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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海上旅遊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海上旅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海上旅遊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觀光旅遊、休閑海釣、體育經營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在本市管轄海域利用船舶和海上遊樂設施。

本規定所稱船舶包括旅遊客船、遊艇、休閑海釣船和運動船。

本規定所稱海上娛樂設施,是指在海上運營並運載遊客進行海上娛樂的載體,包括摩托艇、降落傘、潛水器、人工劃船、腳踏船、碰碰船和水上自行車。第三條海上旅遊安全管理應當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依法監管、科學發展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統壹負責海上旅遊安全管理,督促相關部門、濱海旅遊景點經營者、海上遊樂設施經營者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海上旅遊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沿海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轄區海上旅遊安全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管理工作。

沿海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海上旅遊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漁港水域以外的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旅遊客船、遊艇的安全監督管理。

海洋開發部門負責漁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休閑海上漁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編制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無居民海島保護規劃和沿海風景名勝區規劃,統籌安排行業用海,劃定海洋旅遊項目活動區域。

交通部門負責旅遊客船的安全監督管理。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體育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體育系統內運動船艇、泊位的安全管理,參加體育賽事的安全管理。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旅行社涉海旅遊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和濱海旅遊景點的安全指導。

公安、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海上旅遊安全。第六條海上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壹)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經營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船舶、海上遊樂設施和從業人員的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專職和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建立並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四)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對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建立海上搜救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六)按照指定的海域作業,與海水浴場遊泳區保持安全距離,維護海上交通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上旅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海上旅遊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海上旅遊經營者和公眾的海上旅遊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海上旅遊安全宣傳,加強對海上旅遊安全的輿論監督。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八條從事海上旅遊經營活動的旅遊客船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並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經營。

旅遊客船、遊艇應當具有船舶檢驗證書,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等符合安全和防汙染要求的證書,配備安全和防汙染設備,並處於適航狀態。

休閑海釣船應當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依法取得漁業船舶登記,符合漁業安全要求。

使用船只從事體育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許可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第九條船舶應當按照規定標明船名和編號、船舶配備人員、核定載客人數、監督電話和安全防範措施。第十條載客定額12人以上的遊艇、休閑海釣船和旅遊客船應當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並保持正常開放,並攜帶與岸保持有效通信的設備。

運動艇應配備合適的海陸通訊設備,保持船岸通訊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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