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
取得土地出讓收入。
追求政績。
官員“尋租”。
後續管理收入。
2.開發商
盡可能降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拆遷戶補償費,同時提高其回購價格。
避免上門協商定價,爭取政府強制執行。
3.拆遷戶
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置換,提高居住福利,實現拆遷補償最大化。
付出高昂的成本或失去應有的利益,成為“新圈地運動”的犧牲品。
4.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
在實踐中,商業銀行往往是房屋拆遷關系中的關鍵第四方,主要體現在政府部門和大部分開發商事先與銀行簽訂了協議,委托銀行提供拆遷補償款的統壹支付和接收。此外,被拆遷人的親屬可以與被拆遷人合並,公證處、拍賣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安公司等中介機構也會以不同的方式參與拆遷安置的博弈關系。基於分析的方便,這裏不考慮。
第二,拆遷條例調整下主體行為的博弈分析及其法律困境
綜上所述,基於現有的法律框架和拆遷實踐,我們總結了嘉禾案中當事人(政府、開發商、被拆遷人)的利益取向和法律規則引導下的行為,並歸納出兩類房屋拆遷關系模式:非正常(惡性)和正常(良性),從中可以直觀地表明拆遷法律關系的實際狀況。
(壹)兩類拆遷關系模式
1,非正常(惡性)拆遷關系模型
在這種不尋常的拆遷關系模式中,政府和企業利益壹致,而被拆遷人在行政和民間力量的壓迫下成為對立的壹方。這個時候,開發者更像是壹個幕後的隱形人。它把上述N個分割的拆遷補償費用加起來,成為壹個總的成本支出,交給政府。然後政府直接面對被拆遷人,收回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明確補償標準,限定拆遷期限,通過公權力介入拆遷糾紛,從而鎖定被拆遷人的民事法律權利(如知情權、賠償請求權、救濟權等。)並實現其成本效益最優化。而政府則在未征得被拆遷人同意的情況下,以國家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單方面收回其土地使用權,然後高價轉讓給開發商,獲取高額土地出讓金。開發完成後,按商業用地逐年征收稅費,成績突出,效益良好。這個結果對於政府[1]和開發商來說是壹個“雙贏”的選擇。但是被拆遷的人呢?在公益性拆遷項目中,無法抗拒政府強制拆遷,難以申請行政權利救濟;在私拆項目中,開發商向政府申請強制執行,訴權相應弱化,整體訴權不對稱,使其陷入無奈境地。
2.房屋拆遷的正常(良性)關系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享有同等的民事法律地位。開發商要取得壹塊土地用於商業目的,就必須遵循市場交易規則,與這塊土地的實際權利人——被拆遷人平等協商補償(開發商要遵循價值規律,與眾多被拆遷人單獨協商補償,其拆遷預算要根據被拆遷戶數分成若幹部分)。協商賠償的項目、金額和計算標準也應由雙方協商確定。被拆遷人不僅可以協商補償房屋和建築物。這樣,在被拆遷人與開發商就放棄權利將獲得何種補償有了平等協商的基礎後,拆遷雙方達成的協議就具有了民事協議的性質,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如果任何壹方不履行,可以通過上訴、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而不是政府強制。同時,政府並不直接控制和幹預拆遷行為的發起和實施,也不把自己的意圖(無論是公共的還是私人的)摻雜到拆遷過程中。主要在拆遷過程中扮演監督者和中立仲裁者的角色,具體負責拆遷方案的審批,以及施工資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資金到位率的審查和監督。
(二)當前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法律困境
造成目前房屋拆遷壹系列惡性事件和無序狀態(非正常拆遷模式)的因素很多,可以概括為以下法律困境:
1.補歷史舊賬階段的深層體制矛盾。
2.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規範缺乏協調,《城市拆遷管理條例》與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不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壤
