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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貸款到期,可以只還利息不還本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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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補充:

壹.壹般原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和期限償還本息的商業活動。在借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款人是借款人,貸款人是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包括:審查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法律資格;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解決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律師通過參與銀行貸款活動,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和履行貸款合同,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經營目標,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種法律風險,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監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定,主要適用於境內商業銀行向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為律師辦理該類貸款業務提供壹般性指導。這些操作指南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和擔保貸款等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

律師在承辦公司貸款法律業務時,首先應對借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以確保借款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壹)借款人資質要求

作為借款人的律師,應依據相關法律對借款人的各方面條件進行審查,並提供相關法律意見,幫助借款人達到借款的法定資格要求;作為銀行的律師,應該幫助銀行對借款人的資質進行審查,確保銀行放貸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款資格要求。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律師應審查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存在:

1.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審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外商投資企業,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外,還應查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對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4.除不需要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自然人和部分企業法人外,各類企業均應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

(2)借款人資質證明:貸款證明。

為有效反映企業還貸情況,降低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建立信貸管理自我約束機制,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明確企業只有領取貸款證才有資格辦理還貸手續。所謂貸款證,就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給註冊法人企業向國內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資格證書。

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法人企業,擬申請貸款或與金融機構有還貸關系的,必須辦理貸款證。企業法人只能向註冊地發證機關申請貸款證。壹個法人企業只能申請壹份貸款證。貸款證可以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使用。

(3)貸款人的資質要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貸款人必須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作為貸款人的律師,應當合理提醒貸款人,必須遵守《商業銀行法》和我國銀行業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監測監控指標。

三。簽訂貸款合同的程序

(1)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商業銀行代理機構申請貸款時,律師應當為借款人提供以下幫助:

(1)貸款申請的法律審查;

(2)協助借款人履行貸款申請所需的公司授權程序;

(3)協助借款人對項目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

(2)貸款調查和審批

貸款人律師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配合銀行對借款人貸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押物和擔保人,確定貸款風險。這是貸款業務的重要環節,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提示借款人配合銀行的調查評估,以實現貸款。

為了保證銀行貸款的安全,律師還應協助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包括貸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貸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借款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貸款資格,借款人是否取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準,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

此外,律師應提示貸款人不得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同時,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聯方是指:

1.商業銀行董事、監事、經理、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2.前款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三)起草和簽署借款合同

《商業銀行法》第37條和《貸款通則》第29條規定,所有貸款均應由借貸雙方簽字。貸款合同通常由律師起草。借款合同應約定借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貸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壹)借款合同壹般具有以下重要條款:

1.貸款的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貸款的使用範圍。借款人應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用於非法用途。

明確這壹條款,可以保護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權;對於出借人來說,可以監督資金使用,控制風險。

限制貸款用途的理由如下:第壹,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在借貸雙方均知情的情況下,根據壹些國家法律,如美國法律,借款合同無效。即使出借人在使用貸款時並不知曉非法用途,但出借人壹旦知曉非法用途,就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取錢,才不構成默許非法使用,喪失要求強制收回貸款的權利。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來源。如果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借款人可能因操作不當而喪失還款能力。此外,貸款銀行的內部經營政策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所限制,政府規章和法令有時也有類似的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用途也可能是因為涉及第三方利益。例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的使用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對貸款的使用規定了以下限制:

1.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權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證券期貨投機業務。

3.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外,不得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活動。

4.借款人不得借貸款謀取非法收入。

2.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是借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貸款人提供給借款人的具體金額。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3.貸款類型

根據貸款人的不同,可分為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風險由貸款人承擔,本息由貸款人回收。

(2)委托貸款是指貸款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和利率,代表委托人發放、監督使用和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三)專項貸款,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經國務院批準,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

根據還款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為1年(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靈活、期限短、流動性強、周轉快、需求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做法來看,主要有三個月、半年、九個月、壹年等類型。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重要的業務之壹。

(2)中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長期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

根據貸款的安全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所謂信用貸款,就是借款人完全基於自己的信用,不需要提供抵押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擔保貸款是指擔保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是指《擔保法》規定的由第三方以擔保形式發放的貸款,承諾借款人在貸款不能償還時,按照約定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或連帶責任。抵押貸款是指按照《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方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是指根據《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押而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是指貸款人通過購買借款人未到期的商業票據而發放的貸款。

在實踐中,根據貸款資金的用途,貸款還可以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

上述貸款的分類是交叉的,壹般借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類型。在貸款實踐中,直觀機械地劃分貸款類型沒有積極意義,主要是通過這種差異來正確規範貸款行為。

4.貸款期限

指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應能力,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最長期限壹般不超過65,438+00年。超過65,438+00年的,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自貼現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

