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多為基礎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項目,需要在招募社會資本前完成。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務院國發[2014]53號《關於公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的通知》(更新至2014)及項目所在地《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項目申請涉及國家發改委、國土地。項目管理分為審批和備案兩種。企業投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報相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投資核準目錄以外的項目,會被備案。
社會資本在進行投資決策前,應了解項目投資的相關法律和政策,確保項目能夠依法設立並準確估算項目的工作量和投入,以便對項目投資和與政府的權利義務分配做出相應安排。
二、ppp項目識別和退出相關的法律風險
ppp項目的認定和確認由政府主導。然而,最近出現了很多假ppp項目,最終使項目陷入ppp項目的合規困境,從而影響政府采購和相關優惠支持政策的實施。因此,社會資本需要對擬投資的ppp項目的認定確認結果進行核查。
按照現行ppp政策,政府應將項目納入本級政府ppp備選項目並制定年度發展計劃,由本級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篩選確認。具體由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和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通過“兩個論證”後,由本級政府出具ppp項目批復。社會資本方應盡快核查上述ppp項目的認定確認文件及其有效性。
此外,在ppp項目“可進可出”制度下,對於已經通過ppp項目認定的項目,社會資本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盡可能使項目符合ppp項目的必要特征,以免被主管部門清理出去。
三、采購價格納入預算相關法律風險
在政府收支全口徑預算管理制度下,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納入預算的不得支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因此,為了保證社會資本的投資回報,對於涉及政府收費或可行性缺口補貼的,財政部門需要根據預算法等相關規定,做出預算方案並報本級政府和人大批準,經批準後再報上級政府備案, 並確保因采購本項目而不會由本級政府承擔的ppp項目預算支出總額超過本級政府壹般預算支出的10%。
此外,根據金彩[2015]109號文件規定,政府應當將ppp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采購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材料和數據錄入財政部政府和社會資本綜合信息平臺。實踐中,社會資本方無法直接查詢本級政府參與的其他ppp項目及財政預算支出負擔情況,無法確認擬增加項目是否觸及本級政府壹般公共預算支出10%的紅線。因此,應要求政府方進行全面、準確的信息披露,並在協議中設定相關的風險防範條款。
四。與項目采購方法相關的法律風險
這種風險包括項目采購模式選擇的法律風險和項目采購程序的法律風險。現行ppp項目采購規則規定了ppp項目可以采用的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等五種采購方式及其適用條件。項目實施機構應當依法選擇合格的采購方式,按照采購程序實施采購。采購方式選擇錯誤或采購程序不當,都可能導致社會資本方中標或交易結果無效。社會資本應特別註意以下幾點:
(1)如果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資本,否則無法保證ppp合同的法律效力;
(2)采購程序應嚴格標準化,否則采購程序可能會因其他(潛在)投標人的投訴而受阻;
(3)在集投融資、設計、施工、運營、管理、維護於壹體的ppp項目中,社會資本方由投資人和epc總承包商組成的聯合體投標的,應確保項目采購以“兩標壹標”的模式操作,而不是簡單的“聯合體投標”模式。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在壹般聯合體招標中,要求聯合體各方均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且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質。但是,如果真正的投資人沒有epc總承包資質,就會很被動。
(4)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發包人能夠自行建造、生產或者提供的,不再需要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和材料供應商。但是,這種情況僅限於“通過招標選定的投資者”。如果沒有通過招投標程序選擇社會資本方或者沒有通過招投標程序進行項目特許經營,那麽相應的社會資本方是否可以不通過招投標直接作為項目施工承包方或者材料供應商,即使其具有施工承包或者材料供應的資質,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存在法律風險。
動詞 (verb的縮寫)與項目實施機構資質相關的法律風險
ppp項目實施機構必須根據ppp政策得到項目所屬縣級以上政府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簽訂的ppp合同效力不確定。
實踐中,如有開發區管委會或其下屬管理辦公室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社會資本方會查看開發區管委會或其下屬管理辦公室的相關職責權限或授權文件。對於地方政府平臺公司,可以作為政府投資者代表,但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不符合財政部的相關規定。
六、貨款結算相關法律風險
ppp項目的采購價格壹般由項目成本、運營維護成本、投融資財務成本和投資收益構成。