3.開發商和被拆遷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對等的。
4.行政權力的過度幹預、行政許可、行政裁決和行政執行的角色重疊、行政行為監督機制的缺失,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公信力。
5.民事救濟得不到國家公權力的支持,難以有效維權。
6.現行拆遷法律法規沒有提供完善的拆遷補償標準,沒有考慮拆遷戶的“非經濟損失”。
7.強制拆遷法定前置程序不完善,土地出讓拆遷公示和公眾參與機制缺失,拆遷評估和法律監督機制不健全。
3.壹些立法建議和對策
(壹)實施憲法修正案,取締非法拆遷。
(2)相關法律法規應明確將拆遷行為界定為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並在“征收”或“征用”之前給予補償。[2]
(三)明確拆遷行政行為的性質,嚴格限制拆遷權限,促進拆遷主體責權利的統壹和具體化。
(四)拆遷各階段(包括聽證、公示、評估、補償等。)都是公開透明的。
(5)拓寬土地整治資金和融資渠道,確定合理的補償標準,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有效方式進行公平補償,確保搬遷安置計劃的實施。
(六)在司法獨立的基礎上,合理解決商業開發糾紛引發的民事訴訟,鼓勵拆遷。
被拆遷當事人的獨立協商運作,應當為那些希望通過協商和解避免強制拆遷的居民和社會相關群體提供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和法律援助。
第二節犯罪與現代化的法律經濟分析
犯罪(率)與現代化研究綜述
分析現代化進程中的犯罪現象,需要仔細梳理和界定以下三個環環相扣的前提條件。
(1)什麽是犯罪?
犯罪是壹種世界性的社會現象,世界各國的學者都對復雜的犯罪形式進行抽象的理論或法律研究。
(2)犯罪的原因是什麽?
犯罪概念的界定與犯罪原因的討論密切相關。就犯罪原因而言,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類學、生物學和心理學方面,而後來的學者越來越重視社會因素的作用,從社會學、經濟學、倫理學和政治學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研究。
(3)犯罪率與現代化有什麽關系?
作為犯罪統計的主要工具,犯罪率的變化對於理解和評價犯罪及其與現代化的關系非常重要。
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3]犯罪率是指壹定時間和空間內犯罪人數或刑事案件數與總人口數的比較而計算出的比率,通常用1萬比10萬來表示。
犯罪率與現代化關系的比較
在實踐中,人們經常會在比較不同國家的犯罪率時產生困惑:同為發達國家,為什麽是美好的?
中國犯罪率這麽高,而日本和北歐國家卻很低?同為不發達國家,為什麽拉美國家犯罪率那麽高,而東歐前社會主義國家相對較低?是經濟原因、法治原因還是文化傳統?不同的學者給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即使在分析壹個國家的犯罪率時,研究人員習慣於列出壹系列犯罪決定因素,但當壹切都考慮在內時,就無法進行研究。誠然,犯罪的影響因素是復雜的,但我們仍然需要抓住核心和綱,提煉出犯罪率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壹兩個關鍵宏觀變量,深入分析現代化轉型與犯罪率之間的內在聯系。
犯罪與現代化關系的趨勢分析
(壹)、對現有假設的檢驗
需要註意的是,由於三國對“犯罪”的定義不同,各國刑法應處罰的“犯罪行為”的標準和範圍存在較大差異。所以,犯罪率的絕對量是不能硬性比較的。但即便如此,這三張圖顯示的趨勢變化還是非常值得關註的。這三張圖有共同點,比如都有直線上升階段;也有不同之處。比如中國有壹段相對穩定的時期,韓國有壹段持續緩慢上升的時期,美國有壹段下降的時期(1980之後)。
(2)犯罪率與現代化進程的邏輯形式。
我們用的是生命周期理論中常用的Logistic,即先有壹段穩定增長期,再有快速增長期,當增長達到飽和時,圍繞這個界限平穩波動。Logistic曲線方程最早是由Verhurst在1838年提出的。最初用於描述有限環境下的人口增長趨勢。自然界中的生物物種很少是線性增長的,而且因為總有各種各樣的因素抑制它們的增長,所以在有限的環境中,種群增長率是壹個變量,是超常的。在某種程度上,罪犯也類似於壹個群體:在特定的環境、空間和時間中,具有某種生理特征的壹群個體。我們考察整個犯罪與現代化進程的關系:現代化初期(起步階段)犯罪率緩慢上升,現代化中期(起飛階段)迅速上升,後期(穩定發展階段)平穩波動,這正是結合前面三幅圖所反映的信息。
