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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第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條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條例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總工會和產業工會指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支持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監督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督促決議的全面落實。第二章職工代表第七條依法享有政治權利並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可以被選舉為職工代表。第八條職工代表必須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可以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相同。

職工代表選舉和罷免的具體辦法由企業工會組織制定。第九條職工代表中壹線職工和科技人員的比例不得低於70%。

女職工的比例壹般不低於女職工在本企業職工總數中的比例。第十條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職工代表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涉及職工權益的事項享有知情權;

(三)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和閉會期間提案的落實;

(四)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或經企業同意組織的活動,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第十壹條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職工的合法利益,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3)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原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罷免本單位的職工代表。第十三條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職工代表任職期間,除有法定事由外,企業不得解除與職工代表的勞動合同。第三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制度第十四條職工6543.8萬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人數超過100人但不足1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按20至50人確定;超過65438+萬人但不足65438+萬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從50人到65438+萬人確定;職工人數超過10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100人。

雇員少於100人的企業應建立職工大會。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或5年,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工代表大會由會議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問題,經企業管理組織、工會或者三分之壹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可以設立若幹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處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事項,由企業工會組織職工代表團(組)長與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提交下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第十七條企業工會組織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5天將會議議程通知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執行情況,應當向下壹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審議和通過重大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壹般事項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決,並須經企業全體職工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檢查、獎懲和檔案管理制度。第四章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二十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聽取和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財務會計報告、重大投資計劃、職工培訓計劃、業務招待費使用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企業提出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措施、裁員分流方案、企業改革和改組方案、企業破產實施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通過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和工資集體協議草案;

(四)審議和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以及有關職工福利的重大問題;

(五)對企業高中級管理人員進行評價和監督,提出獎懲建議;

(六)選舉和罷免參與平等協商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職工代表;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本企業工會組織協商,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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