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安全監督通知書
國辦發[2013]第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強化監管措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並逐步好轉。但我國農業生產經營分散,監管力量薄弱,農產品質量安全仍存在較大隱患。為貫徹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壹是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在規劃、力量配置、條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縣鄉人民政府績效考核範圍,明確考核、監管、督辦等措施。要因地制宜,統籌建立食品藥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聯動機制,細化部門職責,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各環節工作分工,避免監管責任不清、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要督促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產地環境管理、生產過程控制、包裝標識、準入和準出等制度。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失職瀆職、枉法裁判等問題,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進行查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是實施監管任務
要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的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者認真落實安全間隔期(停藥期)和生產檔案記錄等制度。加強檢驗和行政執法,推動農產品收購、儲運企業建立健全農產品檢驗、質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加強農業投入品使用指導,推進審批、生產、經營、管理壹體化,提高準入門檻,暢通經營主渠道。加強宣傳和科普教育,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農產品種植養殖質量安全監管,切實擔負起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第三,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
要堅持綠色生產理念,加快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規範和標準,加大質量控制技術推廣力度,推進標準化生產。繼續推進園藝作物標準園、畜禽養殖標準化示範場、水產標準化示範場、農業標準化示範縣建設,加強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規模化生產經營主體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充分發揮其在標準化生產中的示範引領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支持安全優質農產品生產和綠色防控技術推廣。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認證後監管,堅決打擊假冒偽劣。
四、加強畜禽屠宰監管。
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要求,做好生豬屠宰監管職責調整工作,涉及的職能要及時轉移,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銜接。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認真落實畜禽屠宰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強化畜禽屠宰廠(場)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督促其落實查驗、登記、檢驗等制度,嚴格檢驗和取樣,堅決杜絕屠宰死畜和註水。做好畜禽屠宰檢疫工作,加強畜禽防疫條件動態監管,完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嚴格落實畜牧獸醫行政執法相關規定,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
五、深入開展專項治理
要深入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非法添加、制假售假案件,切實解決違規使用高毒農藥、“瘦肉精”、禁用獸藥等突出問題。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執法,加大案件查處力度,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曝光相關案例,營造打假維權的良好社會氛圍。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監管和抽查,深入排查風險隱患,提高風險防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範縣創建,建立健全監管體系和模式。
第六,提高監管能力
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切實加大投入,加強工作力量,盡快完成檢驗檢測、執法取證、樣品采集和質量追溯等必要的設施設備。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整合各方資源,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實現檢測各環節的相互銜接和工作協調,防止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特別是要加強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納入農業綜合執法範圍,確保監管工作落到實處。承擔相應責任的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構和農牧水產技術推廣機構要落實責任,做好農民培訓、質量安全技術推廣、監督檢查、監管措施落實等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3 12二月
(此作品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