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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信托財產的屬性、歸屬和處分?

1.信托法律關系中受益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麽?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享有信托受益權;放棄信托受益權;轉讓信托受益權;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合法權利。

(2)義務

信托受益權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不能附加任何義務。

委托人是唯壹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可以終止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托成立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益人或者處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

(壹)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二)受益人對其他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三)經受益人同意。

(四)信托文件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壹)、(三)、(四)項所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人可以終止信托。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撤銷、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辭職而終止。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歸信托文件中指定的人所有。

信托是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為了特定的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托是壹種理財方式,是壹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也是壹種金融制度。信托業務是基於信用的法律行為。

2.誰是信托的當事人?

信托當事人壹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1.主體: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受托人:通常指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的人。但可以從事資金信托業務的受托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

3.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權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也可以是委托人指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在實際的信托關系中,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這些當事人在信托中行使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不同的,受益人對信托收益的權利是壹種不能附加任何義務的權利。這些信托當事人在信托關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需要扮演不同的角色,權利義務也不同。

3.信托財產的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信托財產的定義和範圍

信托財產是委托人用於設立信托的資產。信托成立後,這部分資產將成為信托財產。當然,在信托存續期間,信托財產可能因受托人的管理、處分、滅失或毀損等原因而轉化為各種形態。,但無論其如何變化,其轉化產生的代位權也屬於信托財產。根據我國信托法規定,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財產為信托財產,受托人因管理、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十四條受托人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為信托財產。

受托人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屬於信托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托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經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後,可以作為信托財產。

法律依據:根據《信托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信托終止的,信托財產歸信托文件規定的人所有;信托文件沒有規定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歸屬:

(a)受益人或其繼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繼承人。

信托終止後,受托人喪失對信托財產的占有、管理和處分權利,需要確定財產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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