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上海開埠後,先後有英、法、美租界,英美租界,公租界,上海區範圍內,先後形成了公租界、法租界、中租界三套司法機關。
在租界,第五年(1855)和第六年,英法租界相繼設立巡檢院。鹹豐六年,英國領事處率先設立監獄,關押刑期較短的英國人。同治二年九月(1863),英美租界工部設派出所。同時,各大國根據不平等條約關於領事裁判權的規定,相繼設立領事法庭,單獨審理涉嫌本國國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租界成立之初,居住在租界的外國人和少數中國人的案件分別由領事法庭和上海縣衙門審理。鹹豐三年後,租界從洋人獨居變為洋人同居。於是,同治三年,租界在英國領事館設立衙門,審理以中國人為被告,外國人為原告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同治八年四月,上海道臺與英美領事簽訂的《洋涇浜混合院章程》正式生效,設立公共租界混合院。章程規定,上海道臺委派同鄉記者擔任傳旨員,主持審理以中國人為被告,外國人為原告的案件,僅限於“錢債、打架、字官司”等案件,重大案件或軍罪、流浪、行為、死罪等案件由上海縣政府審理。事實上,該公職人員是由外國駐上海領事操縱,擅自對中國嫌疑人判處數年以上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同治八年,法租界混合法庭成立,法國領事獲得了比英國領事更大的公共司法權。鹹豐六年,上海道臺因刀會起義逃離上海縣城,外國領事進壹步奪取混合法庭司法權。鹹豐九年,英國在華高等法院開設英國監獄,這是外國殖民者在上海設立的第壹所監獄。光緒二十四年(1898)四月,公共租界工部租用英國監獄北側,關押刑期較長的中國犯人。清光緒二十九年和宣彤三年(1911),公共租界和法租界先後在提籃橋和陸家灣開設了兩所租界監獄,即公共租界的警察監獄和法租界的混合法庭監獄,主要關押轄區內的中國犯人。光緒三十二年初,外國租界混合法庭引進西方審判制度,從法律條文上宣布停止刑訊逼供。原告和被告都是跪著受審,而不是站著受審。1916 16 10月起,租界巡捕房全部停止收押已定罪罪犯,混合法庭判刑的罪犯全部押解至提籃橋監獄。1927 65438+10月,根據《收回上海租界章程》,收回上海租界混合法院,成立上海租界臨時法院。
在中國,同治元年,上海道設巡撫和局,光緒三十三年,改為上海巡撫總局,1912,改為民政總局,並設警政署。1913,江蘇松湖警察局成立。1911 11 10月上海光復後,開始嘗試按照西方政治制度建立司法機構和司法制度。同月,上海縣司法廳成立,縣監獄改為司法廳監獄。1913年司法廳改組為獨立的上海地區審判庭和上海地區檢察廳,司法廳監獄改為上海地方監獄。華人社區逐步推進和完善相關司法制度。1913年,中國最早的律師團在上海成立,在訴訟程序上引入西方制度。1936,上海地區法院在全國率先試點公證。
1927,上海特別市成立。當年7月,上海特別公安局成立。6月,11,上海地區審判室、檢察室改組為江蘇上海地區法院,隸屬江蘇高院。1930年,根據中國外交部與英國、美國、法國、荷蘭、挪威、巴西等國駐華大使的協議,在租界設立江蘇第壹特區法院和江蘇高院第二分院。1931外交部與法國公使簽訂協議,在法租界設立江蘇上海第二特區法院和江蘇高院第三分院。高二科和高三科分別是第壹和第二特別行政區法院的上訴機關。1943年,王偽政府名義上收回租界,上海公共租界、法租界、中界合二為壹。全市五個法院合並,分別成立偽上海地方法院、上海高級法院、上海高級檢察院和上海警察署。1945八月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接管王偽政府上海司法機關,原江蘇高二分院、高三分院並入上海高院,原上海地方法院、江蘇上海第壹、第二特區並入上海地方法院審判漢奸。設立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為了鎮壓高漲的革命鬥爭,上海高院於3月1948在提籃橋監獄設立了專門的刑事法庭。
1949年5月,上海解放。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軍管會(以下簡稱上海軍管會)接管了舊上海的公安、法院、檢察、監獄機關,廢除了舊的法制,瓦解了破舊的國家機器,建立了人民政權的政法機構。6月,上海市公安局成立。8月,上海市人民法院成立(1955醫院撤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成立,鐵路運輸、水運法院相繼成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印章啟用(65438+次年10月成立,1954更名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人民法院監獄成立於65438年9月(65438) 上海市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行政部,1955成立上海市司法局,成立市級公證處、法律顧問處。
