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場管理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負責機場日常經營管理的法人組織,即深圳機場(集團)有限公司;
(二)機場區域,是指根據城市規劃確定的機場專用區域,包括機場圍墻、圍欄或者其他圍欄設施以內的區域和城市候機樓以外的區域;
(三)機場規劃用地,是指經批準的機場總體規劃中依法劃定的土地,包括導航、通信站(站)及相關附屬設施用地;
(四)機場控制區,是指機場內根據安全需要限制出入的非公共區域,包括候機隔離區、航空器活動區和其他區域;
(五)機場凈空,是指為保障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根據民用航空法律、法規和民用航空技術標準規定的機場障礙物限制圖的要求所劃定的機場通信導航站(站)的空間範圍和環境要求;
(六)常駐單位,是指在機場從事航空運輸、管理和服務的政府部門、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將機場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市政府成立深圳機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機場委),機場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機場辦),負責機場的統壹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辦法。
機場所在地的區政府和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機場管理機構在機場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機場的日常運行管理,並依照本辦法行使相關管理職權。第五條機場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市政府應當制定相應的產業政策,鼓勵和保障機場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均衡協調發展。
機場管理活動應當按照安全第壹、優質服務、保障正常飛行的原則,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民航主管部門和市政府的監督管理,為航空運輸企業、其他現場單位和公眾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務。第六條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的運營管理,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機場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七條市機場委員會依照本辦法行使下列職責:
(壹)審議促進機場建設和支線航空產業發展的戰略目標、總體規劃和重大政策,並報市政府批準;
(二)研究與周邊機場的關系,協調機場通航空域與周邊機場的銜接;
(三)協調機場發展與國家民航部門和國家其他部門的關系;協調與相關國際民航組織和機構在機場發展方面的關系;
(四)負責協調機場口岸的重大事務,協調機場地區口岸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協調常駐單位與機場管理機構的關系;
(五)協調機場與物流園區、保稅區和港口建設管理的關系;
(六)審議有關部門提出的機場政府投資計劃和機場費地方留成部分年度使用計劃;
(七)審議機場特許經營項目的範圍、收費標準和授予方式;
(八)審議地方政府發展民用航空的其他重要事項。第八條市機場委員會主任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政府發改、規劃、國土、財政、建設、公安、交通、環保、工商、口岸、國資等部門,寶安區政府、海關、邊檢、國檢、海事、民航監管辦等中央駐深單位,基地航空公司、機場管理機構等單位組成,管委會組成人員不超過25人。市機場委員會可根據管理需要設立咨詢委員會,並可邀請國內外民航專家和公民代表參加。
市機場委員會委員的具體人數和具體委員候選人由市政府確定。
市機場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壹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具體議事規則由機場委員會擬定,報市政府批準。第九條市機場辦負責機場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組織、協調和監督機場委員會決策事項的實施。具體承擔以下責任:
(壹)執行機場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及時檢查和總結機場建設、管理和業務發展情況,定期向機場委員會報告;
(二)貫徹執行機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機場管理的實際和機場委員會的要求,起草有關機場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三)參與機場總體規劃的編制和修改,協調有關部門推進機場基本建設項目;
(四)研究民航運輸業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收集國內外民航運輸業的發展信息,組織對機場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改進機場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市政府和機場委員會的決策提供參考;聯系上級民航主管部門,協調上級民航主管部門與機場的關系;
(五)研究機場業務發展方向,指導本市民航業務發展,促進機場與國內外機場、航空公司的交流與合作;
(六)協助有關主管部門指導、協調機場地區相關單位和檢查單位的相關工作;
(七)承辦市政府和機場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