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客體要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壹般指動產。而不動產上可以脫離不動產的附著物,如地裏的莊稼、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的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此外,電、氣等能源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
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這裏的所有權壹般是指法定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盜竊違禁品的,以盜竊罪論處,不論數額大小,根據情節輕重分別量刑。盜竊違禁品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財物的,也構成盜竊罪。”
盜竊的客體是公私財物,其特征是:
(1)可以被人控制和占有。人能夠控制和占有的財產,必須是根據五官的功能能夠識別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身體上有形的支配。有時候占有可以說是壹種社會觀念。我們必須考慮事物的性質,事物所處的時間和空間,根據社會上的壹般概念來決定某樣東西是否被占用。有時,即使在無法實現物理或有形支配的情況下,也可以從社會概念上認為是占有。比如在自己住所範圍內壹時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並沒有失去占有。不習慣回到主人住處和自己身邊的動物,即使離開了自己的家園,依然會屬於主人。地震災害發生時,搬出來臨時避難,放在路邊的財物,仍歸業主所有。農場裏的魚和珍珠貝歸農民所有。這裏所說的手表、戒指、牲畜、魚,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的對象。隨著科技的發展,無形的東西也可以被人控制,也可以成為盜竊的對象,比如電,煤氣,手機碼等等。人無法控制的陽光、風、空氣、無線電波、磁力都不可能成為盜竊的對象。
(2)具有壹定的經濟價值,是客觀存在的,可以用金錢來衡量,如有價證券。有主觀價值的東西(比如紀念信),幾乎沒有價值。在我國不能成為盜竊的對象。如果盜竊人盜竊這些無價值的財物,通過變賣或者交換取得有價值的財物(相當於贓物的數額),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
(3)可以移動。動產和不動產上的壹切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的對象。比如開采出來的石頭,壹定範圍內從自然狀態運回來的沙子,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木等。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的對象。偷賣房產屬於民事房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4)他人財產。小偷不能偷自己的財產。他偷的是“別人的財物”。雖然是自己的財產,但如果被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也算是“他人財產”。如寄售、寄售、租賃。但有時,自己合法擁有、使用、處分的財產,也應視為“他人財產”。比如店主店裏賣貨的員工在現實中監控、控制、銷售的商品,倉庫管理員收到的庫存物品,旅客借來的酒店電視。遺忘物是偽造者已經丟失但知道在哪裏的財產,大部分在偽造者的控制範圍內。其所有權或占有權仍屬於偽造人,也被視為“他人財產”。遺失物是失主遺失但不知道在哪裏的財物。行為人拾得的遺失物,應按《民法通則》處理,壹般不構成犯罪。無主財產是被主人遺棄的財產,是無人繼承的遺產。占有無主財物不構成犯罪。他人遺棄的財產屬於先占權。沒有繼承的遺產,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埋藏的東西和隱藏的東西都不是無主的東西。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屬於國家所有。”盜掘墓葬,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文物保護法》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罪論處。”(5)某些特殊財產雖然具有上述四個特征,但仍不能成為盜竊的對象。如槍支、彈藥、使用中的變壓器等。不同的財產或同壹財產處於不同的地位和狀態,表現出不同的社會關系。作為犯罪客體,它代表不同的犯罪客體。比如在通信線路上偷電線構成破壞通信設施罪,在倉庫裏偷電線構成盜竊罪。因為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信中的公共安全,而後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盜竊槍支彈藥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但不構成盜竊罪。因為它侵犯的對象是公安。(6)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壹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如果真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也應該和在社會上犯罪有所區別。近親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應當包括盜竊分居的近親屬的財物,盜竊自己家中的財物,即包括與* * * *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盜竊與* * * *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家庭成員與外人串通,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的財物,屬於* * *盜竊罪。構成盜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家庭成員也應該與社會上的其他從犯區別對待。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
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不被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處理人發現,秘密取走財產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點:
(1)秘密盜竊是指在取得財產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而是秘密進行的。如果妳在取錢的過程中,被別人發現制止了,但還是強行取走。不屬於竊密,構成犯罪。應當以搶劫罪或者搶劫罪論處。如果妳取錢的時候沒有發現,但是妳偷了之後才發現,然後妳公然帶著錢跑了,那還是秘密盜竊,應該以盜竊罪論處。如果采用欺騙手段轉移被害人的註意力,然後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取走財物,仍構成秘密盜竊罪;如果妳事先潛入壹個沒有防備的地方,在沒有人發現的過程中偷偷拿錢,也屬於秘密盜竊。
(2)秘密竊取針對的是財產所有人、保管人和經手人,即財產所有人、保管人和經手人沒有發現。在盜竊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不知情,即使被他人發現,也應屬於本罪的秘密竊取。
(3)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認為自己沒有被財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發現。如果在取錢的過程中,其實被被害人發現了,但是被害人以各種理由沒有制止,行為人也不知道被發現了,財物被拿走了,那還是偷偷的偷。如果行為人明知是被他人拿走的即使被害人沒有制止,而且行為明目張膽,就不再屬於秘密盜竊。構成犯罪的,按其行為性質以搶劫罪或搶劫罪處罰。至於它的手段,有各種各樣,有的是破門而入,打洞跳窗,假裝找人偷別人東西。有的是在公共* * *場所割包、偷東西;等壹下。但無論其形式如何,只要本質上屬於秘密竊取,都可以構成本罪的盜竊罪。
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雖未達到數額較大但多次竊取的,可以認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盜竊次數沒有達到多次,就不能構成本罪。數額較大壹般指實際盜竊大量財物。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財物,即盜竊未遂,壹般情況下不應視為犯罪。但如果以盜竊巨額款項、珍貴文物等貴重物品為目的,盜竊銀行、博物館等未遂,仍應認定為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下的。所謂多次,是指在壹定時間內,即1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扒竊三次以上。
根據該條規定,盜竊罪應當由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構成,否則不構成犯罪。但根據《解釋》第六條第1項,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起點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仍可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二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殘疾人的財物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這確實是壹個擴展解釋,要註意。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主體的變更是本罪變更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原刑法規定,已滿l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部法律廢除了這壹條款。
(4)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的故意內容包括:
(1)行為人明確意識到自己盜竊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財物。行為人只需根據壹般認知能力和社會常識推斷該物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於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暫時無人看管的壹群河裏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如果行為人錯誤地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發現後返還,則因缺乏故意內容,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構成盜竊罪;
(2)預見盜竊的後果。進入銀行盜竊保險櫃,就是意圖盜竊巨額財產或者特別巨大財產。以盜竊文物為目的進入博物館。這種犯罪故意說明了盜竊者意圖對社會造成危害的程度,也說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體壹致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珍貴的國家文物,應當由政府定罪處罰。”
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還包括為第三人或集體占有。非法竊取的財物據為己有,後又毀損、贈與他人或者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是犯罪人對該財物的處理問題,不能改變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是未經物主同意臨時挪用或借用某壹財物,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使用後準備歸還,則不能構成盜竊罪。如果構成其他犯罪,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情節。有些偷車案就是這種情況。