我們可以對Logistic曲線做如下理論描述:在現代化的早期和後期,犯罪率呈現兩種相對“穩態”的情況,即犯罪率呈現緩慢波動的趨勢,這意味著此時的社會結構和秩序相對穩定。但兩種穩態有區別:初始階段是剛性穩定,保守維持前現代秩序,社會發展緩慢,犯罪率低;後期是發展穩定,量變中保持質的穩定,社會保持動態平衡,保持壹定的高犯罪率。中期是所謂的“現代化轉型階段”,連接前後兩個穩態,是社會制度、經濟結構、文化價值觀劇烈變化的階段,從量到質的轉變。這種社會“質”的變化往往會突破人的心理承受極限,導致舊秩序的瓦解和傳統規則習俗的失效,人的欲望膨脹,利益權利沖突加劇,社會關系日益緊張,從而導致犯罪急劇增加,犯罪率與現代化呈現出很強的正相關關系。
(C )"邏輯"假設的回歸分析和理論解釋。
只有美國進行二次曲線擬合才有意義。實際擬合結果,
但我們的問題是,如果二次曲線才是犯罪率與現代化的真實關系,那麽美國的犯罪率在經歷了最高點之後會繼續下降,而不是上升或者波動。這個結論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不可接受的。因為犯罪是壹個動態的概念,隨著時代的演進和新事物的出現,犯罪的種類、性質和形式會發生變化,舊的罪名會消失,新的犯罪行為會被界定,犯罪減少的趨勢不會持久。我們將在下面詳細闡述這壹點。
第四,壹些結論
通過以上的詳細分析,我們對中國當前的犯罪形勢有了更清晰的認識。其中壹些結論對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規劃和刑事政策具有指導意義。
首先,本文采用HDI-基尼系數犯罪受害者矩陣分析方法,根據HDI和基尼系數將世界各國分為四種類型。通過雙因素交互作用的方差分析,得出壹個國家犯罪形勢的嚴重程度與其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和結構顯著相關,總體水平和結構差異獨立又交互地決定了壹個國家的宏觀犯罪形勢。
其次,本文建立了從微觀到宏觀、從截面到序列的短期模型,得出短期犯罪率的變化與經濟發展速度和貧富差距密切相關,而經濟發展速度與犯罪增長負相關,貧富差距與犯罪率正相關的結論,從而為控制犯罪率增長提供思路。
再次,在分析中、韓、美三國犯罪率歷史數據的基礎上,從邏輯斯蒂曲線的生物學意義出發,得出長期來看,犯罪率與現代化的關系呈邏輯斯蒂曲線的形狀,即在現代化的初始階段,犯罪率保持穩定,在快速發展時期,犯罪率幾乎呈線性上升,而後在後期保持穩定,呈現“兩個穩態,壹個過渡”。
第四,根據本文的模型分析,我們的進壹步推論是,作為壹個經濟發展剛剛起步的國家,中國社會犯罪率的不斷上升(“犯罪浪潮”)是難以避免的,而且這種趨勢還將保持很長壹段時間,這凸顯了中國正處於改革開放以來現代化起飛和犯罪率快速上升的同步階段。
第五,需要強調的是,任何數學模型和統計數據在價值上對社會問題的研究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科學可以完全準確地解釋社會現象,也不能指望科學或統計來決定或創造任何東西。
“嚴打”的經濟學分析
(1)概述
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是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策和長期政策,也是鄧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個方針政策是鄧小平同誌在1982中首先提出來的。他說:“打擊經濟犯罪的鬥爭...必須迅速而嚴厲。.....對壹些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給予最嚴厲的法律制裁。剎住這股風,沒有壹點氣勢是不行的!這個問題應該認真處理,近期要密切關註。總的來說要及時嚴格處理,不能松懈,也不能太輕。.....這是壹場長期的、有規律的鬥爭。”[4]後來,針對壹個階段以來社會上刑事案件和惡性案件的大量增加,他進壹步指出:“解決刑事犯罪問題是壹個長期的鬥爭,需要從各個方面去做。現在是非常態,要重點依法打擊,從嚴治。”“我們說加強人民民主專政,這就是人民民主專政。要說人道主義,我們保護的是最大多數人的安全。這是最大的人道主義!”
