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的義務
(壹)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在公司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2)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本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上市公司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職責。
(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根據《指導意見》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請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壹名會計專業人員(會計專業人員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會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至少應有三分之壹的獨立董事。
(四)當獨立董事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導致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人數達不到證監會《指導意見》要求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補充獨立董事人數。
(五)獨立董事和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員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會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培訓。
獨立董事的責任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證監會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特別關註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上市公司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履行獨立董事職責。
獨立董事的作用
能夠客觀監督管理層,維護中小股東權益,防止內部人控制。基於這種考慮,1978年,紐交所規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須有獨立董事。此後,許多國家紛紛效仿,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當股東與管理層發生利益沖突時,獨立董事站在中小股東的立場上,向管理層提出質疑、指責和建議。在公司合並、重組、破產等非常時期,股東更加信任獨立董事,願意傾聽他們的聲音。他們的觀點也成為熱點,被媒體追逐。
很多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董事,無形中提升了企業形象,有利於市場融資。大部分獨立董事都是名人。如專家學者、卸任總裁、成功商界人士等。他們思路開闊,經驗豐富,能為企業提出切實中肯的建議。當企業需要政策支持時,會聘請有從政經驗和律師背景的人擔任獨立董事,幫助分析和預測政府行為,讓企業審時度勢,利用好政策環境。
獨立董事既服務於公司,又能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使公司和股東實現“雙贏”。正因為如此,獨立董事制度在歐美迅速流行起來,甚至有人稱之為“獨立董事革命”。
法律依據:擔任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的條件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管理細則》第二條: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資格,擔任獨立董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有擔任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條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金融或者其他工作經歷;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2.獨立董事是指獨立於公司股東之外,在公司不擔任職務,與公司或公司經理沒有重要業務或專業聯系,對公司事務作出獨立判斷的董事。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中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