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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清算是什麽意思?

公司清算的方式根據公司解散的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當公司在經營中資不抵債時,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這是司法機關介入清算的壹種方式。同樣,還有壹種清算方式,就是強制清算。還有法院參與,那麽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有什麽區別呢?什麽樣的清算是強制清算?邊肖為妳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壹、什麽是強制清算

強制清算是指公司因違法行為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清算,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宣告破產的清算。人民法院是公司強制清算的組織者。強制清算是通過公權力的介入,即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後15日內自行組織清算,否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法院組織的強制清算可以建立可靠的清算組監督機制,有利於債權人了解整個清算程序的進展情況,從而有效維護債權人的利益。同時,在股東不能自行清算的情況下,也有利於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主體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是公司的債權人,也可以是公司的股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應當自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法解釋二》規定,“債權人未提出清算申請,公司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強制清算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允許人民法院介入清算程序,清算組成員由法院指定,清算程序應受人民法院監督。法律雖然規定了強制清算的期限壹般為六個月,但也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在期限內完成清算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延長期的長短不受法律限制。論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管轄權。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縣、縣級市、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公司清算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及地級市以上轄區的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清算案件登記。這裏的“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辦公場所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強制清算的適用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在下列情況下,債權人和股東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1)公司解散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雖已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非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的利益。

第三,強制清算的特點

1.申請人: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上述清算情形發生後,意味著由自願清算轉為強制清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不提出清算申請,股東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強制清算的主體擴大到股東。

2.法院指定清算組,清算方案經法院確認後實施;與破產清算相比,法院對強制清算程序的幹預程度相對有限。法院在強制清算程序中的主要職責包括任命和更換清算組成員,確認清算方案和清算報告,決定是否延長清算期限,裁定終止強制清算程序。但是,應該註意的是,法院在公司清算案件中的職責不僅僅是任命清算組成員,而是監督整個清算程序,並在案件結案之前決定終止清算程序。

3.在清償債務方面,引入協商機制清償公司財產不能清償的債務時,不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即債權人基於意思自治可以自行協商通過債務清償計劃的,不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只有在債權人不確認債務清償計劃或者人民法院不認可的情況下,才會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從而提高清算效率,節約經濟成本。

4.法院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後,憑裁定書辦理註銷手續。

四、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區別和聯系

(1)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

1.強制清算適用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4日發布的關於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座談會紀要》。

2.破產清算適用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幹問題的規定(壹)、(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指定管理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規定》等。

(二)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進入程序的理由不同。

1,強制平倉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第壹,公司解散。

(1)自願解散: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2)行政解散: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3)司法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清算義務人在自動解散和行政解散事由出現時,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自行開始清算。

第二,公司因上述解散原因不能自行清算。公司解散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雖然成立了清算組,卻故意拖延清算;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的利益;公司債權人或者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

2.破產清算的理由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和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3)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的利益沖突不同。

1,強制清算,公司資產可以清償全部債務,債權人利益可以得到充分保護,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所以利益沖突主要發生在股東之間;

2、破產清算,公司基本資不抵債,股東沒有剩余資產可以分配,所以這個程序主要著眼於平等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

(4)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程序不同。

1.強制清算可以在法院決定受理前撤回。受理後,剩余財產因營業期限屆滿或決議自願解散的,申請人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以繼續存在為由撤回申請。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法院裁定解散,在剩余財產分配前撤銷相關行政決定,解散決定後當事人就公司存續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強制清算申請。

2、破產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法院受理後,破產宣告前,是否可以撤回,由法院決定;但是,破產宣告後,破產申請人不能請求撤回破產申請。

(5)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中債權的申報期限和救濟結果不同。

1.在強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在強制清算程序中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在公司清算程序結束前,在公司未分配財產範圍內,對已進行補充申報的債權人與報告期內申報的債權人等額受償;但當公司未分配的財產不能全部清償時,在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範圍內,只有沒有重大過錯的債權人才有權獲得賠償;

2.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公告的主體是人民法院而不是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破產申請裁定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債權申報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自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30天,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在破產清算程序中逾期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但之前已經作出的分配,無論有無重大過錯,都不予補充。因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股東沒有剩余財產可供分配,所以逾期債權人只能在未分配財產範圍內清償。

(六)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對解除財產保全和中止執行的效力不同。

1.強制清算對未了結的訴訟沒有中止效力。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後,不具有解除被申請人財產保全和中止被申請人財產執行的效力。因為強制清算程序沒有凍結公司財產的效力,強制執行可以在清算期間進行。

2.破產清算時,應當解除對破產企業財產的保全措施,中止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所有債權債務並入破產清算程序集中清償,不允許個別清償,甚至撤銷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的個別清償,保證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受償。

(七)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的清算組,管理人的組成不同。

1.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由法院指定,可以由股東和社會中介組織雙方組成,也可以由中介組織全體成員組成。

2.破產清算,破產清算案件的管理人通常由人民法院從管理人名冊中指定。指定方式可以采取等待、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對於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或者在全國範圍內影響重大、法律關系復雜、債務人財產分散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以公告方式邀請當地管理名冊中的社會中介機構參加競爭。此外,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按照有關規定成立清算組的,或者屬於《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的國有企業破產範圍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

(八)強制清算與破產清算程序的銜接。

1.強制清算。清算組發現被申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清償計劃經債權人同意、法院認可並履行的,強制清算程序終止。債權人拒絕確認債務清償計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清算組應當對被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債權人和被申請人也可以依法提出破產申請。

2.破產清算。原清算組由列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冊的中介組織或者個人組成或者參與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該中介組織或者個人為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員,但該中介組織或者個人因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不適合擔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員的,或者吸收該中介組織為新設立的管理人成員的除外。

通過以上,相信妳對強制平倉有了壹定的了解。也有法院參與。破產清算是以公司破產為前提的,而強制清算的基本情形是公司解散,但不是破產,但兩者都不是公司自願清算,具有壹定的司法強制力。有問題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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