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意識是衡量國民素質和國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要形成公民、社會各界、各個層次學法、守法、用法、執法的良好氛圍。只有整個社會的法律環境得到優化和改善,才有助於維護司法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二)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優化人員結構,提高司法水平。
壹個國家的法律和制度再先進、再科學、再完備,最終還是要靠執法人員去執行。因此,提高司法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是實現司法公平正義的重要前提。維護憲法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辦好每壹起刑事案件,需要司法隊伍每個人的辛勤勞動和不懈努力;而少數司法人員不依法公正辦案可能就足以產生壹個冤假錯案。由此可見加強司法隊伍建設的重要性。因此,在司法隊伍的人員招聘上,不僅要每次都考,而且要高標準、嚴要求,從更高的層面考慮司法隊伍人才的培養選拔問題,從而徹底改變公安檢察工作是“抓人關人”、法院法官是“吃原告吃被告”的負面印象。美國等發達國家對高等法院法官的選拔極其嚴格,有兩個必不可少的條件,即本國頂尖大學的法學畢業生和取得國家司法資格的法律人員。這些有益的經驗和做法值得借鑒。
其次,要擴大高等院校法學畢業生擔任檢察官、法官的比例,解決高等院校法學畢業生與司法機關法律人才嚴重不足的矛盾,加強高等院校法律人才培養與司法機關人才使用的銜接,真正充實熱愛人民、忠誠司法事業、信念堅定的法律人才隊伍。 使命感和責任感融入司法隊伍,特別是選拔優秀法律人才到司法隊伍的核心崗位。 這是我國司法隊伍建設亟待解決的問題。
再次,要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培訓和學習,經常聘請法律方面的專家學者講課,熟練辦案,開闊視野,更新司法觀念,正確對待苦樂,胸懷遠大誌向,關心人民,註重職業精神、良心、品質、道德、行為等方面的教育和熏陶,以適應新形勢下司法發展的需要。
(3)樹立現代先進的司法理念。
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制度的功能和最終目的是懲罰和打擊犯罪,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保護無辜和保障人權。《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壹百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應當作出無罪的判決。”這充分體現了刑事訴訟法中“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基本原則和理念。在當代社會,我們必須大力推進刑事司法理念的變革和更新,摒棄少數法官根深蒂固的舊觀念和落後觀念。司法人員要把“不放過壹個壞人,不冤枉壹個好人”作為辦案的最高目標和司法追求,司法機關要把這些理念深深地灌輸進去,使之內化於心、外化於行,潛移默化地影響、根植於腦,形成自覺的意識。
1.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更應該關註如何在“零口供”的情況下,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偵查手段,獲取可靠充分的證據。只有這樣,才能更有效地防止錯案或錯案。
2.人民檢察院要嚴把案件審查關: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調查。已經逮捕的,應當撤銷逮捕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對於我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有申訴情形之壹的,應當退回我院偵查部門,建議撤銷案件。
3.法院在審理檢察院提起的公訴案件過程中,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遵守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盲目作出違法裁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即檢察官作為公訴案件中支持公訴的壹方,在庭審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犯罪的新證據或者發現原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可以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以便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法院如果接受,可以決定延期審理。此外,在法庭審理中,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法庭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法庭應當認真審查上述申請。如果他們認為這些申請是合理的,並且可能影響事實真相的確定,甚至影響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他們應該同意這些申請。如果不能當庭解決,可以決定延期審理,等待新的調查取證、鑒定和勘驗。
(四)建立責任追究“零容忍”和“壹票否決”制度。
司法機關中的冤假錯案,不管是什麽原因,涉及到誰,都不應該保護。對所有相關領導、主管人員和辦案人員都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特別是刑訊逼供的,要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敢於糾錯,敢於追究責任,嚴格追究。我們要有壯士斷臂的勇氣,排山倒海的氣勢,下定決心,用猛藥清洗純潔的司法隊伍。
(五)完善重大刑事案件訊問制度。
公安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對重大刑事案件,特別是致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必須在指定的、符合標準的訊問室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完善訊問登記和監督員值班監督制度,訊問錄像資料長期保存。目前,“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求的落實存在隨意性大、操作不規範、監管缺失等問題,應引起高度重視並及時糾正。
(六)執行公開審理刑事案件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也就是說,只要刑事案件不屬於閉門審理的範圍,就應當公開審理,以增加公開審理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的必要監督,有助於增強法官審理案件的責任心,更加謹慎、理性、盡責,把好關,減少或避免冤假錯案。
(七)加強司法建設,優化辦案環境。
壹是改善司法人員辦公條件,提高政治生活待遇。司法是壹項極其審慎、嚴謹、科學、需要承擔高度責任的崇高事業。司法人員是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守護神。他們使命光榮,責任重大。他們需要付出艱辛和犧牲。在辦理具體案件時,他們還要承受常人無法理解的壓力和風險。他們需要社會更多的理解、鼓勵和支持,增加正能量,減少負能量,讓司法人員更加熱愛事業,安心履職,專心辦案,無論遇到什麽困難和挫折都頂住壓力,執著追求正義,無怨無悔。二是領導和政府管理部門要增強依法治國、建立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的意識,營造良好的辦案環境,支持司法不幹預,幫助解決司法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和困難。三是增強司法人員為人民服務的意識,重視司法救助和社會矛盾的化解。四是維護律師合法權益,提高律師社會地位,為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發揮應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