當在保險公司名稱後標註附加字樣。

團體保險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團體字樣。

第十六條年金保險中的養老保險險種為養老保險,其他年金保險險種為年金保險;意外險類別是意外險。

第十七條人壽保險的設計類型分為普通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和萬能型。

第十八條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人身保險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設計類型,普通型人身保險無需在其名稱中標明設計類型。

第三章審批和備案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下列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後使用:

(壹)與公共利益相關的險種;

(二)依法強制投保的險種;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新開發的人身保險險種;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險種,應當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壹條保險公司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報送材料清單;

(二)保險條款;

(三)保險費率表;

(四)總精算師簽署的相關精算報告;

(五)總精算師的聲明;

(六)法律責任人聲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報送分紅險、投連險和萬能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備案,除提交第二十壹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財務管理措施;

(二)業務管理措施;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業務規劃及其對償付能力的影響。

(5)產品描述。

分紅險還應當提交紅利計算和分配方法、收益分配和費用分攤原則;對於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險,還應提交包括銷售渠道和銷售區域在內的銷售管理措施。

保險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與該公司已經中國保監會核準或者備案的同險種相應材料完全壹致的,可以免於提交材料,但應當在材料清單中註明。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時,除提交第二十壹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表;

(二)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批材料清單;

(三)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說明材料,包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主要特征、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分析以及相應的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報送下列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除分別按照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材料:

(壹)有現金價值的,提交包含現金價值實例的書面材料和包含各年齡段現金價值全表的電子文檔;

(2)有減免結算規定的,提交包含保險費減免結算實例的書面材料和包含各年齡段保險費減免結算全表的電子文檔;

(三)中國保監會允許費率浮動或者參數調整的,應當提交總精算師簽署的費率浮動管理辦法或者產品參數調整辦法;

(四)保險期限超過壹年的,提交盈利測試車型的電子文檔。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時,提交的精算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數據來源和定價依據;

(2)定價方法和假設。保險期限超過壹年的,還應當包括盈利測試參數、盈利測試結果和主要參數變化的敏感性分析;

(三)法定準備金的計算方法;

(四)主要風險及相應的管理意見;

(五)總精算師需要特別說明的;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報送下列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或者備案的,除符合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外,其提交的精算報告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現金價值的,列明現金價值的計算方法;

(二)有減額結算條款的,應明確減額結算保險金額的計算方法;

(三)有利益論證的,論證利益的計算方法。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壹)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告知保險公司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申請材料齊全或者保險公司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並向保險公司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應當自受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國保監會負責人批準,批準期限可以延長10日。中國保監會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險公司。

決定批準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中國保監會公報或者網站上向社會公布批準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說明理由,並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中國保監會可以對批準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專家評審,並書面告知保險公司專家評審所需時間。

中國保監會可以對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組織聽證,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專家評審時間和聽證時間不計算在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內。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在受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後,但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撤回審批申請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中國保監會應當及時終止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的審查,並將審批申請材料退回保險公司。

第三十壹條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申請受理後、審批決定作出前,變更申報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撤回審批。

保險公司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審批期限自中國保監會收到修改後的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可以將未經批準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修改後重新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在使用後不遲於10日報送備案。

第三十四條中國保監會收到備案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處理:

(1)備案材料不齊全的,壹次性告知保險公司在10日內補正全部備案材料;

(二)備案材料齊全或者保險公司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充材料的,對備案材料進行備案,並向保險公司出具備案回執;

(三)發現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有《保險法》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責令保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章變更和停用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變更已經核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或者變更保險責任、險種或者定價方式的,應當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重新報送核準或者備案。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變更已經核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變更保險責任、險種和定價方式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變更備案的材料清單;

(2)變更原因和主要變更內容的對比說明;

(三)已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

(四)變更後的相關材料;

(五)總精算師的聲明;

(六)法律責任人聲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名稱變更導致人身保險名稱變更,但其他內容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說明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原因,並將報告抄送原使用地區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保險公司決定在部分地區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和誤導銷售。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和分支機構不得決定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決定轉售已停止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轉售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說明重新使用的原因和管理方案,並將報告抄送擬使用地區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第五章總精算師和法律責任人

第三十九條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當就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出具總精算師聲明,並簽署相關精算報告、費率波動管理辦法或者產品參數調整辦法。

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當對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承擔下列責任:

(壹)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準確分類、命名;

(二)精算報告完整;

(三)精算假設和方法符合精算通則和中國保監會的精算規定;

(四)有利益論證的險種,利益論證方法符合壹般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五)保險費率設定合理,符合充分、適當、公平的原則;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指定法律責任人,並向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四十壹條保險公司指定的法定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具有中國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4)為公司正式員工,並在公司擔任部門主管以上職務;

(五)具有5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執業經歷,其中3年以上保險行業法律執業經歷;

(六)近三年內未因非法執業受到行政處罰;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二條保險公司法人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參與壽險發展戰略的制定;

(二)審核保險條款的相關資料;

(三)定期分析保險條款引發的訴訟案件;

(四)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保險條款的重大風險;

(五)中國保監會或者保險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法定負責人應當對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出具法定負責人聲明,並承擔下列責任:

(壹)保險條款公平合理,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二)保險條款用詞準確,表述嚴謹;

(三)有產品說明書的,產品說明書符合條款規定,內容全面真實,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四)保險條款符合《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保險公司向法律責任人備案時,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壹式兩份:

(壹)法人備案表;

(二)候選人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4)工作經歷證明;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法律責任人的管理,建立法律責任人相關制度,為法律責任人提供履行工作職責所必需的信息,確保法律責任人能夠獨立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法律責任人因辭職、辭退或者解聘而離任的,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批準辭職、辭退或者解聘的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法律責任人被免職或者被免職原因的說明;

(二)辭退、開除或批準辭職等有關決定的復印件;

(三)法律責任人作出的辭職報告或者保險公司對未作出辭職報告的法律責任人作出的辭職說明報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報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第壹百六十四條予以處罰。

第四十八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壹)損害公眾利益的;

(二)內容明顯不公平或者形成價格壟斷,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權益的;

(三)條款設計或費率厘定不當可能危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九條保險公司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第壹百六十九條予以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交有關終止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報告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存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有關的其他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的。

第五十條保險公司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第壹百七十條予以處罰: (壹)在報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時,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二)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報送法律責任人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第五十壹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保險公司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誤導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聘用不符合規定條件人員的法律責任,由中國保監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654.38+0,000元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和法律責任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團體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適用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0年3月23日發布的《人身保險產品命名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42號),2000年5月6日發布的《關於放開短期意外險費率和簡化短期意外險備案程序的通知》(保監發[2000]78號),6月30日發布的《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辦法》, 2004年(保監會令[2004]第6號)和2004年7月1日發布的《關於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若幹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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