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訴訟法是司法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之間有很多相似之處,考生通過對比記憶可以快速掌握。
(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
1.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案件。
民事訴訟
1.重大涉外案件(標的較大或案情復雜或當事人多人居住國外);
2.在這個地區有很大的影響力;
3.最高法院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海事、專利糾紛、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標的額較大的經濟糾紛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訴訟單位)。
行政訴訟:
1.發明專利確認(專利申請、專利無效或維持、強制許可);
2.海關辦案(納稅和行政處罰案件);
3.對國務院各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4.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復雜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和基層法院不適宜審理,* * *附帶訴訟和集團訴訟、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臺、其他)。
(2)區域管轄權
刑事訴訟:
1.犯罪發生地法院管轄,以被告人住所地為補充(包括住所地和居住地);
2.最初接受的法庭審判以主要犯罪地的法庭審判為補充;
3.特殊情況的管轄權。
民事訴訟: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是壹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除外;
2.關於離婚管轄權的特別規定;
3.特殊地域管轄(9種);
4.專屬管轄權:不動產、港口、死者死亡地或主要遺產。
行政訴訟:
1.行政機關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院管轄。復議後,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管轄權向下轉移。
刑事訴訟:沒有。
民事訴訟:是
行政訴訟:是
4)接受和向被告(被告)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限。
刑事訴訟:
1.公訴(普通程序):7日內決定受理,並於開庭前10日將檢察院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人並告知辯護人可以委托;
2.公訴(建議簡易程序):3日內受理;
3.自訴:2到15受理。
民事訴訟:
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院在收到後5日內送達原告。
行政訴訟:
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5日內發出應訴通知書;7天內不能決定是否立案的,先立案;不予立案或裁定的,當事人向上級法院申訴或提起訴訟,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
(5)反索賠條件
刑事訴訟:
1.客體是本案中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與本案有關;
3.反訴案件屬於:經告知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後才處理的輕微刑事案件;
4.反訴應當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判前提出。
民事訴訟:
1.本案被告向本案原告提起訴訟;
2.必須在本次訴訟過程中提出(從受理到辯論結束);
3.必須提交給受理此訴的法院,被訴法院對反訴有管轄權;
4.同樣的程序應適用於本訴訟;
5.反訴與本案存在牽連關系。
行政訴訟:無
(6)關於調解
刑事訴訟:
1.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
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前兩款規定的自訴可以調解;
3.第壹百七十條第三款的公訴和自訴,不適用調解。
民事訴訟:
1.調解可以在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進行;
2.離婚案件必須調解。
行政訴訟:
調解壹般不適用於行政案件的審理;行政賠償訴訟案件的審理可以適用調解。
(七)了解當事人是否出庭。
刑事訴訟:主審法官
民事訴訟:書記員
行政訴訟:主審法官
八)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
刑事訴訟:院長
民事訴訟:主審法官
行政訴訟:主審法官
(九)回避決定和復議
刑事訴訟:駁回申請決定後,不服的,5日內申請復議壹次,主管機關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民事訴訟:法院在3天內對異議申請作出決定,申請人不服,申請復議壹次。法院在3天內作出復議決定。
行政訴訟:沒有明確規定。
(10)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刑事訴訟:
1.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
2.14周歲及16周歲以下不予公開,16周歲以上及18周歲以下壹般不予公開;
3.當事人提出的申請確實屬於商業秘密的,應當決定不予公開。
民事訴訟:
1.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
2.離婚和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
行政訴訟:
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壹)是否允許撤訴。
刑事訴訟:
1.公訴:檢察院撤訴,法院可以決定是否準予;
2.自訴:應當允許自訴人自願撤訴。
民事訴訟:
原告撤訴,法院可以允許,也可以不允許(原告拒絕出庭,作出缺席判決)。
行政訴訟:
原告撤訴,法院可以允許,也可以不允許(原告拒絕出庭,作出缺席判決)。
(十二)撤訴或撤訴後能否再次起訴。
刑事訴訟:
1.公訴:法院決定準許檢察院抗訴,又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檢察院重新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自訴:除非因證據不足撤回起訴,如果自訴人再次講述同壹事實,法院不予采納。
民事訴訟:
1.撤訴或者撤訴後,當事人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2.撤回或按撤回處理的離婚案件,如無新的情況或新的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被告不受此限)。
行政訴訟:
1.原告撤訴後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新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2.但不按時交納受理費,撤訴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提起訴訟,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應予受理。
十三)推遲審判
刑事訴訟: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官建議補充偵查(1個月完成);
3.當事人申請回避,不能進行審判的;
4.拒絕辯護;
5.檢察院變更或追加起訴需要辯護準備。
民事訴訟: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2.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整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行政訴訟:
沒有明確的規定。
(十四)中止審理的情形。
刑事訴訟:
庭審中,自訴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受理後,被告人逃逸;其他原因。
民事和行政訴訟:
1.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2.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6.其他人。
(十五)終止審理。
刑事訴訟:
1.訴訟時效已過;
2.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3.告知後才處理,未告知或撤回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的免於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2.被告死亡,無遺產,無應當承擔義務的人;
3.離婚案件壹方死亡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和解除收養關系案件中壹方死亡的。
行政訴訟:
