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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工作者調解民事糾紛應遵循的原則。

法律主觀性:

調解民事糾紛需要註意哪些問題?第壹,運用時間元素的技巧。民事糾紛涉及的時間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糾紛發生的時間;爭議的持續時間;調解糾紛的機會。民事糾紛的發生時間往往具有季節性規律,這是調解員做好預防工作必須掌握的。對於這種時間長、隔閡深、問題復雜的糾紛,調解員要做好連續作業的準備。調解糾紛的時機,指的是調解的最佳時機和調解員把握好的時機。二是位置元素的應用技巧。受生活環境和傳統習俗的影響,同樣的民事糾紛在不同的地方會表現出不同的特點。比如,同樣是建房時蓋的房子比鄰居家的高而引發的房屋糾紛。在發達的農村,鄰居經常因為采光權受影響而與建築商發生糾紛,大多是吵架;而在封建迷信嚴重的落後農村,鄰居往往會因為風水受到影響而與建築商發生糾紛,打架的概率大大增加。調解員只有熟悉區位的要素,才能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的調解方法。不同的地方糾紛情況的發展程度會有所不同。比如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在家庭之外,其嚴重程度會增加,調解難度也會增加。而如果發生在家庭內部,問題可能更容易解決。因此,糾紛發生地不同,調解糾紛所采取的對策也要隨時調整和變化。正確理解糾紛的區位要素,便於選擇合適的調解方式和靈活運用其他調解技巧。第三,人物元素的應用技巧。爭議的主體是雙方。調解糾紛,其實就是調解員對雙方的說服和勸導工作。由於自然條件、社會經歷、文化素質、道德觀念的差異,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人格特征。不同性格特征的當事人對糾紛和調解員的工作會有不同的看法。比如外向的人表現出自己的感受,內心的想法很快就會通過表情和行為表達出來;性格內向的人感情比較深,內心的想法不容易被人看到並付諸行動。這就要求調解員要善於察顏觀色,通過分析當事人的表情、言語、行為,找出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再比如,文化程度高、法律素質高的人,自我調節能力強,其糾紛心理不易形成,即使形成,也不易外化為糾紛行為。這類人如果與他人發生糾紛,容易聽調解員的講道理,也能理解調解員的工作,予以配合;另壹方面,文化程度和法律素質低的人,自我調節能力差,糾紛心理容易形成並外化為糾紛行為。對於這類糾紛的當事人,調解員必須花更多的精力,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法律和政策講清楚、講透徹。對於這類當事人來說,平時的幫助教育工作和回訪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總之,調解員只有抓住糾紛當事人的人格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采取各種調解方式和方法,以自我為中心,突破當事人的心理障礙,從而達到避免麻煩的目的。優秀的人民調解員要熟悉轄區每家每戶的情況,要有了解群眾性格特點的能力。因此,我們只要壹遇到民事糾紛,就可以根據我們所掌握的糾紛當事人的人格特征,迅速采取有效的調解方式,從而保證調解的有效性。第四,劇情元素的應用技巧。糾紛的情節要素主要是指糾紛發生、發展全過程中的真實情況。所有關於糾紛的萌芽、發生、發展乃至激化的事實,糾紛過程中雙方的過激語言和行為,乃至各自的企圖、動機和目的,都是調解糾紛的事實依據。掌握充分的事實依據,做好準備,打好有準備的仗。對於無理取鬧、拒不承認債務、心存僥幸的當事人,調解員能夠出示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可以震懾當事人,促使其低頭認錯。對於有疑慮和顧忌的當事人,調解人應充分掌握糾紛的情況,以贏得他們的信任和合作。對於調解員來說,只有通過深入細致的調查,掌握這些事實依據,才能在調解中靈活運用多種調解方式,進而說服雙方,順利解決糾紛。深入調查是調解成功的前提。正所謂,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做好調解工作,不能只聽壹面之詞。只有深入調查,掌握詳細的第壹手資料,才能理直氣壯地進行調解,避免在談話時給人以把柄,使自己處於被動局面。第五,因果因素的應用技巧。糾紛的原因是指引起糾紛的原因,即引起糾紛的事實,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遠因和近因。糾紛的原因是糾紛的根源,也是調解員調解的出發點。壹個看似簡單的民事糾紛,可能既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遠因和近因都存在。壹般來說,直接原因和近因相對容易找出來。然而,糾紛的真正原因往往是隱藏在直接原因和近因背後的間接原因和遠因。這就需要調解員深入實際,做細致入微的調查工作,去除層層面紗,找出導致糾紛的真正原因。只有抓住真正的原因,才能從根源上徹底解決糾紛。每壹個爭端的發生都是有原因的。人民調解員只有把握住了原因,調解時才能直奔主題,不會在細枝末節上浪費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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