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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

1.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風險防範

(股東人數限制)股東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人數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其中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為五人以上,即, 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下限不得超過二人,上限不得超過五十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這是公司成立和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份不得導致違反股東人數。

(有限股東)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合同的訂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程序要求。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股東同意的出資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出資的權利。未按上述程序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將因程序存在缺陷而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

(主體限制)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對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方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轉讓給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轉讓給公司股東。比如,各級國家機關的主導法律法規禁止交易主體的權利和能力的,此類主體不得違規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將其股份轉讓給公司本身。但《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減少資本,與持有其股份的公司合並,註銷其股份。《商業銀行法》禁止商業銀行以轉讓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股權的形式在境內對外投資,協議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這是民商事領域法律充分尊重誠信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壹個例子。

(擔保)轉讓方在重新交易時可能提供虛假數據和信息。為防範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虛假數據和資料的風險,受讓方可以要求轉讓方對其欺詐行為可能導致的未來債務提供擔保或保證,如向公證處提存。

二、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風險防範

除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外,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主要限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和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現有法律沒有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因此,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附條件使合同生效。例如,規定本合同經轉讓方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生效,或規定本合同在公司其他股東承諾放棄優先購買權時生效,但附條件應合理,合同履行後的結果不能作為生效的附條件,這在邏輯上是荒謬的。附條件也失去了合同法的意義。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是對股權轉讓已經發生事實的確認,只有在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並履行後才能進行。股權轉讓合同未生效,不能發生股權轉讓的後果,不能進行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因此,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或工商變更登記不能作為附條件。

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不同於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合同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實際轉讓的時間問題,即受讓方取得股東身份的時間問題。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需要雙方的適當履行,這樣股權轉讓合同才能無效或不生效,股權轉讓肯定不會生效。

3.股權轉讓合同履行中的風險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僅確定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股權的實際轉讓也取決於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股權的實際轉讓就是股權的交付。合同生效後,轉讓方可以履行合同,向受讓方交付股權,也可以壹方或雙方違反合同,拒絕交付股權,拒絕接受或拒絕支付。這是股權轉讓合同生效但未實際履行的狀態。受讓方有權主張股權交割和違約賠償,轉讓方有權主張協助履行和違約賠償。衡平法是權利和義務的結合。對於財產結構和經營業績良好的公司,股權轉讓意味著更多的收益,相反,意味著更多的風險和責任,尤其是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和/或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下。

在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中,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將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具體表現為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公司股權轉讓事實和要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表示的行為。轉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轉移點是,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完成之前,受讓股份的新股東對其股權的處分權受到壹定限制,新股東聲明自己為公司股東。應當以公司出具的股票或者出資證明書或者股東名冊登記為依據,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根據《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將股權轉讓結果記載於股東名冊、修改公司章程、變更工商登記等是公司的義務。董事及時處理是公司的義務。公司其他股東有配合和協助的義務。公司不及時履行義務的,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公司無義務監督或判斷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履行情況。轉讓方履行通知義務後,除另有約定外,轉讓方的主要義務履行完畢。至於公司和其他股東采取的態度和行動,往往是轉讓方無法控制的,受讓方無法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如果轉讓方沒有過錯,則無需承擔後果,法院也不應支持受讓方基於上述理由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請求。如果受讓方未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受讓方的權利可以通過起訴公司和/或董事獲得法律救濟。法院可以責令公司和/或董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消除股東行使權利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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