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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的發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時,應當記錄購買者的名稱和地址、購買者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及購買的劇毒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和用途。記錄應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檢查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賣等。,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需要臨時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名稱、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除農藥、滅鼠劑、殺蟲劑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生產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個人或者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不得偽造、塗改、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無效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樣式和具體使用方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無資質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罐體和其他容器,必須由專業生產企業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生產,並經檢測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質量檢驗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指定的罐體和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檢驗。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進行安全知識培訓;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知識,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乘務人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包裝容器的性質、危害特性、使用特點和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設備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托運人只能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運輸。

第三十九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員、押運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等信息。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的樣式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等封閉水域和其他航運通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等封閉水域和其他航運通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只能委托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路運輸企業運輸,並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港口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裝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容器必須按照國家船舶檢驗標準進行生產,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壹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時,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危害和應急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在交付貨物時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隱瞞或者謊報為托運的普通貨物。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體和其他容器必須密封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壓和外壓,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不會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泄漏(溢出)。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員,並隨時接受押運員的監督。不準超載或超負荷行駛,不準進入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公安部門應當為其指定行駛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駛時間和路線。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並設立明顯標誌。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或者遇有運輸異常情況需要停車停留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過程中發生被盜、丟失、擴散或者泄漏時,承運人和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采取壹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作為普通物品隱匿或者謊報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或者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登記和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企業和使用劇毒化學品以及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保、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信息。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壹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等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和領導工作。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職責的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和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

(壹)立即組織搶救受害者,組織疏散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險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2)迅速控制危險源,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查和監測,確定事故的危險區域、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3)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和空氣造成的實際危害和可能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和處置,直至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汙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壹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依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拒絕依法取締、處理的;

(三)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但不撤銷原批準或者許可,或者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搶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責令無害化銷毀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 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殺鼠劑,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們日常生活的化工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654.38+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654.38+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萬元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或者工商登記,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開始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辦理工商登記,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可能進入人們日常生活的化工產品、日用化學品生產殺鼠劑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在車間、倉庫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護堤或者隔離作業等安全設施和設備的,應當對危險承擔責任。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和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容器未按照國家船舶檢驗標準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料、種類、規格、方法和單個質量(重量)與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使用前未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進行檢驗的;

(五)用非指定企業生產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包裝、盛放或者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未經檢驗、檢驗合格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壹)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與危險化學品完全壹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上粘貼與危險化學品完全壹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具有新的危險特性時,未立即公布並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規範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六十壹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對其生產、儲存設備進行定期安全評價,並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未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生產、儲存設備立即停止使用、更換或者維修,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設專庫或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檢查登記,或者入庫後未進行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安全、消防標準要求,未設置明顯標誌,或者未定期檢測專用倉庫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儲存非民用小包裝危險化學品或者民用小包裝危險化學品儲存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的;

(七)劇毒化學品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位置、管理人員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未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使用情況,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錯售、誤用,或者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錯售、誤用後未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和地址、購買者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和用途,或者未對劇毒化學品銷售情況進行每日核對,或者發現被盜、丟失、錯售未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和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購買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將其產品銷售給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無購買憑證或者準購證的個人或者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憑證等相關憑證,或者使用上述無效相關憑證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的,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予以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交通部門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未通過考試並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

(二)利用內河等封閉水域和其他航運通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三)托運人未按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除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時,未向承運人說明所運危險化學品的名稱、數量、危害和應急措施,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而在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規定,並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無押運人員或者無押運人員監管,超載或者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運輸異常情況未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或者進入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通行的區域,或者不按照公安部門規定的行駛時間、路線行駛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過程中發生被盜、丟失、遺撒、泄漏時,未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並采取壹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瞞報、謊報為普通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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