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之間的林地權屬爭議,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地權屬爭議,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處理,重大或者特殊的爭議,可以報請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處理應當由鎮人民政府處理的林地權屬爭議。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調查處理山林地權屬爭議的工作部門,負責受理和承擔應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處理的山林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依法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擬定處理意見,提交自治縣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調查處理林地權屬爭議。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分期設立林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機構,具體受理和承擔分期爭議調查處理工作。第八條山林地權屬爭議發生後,爭議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自治組織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或者砍伐有爭議的林木。第九條調查處理林地權屬爭議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註重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正合理。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林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所需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第十壹條鼓勵基層自治組織及時解決山區土地權屬爭議。對預防、疏導和解決林地權屬糾紛有顯著成績的基層組織或者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處理第十二條申請山林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申請人與爭議林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處理請求和事實依據;
(四)屬於案發地人民政府有權處理的範圍。第十三條申請調查處理林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申請書和相關證明材料,並按申請人人數提交復印件。
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案件受理機構記錄在案。第十四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身份證號碼、住所和聯系方式,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明材料及來源,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及聯系方式。第十五條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以及雙方的身份證明材料。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第十六條山林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登記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內容有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爭議調查處理機構應當予以指導和說明,並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以申請不符合要求為由,不予指導和說明。第十七條山林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爭議調查處理機構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答辯書應當記載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身份證號碼、住所和聯系方式,或者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的,不影響爭議案件的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