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西海岸新區的建設和發展工作。
中央駐魯單位要支持和配合西海岸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第五條西海岸新區應當發揮輻射帶動作用,建立與周邊地區的招商引資和利益共享機制,加強與周邊地區在環境保護、水資源開發利用、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海洋產業、高端制造業、旅遊、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合作,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共同發展。
西海岸新區毗鄰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聯動發展機制的要求,加強交流合作,支持落實西海岸新區開發開放的相關政策。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是青島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西海岸新區的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實施西海岸新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行使省人民政府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的省、市行政職權,履行有關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
(三)組織編制西海岸新區相關規劃,並按程序經批準後實施;
(四)按照管理權限審批西海岸新區各類經濟功能區的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劃;
(五)組織西海岸新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籌集、管理和使用西海岸新區建設發展資金;
(七)省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西海岸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建立功能全面、結構合理、運行高效的管理體制。
西海岸新區管委會設立的工作機構與黃島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合署辦公,履行相應的經濟社會管理職能。
西海岸新區管委會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西海岸新區範圍內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西海岸新區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第八條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推進幹部和人才管理改革,實行全員聘用、績效考核、崗位定薪等用人機制。
省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教育和綜合執法等領域的年度招聘計劃給予重點保障。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授權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需要的省、市有關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省、市兩級有關管理權限,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委托的以外,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和青島市人民政府委托給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
西海岸新區管委會應當編制西海岸新區管委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的省級行政權力和服務事項清單,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西海岸新區管委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的青島市行政權力和服務事項清單,由青島市人民政府確定;省人民政府和青島市人民政府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壹年內,公布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行使的行政權力和服務事項清單。
西海岸新區的重大發展事項需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綜合平衡或者需要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第十條西海岸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授權管理或協調西海岸新區的經濟功能區。
西海岸新區各經濟功能區需要西海岸新區管委會統籌的事項,由西海岸新區管委會統壹管理。第十壹條西海岸新區可以探索創新經濟功能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在成熟的經濟功能區實行法定組織管理模式。
經濟功能區實行法定組織管理模式的,由西海岸新區管委會提出方案,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