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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需要理順哪些體制

十六屆三中全會決議指出,要按照權責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的要求,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系,防止和糾正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本位主義。改革行政執法體制,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綱要》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要求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提高執法效率。具體來說,需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壹是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定行政執法主體特別是事業單位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堅決取消違法執法主體。當前,重點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清理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已經清理確認的執法主體應當向社會公布。行政執法是壹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要求執法人員熟練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相關知識。因此,有必要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相關考試或考核,持證上崗。近年來,壹些地方政府制定了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規定,嚴格執法主體資格認定。比如《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第11條規定:“建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登記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主體的登記和考核,並將合格的執法主體名單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清理行政執法主體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執法主體資格制度,使執法主體資格認定經常化、制度化。

第二,推進綜合執法,逐步實現同級政府行政執法權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法》第16條規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從而確立了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制度。1997至2002年7月底,23個省、自治區的79個城市和3個直轄市獲準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2002年8月22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通過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初步解決了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城市管理領域長期存在的執法職責交叉、多頭執法、擾民問題,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多級執法、重復執法問題。繼《行政處罰法》之後,2004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許可法》確立了相對集中的行政許可制度。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的實施,必將進壹步解決交叉執法、多頭執法的問題,為下壹步的機構改革奠定基礎。2002年6月5日至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施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2〕56號),明確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基本內容,並作出了部署。地方人民政府要在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基礎上,按照國辦發〔2002〕56號的要求和精神,積極推進綜合執法工作,從根本上改變壹級政府行政執法權過於分散於各部門的局面。

第三,減少行政執法層級,適當轉移執法重心。要徹底解決多級執法問題,首先要減少執法層級。在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之前,城市管理體制是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即市、區、街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後,部分城市取消了市、區兩級城市管理局,實行壹級執法。有的市政府有市行政執法局,各區有分局,以市執法局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其次,要逐步明確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法權限劃分,從制度上消除上下級行政機關執法重疊現象。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和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市、縣級以上行政機關主要行使宏觀指導職責。

第四,完善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應主要通過人民監督和新聞監督來進行。但是,作為內部糾錯的壹種方式,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機制的作用不容忽視。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是壹個好辦法。這壹制度要求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對執法活動進行記錄,並對記錄進行整理和歸檔。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機構可以依據執法案卷進行監督,並通過典型案例的重點剖析,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教育。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的好處是可以使監督工作建立在真實的執法活動基礎上,避免流於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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