1.原告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訴訟權利的;
2.作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後,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3.原告死亡、無行為能力、法人終止後90天無人繼續訴訟的。
十六)簡易程序的適用
刑事訴訟:
1.同時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辯護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依法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講述後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
民事訴訟:
1.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2.簡易程序不適用:
(1)起訴時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二)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發回重審和再審的案件。
行政訴訟:無。
(十七)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情況。
刑事訴訟:
1.公訴案件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
2.公訴案件被告人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訴中被告人當庭翻供,否認犯罪事實;
4.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其他人。
審理期限從決定進入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
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並組織合議庭審理,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
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開始。
行政訴訟:無。
(18)上訴的主題
刑事訴訟:
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權對附帶民事訴訟的部分提出上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刑事判決,只能請求檢察院抗訴。
民事訴訟:
1.原告、被告和* * *共同訴訟人;
2.訴訟代表人;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按照壹審判決承擔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
原告、被告、第壹審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代理人。
(十九)上訴期限
刑事訴訟:
判決:10天(被害人要求檢察院5日內抗訴);裁決:5天;
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根據刑事部分確定;原審附帶單獨民事審判的,應當在民事訴訟中規定上訴期限。
民事訴訟:
判決:15天;裁決: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三項具體裁定提出上訴,不允許對其他民事裁定提出上訴。
行政訴訟:
判決:15天;裁決:10天;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三項具體裁定提出上訴,不允許對其他民事裁定提出上訴。
(二十)二審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
1.二審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2.上訴不加刑(檢察院抗訴、自訴人上訴除外)。
民事訴訟:
審查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公眾和他人利益的除外。
行政訴訟:
應當對壹審法院的判決和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範圍的限制。
二審中,被訴行政機關不得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
(二十壹)二審維持原判的形式。
刑事訴訟:
裁判。
民事訴訟:
判斷。
行政訴訟:
判斷。
(二十二)當事人上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
刑罰執行完畢後2年內。
民事和行政訴訟:
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2年為固定期限)。
(二十三)審判監督程序的理由。
刑事訴訟: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的;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影響正確判決的;
4.審理案件時,法官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訴訟: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判決的;
5.審理案件時,法官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按照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再審維持程序,已經生效判決解散的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行政訴訟: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4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十四)決定再審案件是否停止原判決的執行。
刑事訴訟:
不要停下來。
民事和行政訴訟:
裁定再審時,停止原判決的執行。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口頭通知後10日內出具書面裁定。
(二十五)壹審的審理時限
刑事訴訟:
壹般程序:
1.在押被告人公訴、自訴:1個月,至遲不超過1.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主要犯罪集團;流浪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高院批準可延長1個月;
2.未羈押的被告人自訴: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簡易程序:20天。
民事訴訟:
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如遇特殊情況,應報請本院院長批準,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簡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不得延期。
行政訴訟:
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的,應當經最高法院批準)。基層申請延期應當報高級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二十六)第二審審理時限
刑事訴訟:
1.1個月,且不晚於1個半月;
2.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經高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
3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決定。
民事訴訟:
1.不服判決: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報我院院長批準;
2.不服裁定: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最終裁定。沒有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期。
行政訴訟:
2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的,須經最高法院批準)。
(27)再審期限。
刑事訴訟:
3個月結案:如需延長,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
民事訴訟:
再審本來是壹審程序審結的;本來是二審結束,用二審程序;提審的,適用第二審程序。
行政訴訟:
如果案件按照壹審程序審理,將在3個月內作出判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由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由最高法院批準)。
如果按照二審程序審理,將在2個月內作出判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由高院批準(高院要延長,由最高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