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與其功能、任務和能力相適應,確保移植人體器官來源合法,並有固定、充足、安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來源。
第二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保證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的醫療質量和安全的規章制度,建立技術檔案,定期對安全性、應用效果和合理使用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成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應當由管理、醫療、護理、藥學、法律、倫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四分之壹。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必須建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示範體系。
每次人體器官移植前,醫療機構必須將人體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醫療機構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並說明人體器官來源的合法性和匹配性。只有征得同意後,才能對患者實施人體器官移植。
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開展的人體器官移植論證人數應當為奇數,參與論證的成員應當與該人體器官移植病例無利害關系,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成員人數不得超過論證總人數的四分之壹。
第二十四條實施人體器官移植前,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及其家屬手術目的、手術風險、術後註意事項、可能出現的並發癥及預防措施,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第二十五條手術醫師應當在手術後48小時內向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書面報告人體器官移植情況。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質量管理,提高手術成功率、移植人體器官成功率和術後患者的長期存活率,並建立人體器官移植患者隨訪制度。
第二十七條人體器官不得買賣。
醫療機構用於移植的人體器官,必須經捐獻者書面同意。
人體器官移植前,捐獻者有權拒絕捐獻器官。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摘取屍體器官,應當是必要的,符合社會道德規範。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摘取活體器官前,應當由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主持,醫學、法律、倫理、社會學等方面的專家參加。並且應當邀請活體器官捐獻者本人及其家屬參加,經確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原則,是活體器官捐獻者本人的真實意願,且未進行過人體器官的變相買賣後,方可進行活體器官移植。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在活體器官捐獻者同意的器官摘取前,應當向捐獻者及其家屬充分告知器官摘取的風險、術後註意事項、可能出現的並發癥及預防措施,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未經捐獻者及其家屬同意,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摘取活體器官。
活體器官移植不得因捐獻活體器官而損害供體的正常生理功能。
第三十壹條醫療機構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者和需要移植的人體器官進行必要的檢查,防止患者因人體器官移植感染其他疾病,保證人體器官移植的臨床療效。
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攜帶者、梅毒患者以及血源性疾病和惡性腫瘤患者的器官不得用於人體器官移植。
第三十二條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遵守救死扶傷的醫學倫理規範。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人體器官或者人體器官移植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費用,並主動接受患者及其家屬關於醫療費用的查詢和監督。
嚴禁自行收費、分解收費、重復收費、攀比收費、超標準收費等亂收費行為。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人體器官移植實驗,必須進行技術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批準。
醫療機構開展實驗性人體器官移植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並取得患者本人及其家屬的書面同意。人體器官移植實驗不得向患者收取任何費用。對患者的賠償問題應在知情同意書中約定。
第三十五條開展異種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批準臨床研究項目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在每次人體器官移植完成後30日內,使用衛生部發布的信息管理軟件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報送人體器官移植相關信息。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使用衛生部發布的信息管理軟件匯總轄區人體器官移植相關信息,於每年7月20日前將上半年轄區人體器官移植相關信息和上壹年下半年及全年轄區人體器官移植相關信息報送衛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