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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誌願服務,發展誌願服務,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誌願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誌願服務以及與誌願服務相關的活動。第三條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誌願服務發展的政策措施,並將誌願服務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誌願服務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在經費、場地等方面為轄區內的誌願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第五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誌願服務協調機制,加強誌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經驗推廣,將誌願服務納入新時期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和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價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的行政管理,實施誌願者登記、誌願服務組織登記、誌願服務信息系統管理維護、相關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誌願服務相關的工作。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殘疾人聯合會、歸國華僑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相應的誌願服務工作。第七條誌願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指導,促進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促進行業交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誌願服務發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參與和支持誌願服務活動。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誌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誌願服務文化,弘揚誌願服務精神,為誌願服務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鼓勵將踐行誌願服務精神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範、學生守則等。,倡導將誌願服務精神融入社會文化建設。第九條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者及其提供的誌願服務,支持誌願服務活動。第二章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第十條誌願者應當具有與其誌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監護人同意或者由監護人陪同,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狀況等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等可能造成人身危險的誌願服務活動。第十壹條誌願者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誌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通過誌願服務組織登記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誌願服務組織進行登記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誌願服務信息系統。

誌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背自然人的意願,將其登記為誌願者。第十二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a)自願參加或退出誌願服務組織;

(二)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

(三)拒絕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約定範圍的誌願服務的;

(四)獲得有關誌願服務的信息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和保障;

(五)參加誌願服務相關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六)免費獲取誌願服務備案證明;

(七)對誌願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在自身有誌願服務需求時獲得誌願服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三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履行誌願服務承諾,按照約定提供誌願服務;

(二)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不得侵犯誌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

(三)不得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不得以誌願服務為名從事營利性活動;

(四)保守在誌願服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參加誌願服務組織安排的誌願服務活動,服從誌願服務組織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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