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員工或提供虛假病歷以吸收病假的方法
第壹步是法律分析:
1.病假和醫療期?
1.病假是指員工在工作中生病或受傷,實際需要治療的情況,即員工請了多久的病假,即使很長。病假與勞動關系的存在密切相關,只有勞動關系存在,病假才能存在。鑒於員工要請病假,在實踐中,這種現象主要通過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來確認。雖然在《關於加強企業職工因傷長期休假管理的通知》中有規定,職工因傷需要休假的,應當憑企業醫療機構或者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由企業審核批準。但是,這壹規定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有審批權就可以不批準員工請病假。因為員工有健康權,有真正生病時請病假的權利,只要有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請病假。
2.有人不解。既然規定了醫療期制度,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不批準醫療期已滿的員工申請病假?事實上,法律並沒有規定已經完成醫療的員工以後不得請病假。法律只規定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有充分的證據(醫院病假)證明必須請病假,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即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解除合同,員工生病就有請病假的權利。
第二,我可以指定醫生嗎?
1.很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都有規定,指定醫院要開具病假證明(指定看病)。這個系統有效嗎?壹般情況下,醫院是用人單位指定的,醫院與用人單位建立了長期合作關系。醫院可能會在員工確實需要請病假的情況下,服從單位意誌,拒絕開具病假證明,損害員工的健康權。而且定點醫院也不是萬能的,不可能什麽病都好。定點醫院可能會剝奪員工最好的醫療機會,損害員工權益。再者,定點醫療也可能影響員工就醫的便利性(比如住在A區,定點醫院在B區)。因此,為了尊重和保障員工的健康權,員工因病決定去哪家醫院是壹項合法的權利。
2.當然,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指定醫院不違背公平、合理、方便,這樣的指定是有效的。
3.單位可以提供就醫交通費報銷、醫療津貼等福利項目,並規定這些福利只有去定點醫院才有,引導員工到定點醫院看病。
三、懷疑假病假怎麽辦?
鑒於醫院確實會基於人情等原因出具虛假的病假單,用人單位應該有權審核員工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交病歷、病假證明、醫藥費單據等文件,正式審核病假的真實性。用人單位對員工的病假有合理懷疑時,也可以要求員工到指定醫院復查,但應確保在指定醫院復查不存在違反公平、合理、方便的情況,最好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有復查的相關規定。當然,為了保護員工,復查的費用(醫藥費、交通費等。)應該由用人單位支付,既能體現單位的人文關懷,又能讓員工更少拒絕的理由。
第二步是法律回應:
壹、制定相應的病假管理制度:
1,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2.規範病假條申請流程,填寫格式化的病假條申請表,在申請表上註明醫生姓名和聯系方式,提交有資質的醫院醫生開具的病假條證明、病歷、病歷和醫療票據。
3.制度中規定,單位有權對員工的病假進行審核。
4.制度中規定,單位更註重勞動者的誠信,申請假病假是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在工資結構、支付等方面做文章。
原理是讓請假病假的員工在工資上受到損失,讓員工覺得請病假或者照顧小病不劃算,從思想根源上堵住假病假。比如工資分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績效獎金,具體金額設計。病假壹旦休完,績效獎金就發不出了,所以依法帶薪的病假和正常工作時間的病假金額相差很大。再比如:請病假達到壹定天數,取消年終獎金資格,取消加薪資格等。
第三,建立崗位調整機制:
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員工休病假超過()個月,公司已安排其他員工頂替員工原崗位,員工復工的,公司可以將員工崗位調整為(),這裏的崗位變更約定必須合理。經過這樣的約定,員工壹旦長期病假,單位可以合法轉崗,很多員工可能不會輕易請病假。
第四,定期看望生病的員工:
壹方面起到關心員工了解病情的作用,體現了單位的人文關懷。畢竟人心都是軟的。當單位人性化時,員工會理解並積極配合單位的工作。另壹方面也起到監督員工的作用,可以發現員工是否請了假病假。
病假調查
據《紐約每日新聞》報道,最近的壹項調查顯示,大多數從公司打電話請病假的人確實身體不適。在請病假的員工中,85%是真的生病,女性員工比男性員工更誠實地請病假。
在這個網絡調查中,每五個男人中就有壹個會承認自己曾經請病假出去做自己的事,而只有七分之壹的女人會出現。調查還顯示了壹個與性別相關的特征,即人們更喜歡向女老板撒謊說自己生病了。
主持調查的費特公司總裁阿特?帕帕斯坦白說,我沒想到這麽多打電話請病假的人真的病了。?大部分老板都是多疑的,員工打電話請病假很容易認為他們在撒謊。?其實大佬們真的不用這麽猜。另壹個網站上的調查顯示,75%的員工曾經帶病堅持工作。
病假的相關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企業應當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壹定的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時,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即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病假。
該條例規定了醫療期限。國務院頒布的1951《勞動保險條例》、原勞動部頒布的1953《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訂草案》、1995《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動部發[1995]309號)規定了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的支付。
具體內容如下: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滿。
(3)請長期病假的員工,醫療期滿後如能從事原工作,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辦理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所在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以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為前提,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夥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的津貼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
(五)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每滿壹年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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