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道路和公共場所的保潔服務,促進本市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保潔服務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行政部門)
上海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衛部門)是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的主管部門。
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環衛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服務管理。第四條(管理原則)
本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保潔服務管理實行以下原則:
(壹)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
(2)適度競爭原則;
(3)促進就業的原則。第五條(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潔等級的劃分)
本市道路保潔標準分為四個等級。
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標準按照相鄰道路的清掃保潔等級執行。
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適用的具體等級標準,由市環衛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第六條(授予合同的規定)
清掃保潔四級標準的道路清掃保潔服務承包項目,可以直接發包給單位或者個人。
三級標準以上的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財政性資金支付的清掃保潔服務承包項目,應當委托專門的招標投標機構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包方;非財政性資金支付的,可以通過招標確定承包方,也可以直接發包。承包商不得分包。
從事三級標準以上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保潔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第七條(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
根據人員、資金和設備、設施及實際業績,清掃保潔單位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和乙級..
具有甲級資質的清掃保潔單位可以承擔所有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業務。
具有乙級資質的清掃保潔單位可以承擔除清掃保潔壹級標準以外的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業務。第八條(資質等級申請材料)
申請資質等級,清掃保潔單位應向所在區、縣環衛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副本;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從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四)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範文本;
(五)設備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第九條(資質等級驗證的程序和要求)
甲級資質等級由市環衛部門審核後,由區、縣環衛部門批準。
乙級資質由區、縣環衛部門批準。區、縣環衛部門應將核定情況報市環衛部門備案。
市、區縣環衛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資質等級核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資質等級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合同中的合同)
承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簽訂道路和公共場所保潔服務合同。
保潔服務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清洗範圍;
(二)清潔標準;
(三)清掃作業的頻率和方式;
(四)支付方式;
(五)合同期限;
(六)違約責任。第十壹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環衛部門應當對保潔單位和個人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二條(投訴的處理)
公民有權向市、區縣環衛部門投訴保潔單位和個人的服務質量。
市和區、縣環衛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7日內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應當責令其改正。第十三條(非法清洗單位的處理)
三次責令清掃保潔單位改正的,由市、區縣環衛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資質等級為乙級的,取消其資質等級。被取消資質等級的保潔單位,自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清掃保潔單位違反本辦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由財政資金支付的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服務項目承包權的,市和區、縣環衛部門可以取消其承包資格;情節嚴重的,自查處之日起5年內不得進入財政性資金支付的道路和公共場所保潔服務市場。第十四條(招標機構違規處理)
應當以招標方式發包道路和公共* * *場所清掃保潔服務而未招標,或者將道路和公共* * *場所清掃保潔服務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清掃保潔單位的,由上級部門責令改正,並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