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出重大決策時,壹般通過召開董事會會議來決定。最終意見是通過表決形成的,只需要全體董事半數以上的同意,不需要全體董事同意,也不需要全體董事簽字,只要出席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即可。
根據《公司法》對公司董事會的相關規定,董事會決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的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臨時。
2.會議通知和董事出席會議的情況: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式應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實際出席情況。董事會會議應在12名以上董事出席時召開。
3.會議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4.該動議的表決情況:
(1)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董事會的具體表決結果,同意的董事人數占董事總數的比例。
(2)董事會會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5.簽名:董事會決議應由出席董事簽名。
如代表董事簽字,應附董事授權委托書。
解析器:
日期:
1.董事會的流程是怎樣的?
董事會會議流程包括會議準備、會議通知、會前檢查、會中審議和決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時,應履行壹定的召集程序,並應事先將會議通知董事。壹般來說,各國公司法對會議的會期和程序不作限制性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召開董事會例會,應於會議召開10天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可另行規定。
為了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了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職責;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且未指定特定人代為履行職責的,副董事長或1/2以上董事可提名壹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持續時間;原因和問題;通知日期。
(1)會前第壹項(會議準備):收集提案,確定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文件。
(2)會前第二項(會議通知):短信通知、文件通知、會前提示。
(3)會前第三項(會前檢查):修改會議議程,分發袋裝材料,清點參會人數(簽到表),落實授權簽字,註意會上簽字事項。
(4)會議期間(審議和決議):會議記錄及簽名、書面意見收集及簽名、決議及簽名、會議記錄及簽名、發出征集提案表格。
二、什麽是董事會?
董事會會議是指董事會為研究和決定公司職責範圍內的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可根據議題邀請有關部門和人員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在壹起討論相關工作或董事會僅以傳閱方式形成書面決議的情況。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的主要形式。按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是董事履行職責的基本方式。
類似於股東大會的分類,董事會會議也可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或普通會議和特別會議。董事會定期會議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確定的每年召開的董事會定期會議。至於每年召開會議的次數,在法律確定的範圍內,由章程確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次數不受《公司法》具體限制,由公司章程確定。董事會臨時會議是指在兩次定期會議之間必要時召開的董事會臨時會議。65,438+0/3以上董事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對於上市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例會或定期會議,因為公司必須公布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平均每年召開四次以上的會議,今後應增加會議次數。
董事會是公司裏壹次極其重要的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時,公司內部領導應十分註意程序、通知事項和準備材料,避免出現董事會會議不符合法律規定,從而影響公司發展決策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壹十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並於每次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在收到提案後十日內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時,可以另行確定召開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期限。
第壹百壹十壹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實行壹人壹票制。
第壹百壹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對董事會的決議負責。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證明在表決時表達了反對意見並記錄在會議記錄中,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