解放初期,政法公安機關打擊國民黨潛伏間諜、慣匪、慣偷,對解放前遺留的煙、賭、娼采取“三整治”行動。查處壹批毒品案件。5月1950至5月1951,全市共查處毒品案件6900起,抓獲吸毒人員1220余人,繳獲鴉片372000支。1952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禁毒委員會,各區成立禁毒分局,開展群眾性禁毒運動。截至6月底,共繳獲鴉片11.3萬粒、制毒工具6300件,抓獲毒品違法人員1.36萬余人,其中判刑2400人,培訓教育1.1.2萬人。吸毒者被迫戒毒,罌粟種植被嚴格禁止。公安、邊防、海關嚴查,防止毒品走私和境外毒品進口。查封市內剩余妓院,將壹批妓院老板、妓女、皮條客繩之以法。到20世紀50年代初,這個城市的煙草和毒品妓女已經消失了。1951年11月~ 1953年,全城鎮壓反革命運動,通過反動黨團特務登記,搜捕集中反革命分子,結合民主改革,深挖反革命分子,取締反動社團。從6月1949到6月1952,從6月165438+10月,逮捕了土匪、惡霸、間諜、反動黨團骨幹、反動社會頭目五類反革命分子3.49萬人。截至6月1953日,已審理反革命案件35000件,其中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為抗美援朝戰爭、土地改革和經濟恢復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
1953後,破獲了壹批重大涉外間諜案、國民黨間諜案、反革命案。到1956,持械搶劫基本絕跡。通過普查,完善戶籍管理,依法加強治安、交通、消防管理。1957,上海市勞動教養委員會成立,勞動教養制度開始實施。1962期間,上海公安機關會同解放軍和民兵,殲滅並抓獲壹批企圖在上海附近沿海登陸的臺灣省武裝人員,抓獲壹批反革命集團,妥善處理社會動亂和治安案件。全市社會治安穩定,1965是上海解放後刑事案件最少,社會治安最好的壹年。
“文革”始於1966,公安政法工作遭到嚴重破壞。1968 1月,全市公安、檢察、法院機關實行全面軍事管控。全市各級公安政法機關大部分領導幹部被鬥爭打敗,公安系統達到5000人以上。社會秩序混亂,打砸搶現象普遍,各種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造反派”組織打著群眾專政的名義,肆意踐踏法制,造成大量冤假錯案。將在工廠服刑的罪犯交由民兵管理,實行所謂“門戶開放改革”。1974 1月,撤銷市公檢法軍事委員會,恢復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高、中級人民法院。
從6月1976到6月10,政法系統調整各級領導班子,檢討冤假錯案。到8月19810,審查處理刑事案件2820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5600件,普通刑事案件22600件。復核的反革命案和普通刑事案分別有71.6%和3.5%無罪釋放。從65438到0979,公安政法得到恢復和加強。1979年3月起,上海實行服刑期滿後,服刑人員不再留在外地就業,可以回到逮捕前所在單位或者地區的制度;“四類分子”全部不封頂。8月1979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恢復重建。1980年,上海市司法局恢復重建,各區縣均設立司法部門。1984,改為司法局。1983年7月起,上海市監獄、勞教系統由公安局劃歸上海市司法局領導。
20世紀80年代初,刑事案件急劇上升。自8月1983以來,公安機關嚴厲打擊重特大犯罪分子,在未來三年內組織開展了三次“嚴打”鬥爭,摧毀了壹批犯罪團夥,依法抓獲犯罪分子27000余人,勞教13000余人,使全市刑事案件數量大幅下降。同時,我們開展了打擊經濟領域嚴重犯罪活動的鬥爭,並與國際刑警組織合作,偵破了壹批與國內外犯罪分子相勾結的國際金融詐騙和販毒的大案要案。針對社會治安突出問題和案件季節性特點,連續組織開展“反盜打私”、“打私”、“抓逃犯”等專項鬥爭。並依法加強治安和戶籍管理,堅持打防並舉,逐步形成“上海嚴打”鬥爭的特色。1990後,鑒於對外開放進壹步擴大,大量流動人口湧入上海,公共娛樂場所激增,黃、娼、毒、賭迅速蔓延,刑事案件達到新高峰,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暴力化。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監獄系統加強隊伍建設,嚴控警力。建立以“110”報警服務為核心的指揮系統,交警與巡警相結合,特警機動與派出所民警相結合的治安控制體系,嚴厲打擊各種犯罪活動,為全市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提供保障。
公安系統從65438到0993,建立了以市公安局總部、政治部、後勤部為主體的指揮管理體系,刑偵、治安等七個總隊的勤務作戰體系。各基層派出所實行聯勤制、警長制,刑偵、巡警部門實行督察制。適應城市街道的變化,加強社區管理和社區防範,建立警務室。
6月1988,上海各級檢察院設立了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控告舉報接待室,受理群眾舉報,破獲的貪汙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數量大幅增加。1993以後,檢察機關主要查處黨政領導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和經濟管理部門的貪汙賄賂等經濟犯罪,以及金融、證券、期貨、房地產、基礎設施等熱點經濟領域的經濟犯罪。65438至0995,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成立反貪汙賄賂局,加強檢察機關反貪汙賄賂工作。同年6月,上海勞改局更名為上海監獄管理局,上海勞改局成立。
進入90年代,隨著案件數量的逐漸增多,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重大、疑難、涉外、涉臺案件所占比例增加。為適應這壹新形勢,各級法院加強司法隊伍廉政建設,加強司法人員教育培訓,在審判工作中堅持司法公正,拓寬審判領域,提高辦案質量、效率和社會效果。1995年,* * *受理案件145800件,審結案件139400件,其中法院依法直接受理案件9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