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轉移、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實行管理和控制的危險廢物種類,根據本市危險廢物管理目錄確定。
本辦法不適用於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第3條(定義)
危險廢物是指根據國家統壹規定,經鑒定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和感染性,並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危害的固體、半固體和液體廢物。第四條(預防和控制原則)
危險廢物實行預防為主、集中控制、全過程管理、誰汙染誰治理的防治原則,促進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五條(主管部門和協作部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本市危險廢物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各區縣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內危險廢物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關、軍事環保部門和公安、交通、港航監督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職權範圍對危險廢物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規劃、土地、工業、衛生、環衛、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實施本辦法。第六條(閑置設施處置的規劃與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實行統壹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設施建設資金通過國家撥款、引進外資、企事業單位集資和社會集資等方式籌集。
處理處置單位接受委托,為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處理處置危險廢物時,可以提供有償服務。第7條(危險廢物產生者的責任)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產生者)負有防治危險廢物汙染的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八條(危險廢物管理目錄的制定和發布)
本市危險廢物管理名錄由市環保局根據國家危險廢物管理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發布。第九條(建設項目管理)
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或者可能產生危險廢物的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報告制度和危險廢物汙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專項建設項目,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手續,按照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第十條(聲明)
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向所在區、縣環保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成分特性和排放方式,提供汙染防治設施和廢物主要去向等信息,並抄送市環保局備案。
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成分特性、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變化前三個月重新申報;難以確定的,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補充報告手續。第十壹條(營業執照)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經審查批準後,取得許可證。
危險廢物產生者自行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應當經所在區、縣環保部門批準,並報市環保局備案。第十二條(轉讓報告)
危險廢物轉移應通過危險廢物運輸清單系統進行。
轉移危險廢物時,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運輸者應當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連同危險廢物壹並交付接受者,並由接受者和運輸者核對簽字。
危險廢物的產生者和接受者應當在危險廢物運出和接收後壹周內,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報市環保局備案。
《危險廢物轉移報告書》由市環保局統壹編制。第十三條(禁止進口和控制進口)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國外進口危險廢物。
嚴格控制從本市以外進口危險廢物。確需從本市以外進口危險廢物作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單位,應當在雙方簽訂供貨合同30日前,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環保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環保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市環保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