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內部審計制度;
(二)指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三)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履行職責;
(四)培訓內部審計人員,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五)指導、監督和管理內部審計協會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依法成立的內部審計協會是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職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第十條下列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壹)國有及國有控股或國有資產占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
(2)上市公司;
(三)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
(四)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第十壹條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本機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工作。
單位或者權力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保持內部審計人員的相對穩定,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實行崗位資格管理制度和後續教育制度。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和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內部審計職業道德和內部審計準則。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費用,應當列入本單位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第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預算內和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審計;
(三)對本單位內部機構和下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四)審核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五)審查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六)對經濟管理和效益進行審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事項。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按照本單位的規定,可以對與執行審計制度有關的經濟活動,開展專項審計調查。第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可以聘請專家參與內部審計工作,也可以委托社會審計組織或者其他中介機構承辦內部審計業務事項。第十九條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制度,保障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的下列權利:
(壹)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參加本單位的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經本單位審查頒布後實施;
(四)檢查與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有關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實物;
(五)檢查相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信息;
(六)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獲取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發生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批準,有權暫時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或者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
(九)提出糾正和處理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十)對違反法律法規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提出問責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