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電商出口企業?
根據財稅[2065 438+03]96號文件,享受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是指在跨境電子商務中自建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如果是跨境電子商務中為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提供交易服務的第三方平臺,不適用規定的退稅、免稅政策,可按現有相關規定執行。
電子商務出口在什麽條件下可以享受退稅和免稅?
(1)享受退稅的四個條件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才能享受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除外)。
壹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退(免)稅資格;二是出口貨物已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與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壹致;三是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限內收匯;四是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於外貿企業的,應當在購買出口貨物時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的相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相符。即外貿企業應取得上述合法憑證,並與金額、數量、計量單位、出口企業名稱等壹致。申報出口的貨物。
註意,上述規定可以概括為: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為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的,應將前壹環節征收的消費稅退還給出口企業。
(2)享受免稅的三個條件
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不符合上述退(免)稅條件,但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享受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壹是電商出口企業辦理了稅務登記;二是出口貨物取得了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三是購買出口商品,取得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如出口企業只有稅務登記證,但未取得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或出口退(免)稅資格,出口貨物報關單不是出口退稅專用環節,采購出口貨物時未取得合法憑證等。,所以應該享受免稅政策。
註意,上述規定中,出口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執行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政策。
電子商務出口退免稅申報如何操作
根據財稅[2013]9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或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按現行規定辦理退(免)稅或免稅申報。
(壹)退(免)稅要求
根據稅法規定,出口企業出口並按會計規定銷售的貨物,必須在銷售的次月申報增值稅。企業應在貨物申報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至次年4月30日的增值稅申報期內,收集全部單證(憑證)和完整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正式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和消費稅退稅。逾期,企業不得申報退(免)稅。主要分兩步。
第壹步:出口退(免)稅預申報。出口企業當月出口並取得銷售收入後,在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申報全部收匯單據(憑證)和貨物。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時發現退(免)稅單證(憑證)無相應電子信息或不壹致的,應調整後重新進行預申報。
第二步,正式申報出口退(免)稅。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申報文件(憑證)內容與相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後,企業應提供正式申報所需的退(免)稅憑證、資料和正式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例如,某外貿企業A(符合退稅條件)2月份為境外客戶購買了壹批服裝,通過電子商務交易。當月取得了購買服裝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稅額1.5萬元,進項稅額2550元。當月全部申報出口外匯,離岸價格折合人民幣18000元。3月初,A公司在申報納稅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免稅商品銷售額”欄中申報了上月取得的出口收入18000元。同時,在收集到所有單據(憑證)的情況下,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申報退稅,但發現沒有相關電子信息無法實現退稅。4月,A企業收到電子信息後,向主管稅務機關正式申報免稅。已知服裝出口退稅率為16%,稅率為17%,退稅金額為:
服裝增值稅應退金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15000×16%=2400(元);結轉成本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á(出口貨物退稅率-適用稅率)= 15000á(17%-16%)= 150(元)。
(2)免稅申報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5號,2013),自2014,1起,出口企業出口享受增值稅和消費稅免稅政策的貨物時,將采用備案制,不再采用申報制,實行出口貨物報關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