對於工程造價,應在ppp合同中明確約定費用結算標準和價格調整方式,同時設置傳導條款,將工程承包商的所有合理費用需求順利引入采購價格。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項目壹般需要政府審計,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政府審計的結果當然不是雙方結算的依據。政府和社會產權方未約定工程最終結算以政府審計為準的,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可根據合同約定的計價計量標準出具的造價結論進行結算。
即使社會資本方不得不接受工程造價接受政府審計,也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政府審計應遵循的標準,同時應註意政府審計中未規定但應包含在采購價款中的資金的計價和計量標準。
七。項目公司股權融資的法律風險
社會資本可能需要項目公司股權融資,相關融資方案可能導致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甚至控制權轉移。政府壹般希望社會資本在合作期內能夠進行穩定持續的投資,因此對項目公司的股權轉讓,尤其是控股權轉讓非常敏感。這就需要提前在ppp合同中預留股權融資操作的空間,否則會阻礙股權融資。
八。與地方政府支持政策相關的法律風險
根據《擔保法》、國發201462號、財政部財綜[2006]68號、國辦發[2015]42號和金彩57號等有關規定:
(1)政府擔保承諾無效。
(2)未經國務院批準,各級政府不得自行制定稅收或財政優惠政策。堅決取消違法違規制定的、與企業及其出資人(或經營管理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
(三)土地出讓收支要嚴格分開,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以“招商引資”等各種名義,或者以項目用地、退稅、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四)政府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嚴禁以擔保、回購安排、清股實債等方式變相開展融資,將項目包裝成ppp項目。
社會資本方應註意核查政府給予ppp項目的相關扶持政策是否涉及上述法律風險。
九。與項目補貼和資源補償相關的法律風險
為大力推廣ppp模式,提高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和效率,政府多次出臺政策,在財稅、價格、土地、金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確保社會資本和公眾共同受益,通過資本市場、開發和政策性金融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投資和服務項目。
因此,社會資本應充分了解擬投資項目的補貼補償、政策性貸款等扶持政策,並盡可能在協議中做出安排,充分享受相關優惠待遇。對於公益性項目,政府財力有限的,應盡可能爭取資源補償,並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如特許經營權、冠名權、廣告經營權、資源開發權、財產和投資服務機會等。
X.項目公司管理和分散相關法律風險。
根據現行政策,對於政府和社會資本方共同組建項目公司的ppp項目,社會資本方應在項目公司中持有控股地位。為了保證項目公司決策的統壹性和高效性,社會資本壹般要求政府投資者代表放棄其決策權、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和分紅權。如果項目總承包方也在項目公司參股,也可以參照辦理。在實踐中,也有政府投資者代表在合作期間沒有向項目公司繳納出資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做出這樣的安排。
十壹、政府項目采購價格相關法律風險的來源
社會資本方應爭取政府提前對ppp項目采購的來源和融資做出規劃或安排。涉及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出讓收入、政府債券的,應核實政府方相應權限和政策限制。
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已經承諾同步掛牌出讓配套土地,讓出讓收入用於支付項目未來的購買價款。要依據《土地管理條例》、《規劃法》、《土地儲備管理條例》和《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條例》,核實政府權限和相應安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十二。ppp項目或相關項目規劃建設對接的法律風險。
在ppp項目中,社會資本應作為項目運營方對整個項目進行規劃設計,以保證項目開發進度和投資收益。但在實際操作中,會涉及到以下情況,需要提前在協議中做出安排:
(1)項目建設配套設施應包括項目用地、施工用地、水電供應、施工道路等必要的配套設施。,政府應承諾在項目開工前將它們落實到位並滿足建設條件。
(2)PPP項目工程包以外但在設計範圍內的相關工程,如水網管網、綠化工程、跨越鐵路橋的公路段等。,往往被地方平臺公司或電力、鐵路行業的指定公司壟斷,應由政府協調,並精心設計相關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還有與ppp項目相鄰或嵌套的項目,不在社會資本方的投資範圍內。還應提前設定相關權利、義務和責任條款,最大限度地減少對ppp項目規劃、設計和建設的不利影響。
十三。與項目評估相關的法律風險
在ppp項目中,政府根據項目的可用性、用途或績效來確認購買對價。因此,項目的可用性、使用情況或績效評估關系到社會資本投資預期回報的實現。為了使評估更加透明、可操作、可預測,需要提前全面明確相關的評估標準、方法和程序,即使是在專項協議文件中。
十四。與項目清算和轉讓相關的法律風險
對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組建項目公司的ppp項目,在項目清算和移交中往往面臨項目資產轉讓或股權轉讓的選擇,即項目公司將項目資產移交給政府,然後社會資本對項目公司進行清算和解散;股權轉讓是指社會資本方將其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政府投資人,社會資本完全退出項目公司。社會資本需要結合項目具體情況和財稅因素提前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