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與法規
農業勞動報酬保障基金處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利、通信、工礦等使用較多農業勞動力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施工單位(包括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區外進縣施工企業),以及其他發生拖欠工資的企業和施工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資保障金是指被強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施工企業在建築工程開工前,按規定份額存入民豐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的專項資金。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同意,任何單位不得減繳、免繳或緩繳工資保障金,不得動用工資保障金賬戶或挪作他用。當企業未能及時支付農業勞動工資時,保障資金用於支付農業勞動工資。
第四條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農業勞動工資保障標準實施的主管部門,建設、水利、交通、國土資源、銀行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農業勞動工資保障標準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定銀行設立專門賬戶,保證農業勞動報酬的壹致性。銀行安排在統壹賬戶下為每個施工單位設立單位賬戶。
第六條農業勞動報酬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按規定交存。建設單位撥付工程價款時,按照第十條的份額,單獨列明承包施工企業農業勞動工資保障金的支票,直接劃入農業勞動工資保障金專用賬戶的企業賬戶,劃入的資金計入已支付的工程款。
第七條農業勞動報酬保證金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後,銀行安排建設單位開具《農業勞動報酬保證金認定表》,建設單位持《農業勞動報酬保證金認定表》到項目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農業勞動報酬的保障標準應當實行屬地原則。其他省、自治區、民豐地區單位、跨縣生產經營單位,到生產經營地或項目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
第九條農業勞動報酬保障金應當專項用於拖欠農業勞動報酬時的應急支付。建設單位應填寫《農業勞動工資保證金支付申請表》,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簽字後,銀行方可安排其辦理轉賬支付手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支付農業勞動報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建設單位按照下列規範預存農業勞動報酬保證金:
(1)工程合同價款不足100元(不含1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含654.38+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付定金;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萬元(含2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的2%預存;
(2)對上壹年度未完工的在建工程,施工企業按剩余工程量和相應份額補足工資保證金;
(3)對於已發包或未發包的工程,預留工程合同價款的8%。
第十壹條在項目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拖欠農業勞動工資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查實,可以啟動農業勞動工資擔保。
(壹)建設單位拖欠農業勞動工資,經核實後雙方認可的;
(二)建設單位或項目業主逃逸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設單位將農業勞務工資支付給承包方或者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安排或個人形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業未按有關規定支付農業勞動工資,屬於拖欠的;
(五)其他構成拖欠農業勞動工資的情形。
第十二條工程開工前,已足額交存工資保證金的施工企業,應當到縣安排建設工程勞動保證金監督檢查處辦理《未支付農業勞動工資證明》和《已交存工資保證金證明》,然後憑此證明到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和開工聲明。對拖欠農業勞務工資、未按規定交存工資保證金的施工企業,縣勞動保障監察安排不予辦理相關證照,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同意開工聲明。
第十三條已交存工資保障金的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業勞動工資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動用企業工資保障金支付,施工企業應當自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已用金額的200%補足保證金。
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未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且數額超過工資保證金專戶存儲數額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進行支付,並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施工企業應當自使用之日起10日內按已使用金額的200%補足工資保證金。
第十五條工程合同價款調整後,追加部分按照本細則第十條農業勞動報酬保障的份額執行。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交存的農業勞動補償保障金未使用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責成建設單位補足。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每季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送農業勞動報酬狀況表。
第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未拖欠農業勞動力工資的,由縣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按照剩余工程量和相應份額補足工資保障金。
第十九條在年度終了或者工程竣工前25日,建設單位將關註農業勞務工資狀況,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返還工資保障金要求之日起7日內,對企業支付的農業勞務工資狀況進行核查,並將核查情況在施工現場公示7日。公示期內無拖欠農業勞動工資投訴的,建設單位憑工資支付聲明和竣工備案聲明提出提取農業勞動保障金的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承認沒有違約後,出具相關證明,由銀行安排從施工單位壹次性提取農業勞動報酬保障金本息。_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未落實農業勞務報酬專用賬戶資金撥付責任,拖欠施工企業農業勞務報酬的,由紀檢監察部門對施工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並追溯當事人和單位作為人的責任。
第二十壹條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專業承包單位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勞務公司的,農業勞動工資保障金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固定份額提取,存入農業勞動工資保障金專用賬戶。發生拖欠農業勞務工資事件,施工總承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出具銀行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共同認可的農業勞動工資保障金認可表。未按規定交存農業勞動工資保障金的,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對已經開工的項目,由建設許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暫停施工,按規定交存農業勞動報酬保證金後方可同意復工。
第二十三條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未嚴格履行職責,造成企業或群體性上訪拖欠農業勞動力工資的,應追查相關當事人和單位作為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農業勞動報酬按下列方式支付:
(壹)實行按月支付農業勞動報酬並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業勞動者本人;
(二)農業勞動力不足壹個月,就業完畢後應及時支付工資。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得選擇先支付生活費,工程結算後再支付工資的違法方式。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不按期支付農民工工資、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因不可抗力拖欠農業勞動力工資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將其列入不誠信建築企業不良名單,三年內不得承接工程。
第二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自覺參加勞動保障年檢。企業未給農民繳納社會保險、不得參加勞動保障年審或拒報年審數據的,將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三年內不得承接工程或參與工程投標。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障、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專業建設工程處理部門應當建立拖欠農業勞動工資舉報投訴受理標準,及時協調處理,依法查處拖欠農業勞動工資行為。
第三十條縣總工會、建築企業工會、施工單位工會等安排,應積極調解因拖欠農業勞動工資而引起的勞務糾紛,保護農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勞動爭議裁決安排後,應當依法受理,事實清楚的,應當及時結案,保護農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請求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公告支付令。”
第三十二條勞動、建設、工商、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應依法加大對拖欠農業勞動工資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謝絕或撤銷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並依法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對負有預防和制止拖欠農業勞動報酬職責的部分和勞動者實施行政監察,不履行本細則規定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拖欠農業勞務工資的施工企業未將工資保障金存入專用賬戶的,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予以曝光。
第三十五條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無故拖欠工資,致使工資難以追回,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勞動保障、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交流與合作,共同做好建設領域農業勞動報酬保障指引的實施工作。對於在操作中推諉扯皮、設置相互阻力的,要追查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非建築企業拖欠農業勞動力工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於以上介紹,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制度可以進壹步保障農民工的權益。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紹,妳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法律知識有了壹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