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商業連鎖企業的經營行為,促進商業連鎖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商業連鎖企業(以下簡稱連鎖企業),是指在其總部管理下,使用統壹商號,實行統壹供應的經營同類商品的經營機構。第三條(連鎖企業的構成)
連鎖企業由總部、配送中心和10多家門店組成。第四條(連鎖經營形式)
連鎖企業的經營形式可分為直營連鎖、加盟連鎖和自由連鎖。
直營連鎖是指總部全資或控股的連鎖店集中管理、統壹核算的經營形式。
特許連鎖(特許加盟連鎖)是指總部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授予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商號、商標和經營技術的權利,銷售自己開發的商品,加盟店支付加盟費的經營形式。
自由連鎖是指通過簽訂連鎖經營合同,在總部指導下集中采購、統壹配送,總部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門店合作的經營形式。
在同壹個連鎖企業內部,可以同時使用直營連鎖、加盟連鎖和自由連鎖。第五條(連鎖經營合同)
連鎖企業總部與其門店簽訂的連鎖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合同期限;
(二)授權使用總部商號和商標;
(三)統壹采購和配送商品;
(四)提供業務技術;
(五)對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管理和控制;
(6)財務監控措施;
(七)特許權使用費的收取;
(8)無形資產的保護;
(九)其他事項。第六條(連鎖經營模式)
連鎖經營適用於超市、便利店、專賣店等商業業態。
連鎖超市是指多家門店使用統壹名稱,以開架自選銷售方式經營主食、日用品或特殊商品,並以電子結算方式實行統壹支付的經營組織。
連鎖便利店是指多家門店使用統壹名稱,以開架自選方式經營食品飲料和日用雜貨,以電子結算方式實行統壹支付的經營組織。
連鎖商店是指多家商店使用統壹名稱,專營某壹品牌或品牌系列商品的經營組織。第七條(連鎖超市的設立條件)
設立連鎖超市,其門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營業面積大於500平方米;
(2)每日營業時間超過12小時;
(三)非生鮮商品條碼(含店制碼)使用率達到90%以上;
(四)商品貨架布局符合業態規範要求;
(5)電子結算系統符合規定要求。第八條(開設連鎖便利店的條件)
設立連鎖便利店,其門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營業面積大於50平方米;
(2)每日營業時間在16小時以上;
(三)非生鮮商品條碼(含店制碼)使用率達到90%以上;
(四)商品貨架布局符合業態規範要求;
(5)電子結算系統符合規定要求。第九條(設立連鎖店的條件)
設立連鎖門店,其門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全部從事某壹品牌或品牌系列的商品;
(二)經營區域適合開展經營活動;
(3)商品貨架布局符合業態規範要求。第十條(登記)
具備設立條件的連鎖企業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未以連鎖企業名義登記的,不得以連鎖企業名義經營。
連鎖企業使用公司名稱註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理。第十壹條(連鎖百貨店、餐飲服務企業的規定)
連鎖百貨商店、餐飲和服務企業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二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商務委和市工商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第十三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1998 65438+10月1日起生效。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登記註冊的連鎖企業,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