(二)“嚴打”的實證和規範分析
“嚴打”的經濟分析有兩個前提。壹是“嚴打”資源稀缺。國家的刑事處罰手段總是有限的,不能過度使用,重刑的威懾力也在降低,其改善社會治安的能力存在成本效用邊界;其次,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國社會治安犯罪數量增多,危害加大,盜竊、搶劫、走私、販毒、殺人等惡性案件大範圍、大量發生。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盡管司法、公安隊伍不斷壯大,相關財政支出持續增加,改革開放20多年來“嚴打”整治行動和各種專項鬥爭不斷開展,但仍不足以維持刑法的正常運行。[5]此外,司法執法力量相對薄弱,各級執法機關普遍存在刑罰供給不足、警力有限、審判偵察設備落後等問題,使得刑法運行與社會財力支持相對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這為我們從深層經濟根源上把握“嚴打”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提供了理論依據。因此,從刑罰效率的新視角分析“嚴打”的利弊,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從宏觀上看,“嚴打”在戰略上具有“集中優勢兵力,殲滅犯罪分子”的特點,在戰術上具有註重宣傳動員,發動群眾參與的特點。嚴打實際上是兼顧立法、司法和執法的各個環節,集中統壹使用各種刑罰資源(包括人和財產),以獲得按照法經濟學中的“威懾假說”(假設犯罪數量只取決於預期刑罰水平),在維護社會穩定和反擊“犯罪浪潮”中集中打“殲滅戰”的好處, 懲罰是犯罪分子購買犯罪所付出的代價,犯罪數量會隨著預期懲罰的增加而減少,預期懲罰的加強會阻止更多的犯罪。 [6]因此,集中人力物力定期打擊刑事犯罪,即在社會壹般刑事處罰水平之上懲罰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獲取非法利益的成本極高,可以震懾犯罪,保護民眾,降低犯罪率。可見,“嚴打”是現實合理的,其成功之處在於提高組織效率和偵破定罪概率,發揮預期懲罰的規模效應。
(3)壹些結論
通過對“嚴打”現象多方面、多層次的分析,我們認為,刑事犯罪和社會治安問題是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內的社會現象,是在壹定時期內社會抑制和減少犯罪的各種積極因素與誘發和滋生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之間的力量消長綜合影響的結果。“嚴打”作為特定社會歷史條件下的壹種現實法律形式,具有壹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尤其是考慮到當前的社會轉型期。但需要指出的是,“嚴打”是社會轉型期的特殊產物,因此其持續時間與其歷史背景壹樣,也應該有壹個基本的時限。為此,我們提出了完善我國刑事法律制度的總體方案。
壹是加強社會綜合整治,建立健全社會運行機制,對違法犯罪活動標本兼治。
第二,改變刑法低效,降低刑事立法和司法成本。
第三,改革立法和司法體制,進壹步加強執法檢查和監督。
四是適應形勢變化,加強預測研究,提高政法機關整體效能。
第五,加強精神文明特別是道德建設,培養公民的現代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