借款人如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應在貸款到期日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是否延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擔保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展期時,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還應出具書面同意證明。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長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獲批準的,貸款自到期日次日起劃入逾期貸款賬戶。

5.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的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下,含壹年)按借款合同簽訂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如遇利率調整,不分期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算的,每季度最後壹個月的20日為結算日;按月結息的,每月20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貸款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復利,貸款逾期後按罰息利率復利。當最後壹筆貸款還清後,利潤隨本金壹起還清。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利率應固定為壹年。貸款(包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壹年內應分期撥付的全部資金)按借款合同生效之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壹年後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壹年的利率(首筆貸款分期支付)。中長期貸款按季結算,每季度最後壹個月的20日為結算日。貸款期間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復利,貸款逾期後,按罰息利率計復利。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率壹次性計收利息。

信托貸款利率由委托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範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以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為準。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當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如果不能達到新的期限檔次,則在展期日按原檔次利率計算利息。

取錢

借款合同通常會約定借款人提款的具體期限,並約定借款人在提款前幾天通知貸款人。借款合同壹般不約定借款人的提款義務,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的提款選擇權。但是,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貸款人承諾的費用。

貸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壹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是締約時因違約而可合理預見的損失。

7.還款

借款合同壹般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有具體規定。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1周、中長期貸款到期1月前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借款人應及時準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8.預付款

壹般在借款合同中對這壹條款都有壹些限制,規定比較詳細,主要是貸款人能夠保證其投資的預期回報。具體內容主要規定在以下幾個方面:

(1)自願提前還款;

(2)強制提前還款;

(三)自願取消配額;

(4)因稅收、市場秩序混亂、成本增加等特定原因提前還款、取消線路。

9.先決條件

並不是所有的借款合同都是簽訂後立即執行的,有些是在合同規定的某些條件得到滿足後才能執行。即使在貸款開始執行後,通常每次提取貸款時都需要滿足進壹步的條件。這些條件是借款合同的前提條件。只有這些前提條件成熟,借款人才有權收回貸款,貸款人才有義務給予貸款。前置條件的內容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有所不同,壹般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涉及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前置條件;另壹個是每筆貸款的前提條件。

借款合同項下所有義務的前提條件是,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相關文件證明與借款合同有關的所有法律事宜已妥善安排且其要求的擔保已落實之前,使貸款人暫時停止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護貸款人的利益非常重要。這些先決條件包括:

(1)提供公司營業執照;

(2)提供所有必要的委托書復印件,如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3)提供借款人的組織文件,如公司章程;

(4)提供律師意見(如有必要);

(5)提供相關項目協議;

(6)提交撤回通知;

(7)借款人在簽署借款合同時所作的聲明和保證在借款人提款之日仍是正確的,不存在重大不利變化;

(8)不存在違約事件或其他可能構成違約的事件。

10.陳述和保證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資產負債和經營活動是銀行評價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的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的說明,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做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定。因此,借款合同通常會對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和保證義務,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交易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經營狀況、項目合同狀況、違約情況等方面作出陳述和保證。並且這些陳述和保證不僅要求在借款合同簽訂日作出,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作出。違反陳述和擔保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將進壹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強制執行相關擔保。

11.默認

貸款違約壹般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違反借款合同本身的約定,如到期不償還本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和保證不正確等;另壹種是所謂的預期違約,即從事件的跡象來看,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只是時間問題,最終會違約。這類事件的典型例子就是借款人的資不抵債。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交叉默認

信用風險的形成是壹個從萌芽、積累到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到期前,借款人的財務和商業狀況很可能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從而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除了約定壹般違約條款、設定擔保外,銀行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確保債權按時償還。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借款合同中違約,則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壹般來說,債權人以當事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壹限制,有“先打後遭殃”的味道,即試圖在借款人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采取救濟措施,避免陷入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糕的境地。這種違約形式雖然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但並不違背合同法的相關法理和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律依據。因此,可以將交叉違約條款作為約定條款寫入合同,以便銀行及時、全面地監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喪失償付能力。

借款人通過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資不抵債,或書面承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贈與財產或提出贈與財產建議的,視為違約事件。這是壹種令人擔憂的違約行為,因為當借款人失去償債能力時,如果不能擺脫困境,必然會違反貸款協議的規定。

(3)借款人情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既然違約事件條款是用來應對不可預見的情況的,既然從銀行的角度來說是無法提前預知的,那就不能窮盡。因此,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需要這樣壹個全面的保護條款來保護其利益。

壹般在違約條款中規定,不管是什麽原因,不管是借款人自願還是非自願,也不管是法院的命令還是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的,都應視為違約。這壹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聲稱違約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從而免除其違約責任。

個人貸款應註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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